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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有事實依據的。
1791年,剛建國不久的美國通過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規定國會不得制定任何剝奪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新聞自由或集會請愿權利的法律。
在此之前,英國殖民者對北美地區的言論限制極為嚴格,尤其是針對政治批評的懲罰屢見不鮮。
當時,英國殖民者利用所謂的“煽動性誹謗”這一罪名,使北美地區對英國的任何批評都有面臨刑事指控的危險。
美國的建國者們,特別是托馬斯·杰斐遜與詹姆斯·麥迪遜,深受啟蒙運動思想的影響,堅定地認為,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必須通過憲法予以明確的保護。
但問題很快就來了,當人們想要對政府表達不滿時,偶爾會發生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這樣的事,屬不屬于言論自由的范圍?
美國上下為此爭論了198年之久,直到1989年的《德克薩斯訴約翰遜案》,這一爭論才有了初步的結果。
格里高利·李·約翰遜,是美國“革命共產主義青年旅”的一員。1984年8月,那時美蘇爭霸正酣,意識形態斗爭尖銳,約翰遜和他的同伴在德克薩斯的首府達拉斯市區組織游行,他們一邊高呼反對共和黨和里根的口號,一邊用噴槍在幾家大公司的外墻上涂鴉。
這時,一個同伴將掛在一家銀行門口的美國國旗扯下,遞給了約翰遜。
約翰遜在達拉斯市政廳門口,將煤油倒在美國國旗上,用打火機將其點燃。這群人在焚燒美國國旗的同時,大喊口號:“美國,我們要對你吐痰,因為你的立場是搶奪,你的下場是地獄!”
隨后,原本在一旁站立觀看的多名警察,以觸犯國旗保護法的罪名,將約翰遜逮捕,并移送法院,德克薩斯州初審法院認定約翰遜有罪,判決其入獄1年,罰款2000美元。
約翰遜不服,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于“象征性言論”,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于是將這一案件提交至州上訴法院。
官司一打就是五年。在這五年中,焚燒美國國旗是否屬于言論自由,牽動了美國社會上下的神經,一場廣泛的辯論在美國各地轟轟烈烈地展開。當時有民調顯示,有高達60%以上的人認為美國國旗不應受到侮辱,法院應判處約翰遜有罪。
但最終,德克薩斯州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結果,裁定焚燒國旗可以作為一種政治抗議形式,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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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院認定,美國政府不能因為言論傳達的信息令多數人反感,就對此加以禁止。如果因為多數人的不允許,而剝奪少數人表達言論的權利,這樣的行為屬于多數人暴政,會令社會逐漸遠離多元,走向意識形態的單一,從而在形式上構成違憲。
當時還是1989年,美蘇爭霸尚未結束,作為共產主義者,且正在為敵對陣營吶喊的約翰遜,竟然被德克薩斯州最高法庭法庭宣判無罪,當庭釋放,這是多么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短短一年后,帶有同樣性質的《1990年訴艾奇曼案》進一步確認,即使美國國會通過了專門法律,禁止焚燒美國國旗,也因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而無效。
就這樣,以焚燒美國國旗來表達對現任政府的不滿,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下,成為了美國社會的合法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2025年8月,特朗普試圖通過行政令,將焚燒或損壞國旗列為犯罪行為,焚燒或損壞國旗的人會面臨監禁,但這一舉措由于涉嫌違憲,遭到了美國輿論的強烈反對。
還需說明的是,我國憲法對言論自由也有明確的規定,憲法第三十五條明確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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