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鬧肚子沒注意,憑什么說我偷窺?還拘我5天,這處罰我不服!”
這話出自北京一小伙王某之口。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上個廁所的工夫,怎么就攤上了行政拘留?一怒之下,他把公安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銷處罰。結果呢?法院的判決讓他徹底傻眼了。
一、女廁所里傳出尖叫,小伙被指偷窺
這事兒還得從去年6月說起。王某在北京某寫字樓上班,這棟樓的衛生間都在走廊上,同樓層的人都得用公共廁所。6月19日中午,王某去了趟衛生間,可沒多久,女廁所里突然傳出一聲尖叫。
當時正在上廁所的李女士后來回憶說,她進去大約十分鐘后,就聽見隔間外有喘氣聲。她低頭從隔板下面的縫隙往外一看,竟然看到一只手撐在地上——有人趴著往她這邊瞅!李女士當場罵了一句,緊接著就聽見有人從地上爬起來,一溜煙跑了出去。
李女士氣壞了,當即報了警。警方調了監控一看,確實拍到王某在事發時間段多次往返衛生間,而且李女士大叫后沒多久他就匆匆離開了。民警找到王某一問,前幾次他倒也爽快,承認自己是突發奇想想去女廁所看看,還趴下偷看了李女士。
可到了第四次、第五次被詢問時,王某突然改口了。他說那天鬧肚子,根本沒注意進的是女廁所,更沒偷看。而且他還解釋說,之所以前面承認,是因為民警說監控拍到了,他害怕這事兒通知家人和單位影響以后工作和生活,所以才順著說了。
二、警方處罰被訴,證據鏈條成關鍵
但警方的調查不止有王某的供述。李女士的陳述清清楚楚,監控畫面也擺在那兒,時間點都對得上。綜合考慮后,警方認定王某涉嫌偷窺他人隱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他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王某出來之后越想越冤,他認為自己根本不是故意的,警方憑什么拘留他?于是一紙訴狀把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處罰。
法庭上,公安局拿出了完整的證據鏈:王某前三次的詢問筆錄里親口承認偷窺的供述、李女士的陳述、監控錄像,這幾樣東西互相印證,清清楚楚地證明了王某實施了偷窺行為。
王某則堅持說自己后來翻供的版本——鬧肚子進錯了,不是故意的。
這里就涉及到一個法律上的關鍵點:當事人的陳述前后不一致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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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駁回訴求,法律不講“我害怕”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在先的詢問筆錄里承認偷窺,在后的筆錄里又否認,但他給出的翻供理由——害怕通知家人和單位——并不能合理解釋為什么前面的承認是假的。相反,他前面的供述和李女士的陳述、監控畫面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行政機關對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得拿出證據證明處罰是合法的。在這案子里,公安局做到了。而原告如果主張行政行為違法,也得提供證據,但王某沒能拿出有力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是無意走錯。
最后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維持警方的處罰決定。
這案子其實給很多人提了個醒:公廁不是法外之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偷窺他人隱私,不管是男女廁所,只要證據確鑿,警方就有權依法處理。
更值得琢磨的是,王某那句“我前面承認是因為害怕”。這話聽著好像有點道理,但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腳。執法機關講究的是“先取證,后裁決”,證據鏈擺在那兒,不是你想翻供就能翻的。而且《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也強調,詢問時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王某前三次詢問如果程序合法、自愿供述,那這份供述就是有效證據。
反過來想,如果人人都能靠“我后來改口了”推翻之前的供述,那執法還怎么進行?
這事兒發出來,就是想問問大伙兒:你們覺得,這種“鬧肚子走錯”的解釋,到底可不可信?法院維持處罰,判得對不對?評論區里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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