近日,云南省昭通市鹽津縣鹽井鎮水田村村民王定財先生的房屋違法強拆行政賠償糾紛案引發關注。該案從2018年房屋被強制拆除,到2020年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再到一審、二審、再審及檢察監督程序相繼落幕,王定財先生因對賠償結果不滿持續維權。截至2026年,這場賠償拉鋸戰已持續八年,其中爭議問題仍未得到徹底解決。
2015年,鹽津縣地方印發多項文件,將王定財先生位于鹽井鎮水田村觀音坪社的房屋納入水田新區土地征收及違規建設整治范圍,指定鹽井鎮地方為征收實施單位。據王定財先生所述,其合法擁有2009年10月21日前建設的房屋311.93㎡、宅基地306.92㎡及26項地面附屬建筑物。因雙方就補償方案未能達成一致,2018年,鹽井鎮地方在未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對案涉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且王定財先生認為,裝修好的房屋賠償只能算一千元左右一平,而開發商毛坯房卻能四千三百元一平,質疑賠償金額存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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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繳費發票、拆遷統計表 圖一、二 (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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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繳費發票、拆遷統計表 圖一、二 (當事人提供)
2020年11月27日,鹽津縣法院作出行政判決,確認鹽井鎮地方的強制拆除行為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屬于違法行政行為。
2021年5月24日,王定財先生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判令鹽井鎮地方賠償損失740余萬元。鹽津縣法院一審參照征收補償方案標準,判決被告賠償45萬余元,未支持屋內物品等損失。王定財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昭通市中級法院二審補充認定屋內物品損失3000元,將賠償總額調整為46萬余元,駁回了其余上訴請求,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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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判定 圖三 (當事人提供)
此后,王定財先生向云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主張原審混淆行政賠償與征收補償關系、證據采信存在偏差等問題,2022年高院作出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2023年,王定財先生又向昭通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維持原審及再審結果。2026年3月,昭通市中級法院向王定財先生出具信訪告知書,建議其服判息訴。
王定財先生認為,原審法院及檢察院混淆了行政賠償與征收補償的法律關系。行政賠償的適用前提是行政機關違規行使職權,應填平補齊受害人全部直接損失,而征收補償是基于合法征收的對價性補償,其認為二者本質不同。原審直接參照征收補償方案計算賠償數額,未涵蓋房屋市場價值、租金收益等實際損失,賠償數額遠低于其遭受的直接損失。
同時,王定財先生對評估程序亦提出異議。認為鹽井鎮地方委托評估機構,未履行協商選定的法定程序,評估時點確定為2016年征收公告日而非2018年強拆發生時,且評估范圍未涵蓋2009年后房屋的裝飾裝修、屋內物品等損失,以評估意見作為補償依據有失偏頗。但原審理中仍將其作為認定房屋價值的核心依據,認為證據采信存在失當。
此外,案涉房屋一樓長期出租用于經營快餐店,有租房協議為證,其認為應按商業價值核算賠償,但實際審理部門并未認可其所稱“住改商”屬性。強拆時鹽井鎮地方未對屋內物品登記保全,導致王定財先生無法舉證,原審僅酌情認定3000元屋內物品損失,未結合家庭居住實際核定;同時,租金收益損失、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損失等未被納入賠償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制定未履行公布征求意見等程序,卻被作為賠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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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現場、租房協議 圖四、五 (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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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現場、租房協議 圖四、五 (當事人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在賠償爭議未決的情況下,鹽井鎮地方被指曾單方面向王定財先生個人銀行賬戶轉入45萬元,意圖促使其簽署賠償協議。王定財先生表示該筆款項至今未動、協議也未簽署,其認為這一行為缺乏合法依據,其所求訴訟賠償與補償款應予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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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訪通知 圖六 (當事人提供)
一邊是村民認為賠償未足額覆蓋實際損失,堅持通過各種途徑維權,認為原審存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程序違規等問題;另一邊是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按照征收補償相關標準作出判決和相關行為,強調征收背景及片區平衡。這場跨越八年的賠償糾紛,不僅是王定財先生個人的財產權益之爭,也反映出行政違法強拆后賠償標準界定、程序合法性審查等方面的邊界問題。
截至目前,王定財先生仍未放棄維權。爭議解決,仍待地方相關部門積極處理,核清事實,保障合法權益。事件后續進展,媒體持續關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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