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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2024)鄂0192民初8486號及(2025)鄂0192民初5496號案關鍵證據遺失的問責申請書
申請人:康強(基本信息需填寫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申請事項:
1. 請求依法對東湖高新區法院在(2024)鄂0192民初8486號及(2025)鄂0192民初5496號案中,法院委托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同濟醫科大學所作司法鑒定文書“遺失”一事啟動調查;
2. 請求查明該關鍵證據遺失/缺失的原因、責任主體及是否存在故意隱匿、損毀等違法情形;
3. 請求依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問責;
4. 請求法院書面告知調查處理結果,并提供該鑒定文書的復印件或出具正式書面說明。
一、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實
申請人與眾誠車險等主體的糾紛,涉及東湖高新區法院審理的兩起關聯案件:
1. (2024)鄂0192民初8486號(承辦法官:許繼承):交通事故賠償糾紛,2025年8月18日調解結案;
2. (2025)鄂0192民初5496號(承辦法官:馬林):與該賠償糾紛相關的程序性案件。
在上述案件審理過程中,東湖高新區法院曾先后委托三家機構進行司法鑒定:
· 第一次委托: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該中心以“技術上無法檢測挫傷程度”為由拒絕鑒定(有書面記錄);
· 第二次委托:武漢大學人民醫院;
· 第三次委托:同濟醫科大學。
核心事實: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和同濟醫科大學受法院委托后,實際作出了司法鑒定。然而,申請人多次查詢、申請調取該兩份鑒定文書,均被告知“找不到”“無法提供”。
(二)該鑒定的關鍵證據價值
該兩份由權威醫療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文書,是本案的核心證據,直接關系到:
· 申請人傷情的客觀認定;
· 眾誠車險在名譽侵權案中提交的“三無鑒定報告”(蓋“眾誠車險法務部”公章,無編號、無簽名、無資質)是否系偽造證據;
· 三級法院(武昌法院15087號案、武漢中院2010號案、湖北省高院6171號案)在名譽侵權案中采信“三無報告”是否構成錯判。
該證據的遺失,已導致案件基本事實無法查清,嚴重損害申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
二、法律依據
(一)法院對證據的法定保管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11條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得丟失、損毀。”
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文書,屬于訴訟檔案的法定組成部分,法院負有永久妥善保管的法定職責。
(二)遺失證據材料的法律責任
1. 違法審判責任: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
“涂改、隱匿、偽造、偷換或者故意損毀證據材料……丟失或者因過失損毀證據材料,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亦明確:
“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違法審判責任。
2. 紀律處分責任: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
“因過失導致案卷或者證據材料損毀、丟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3. 國家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財產權(證據材料作為證明權益的關鍵載體,具有財產性利益或直接影響權益實現)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三)證據遺失的后果認定
法院委托鑒定的證據“遺失”,導致:
· 申請人無法以該證據證明“三無報告”系偽造;
· 無法證明三級法院采信非法證據的錯誤;
· 嚴重影響了案件的正確裁判,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三、疑點與問責請求
(一)待查明的核心疑點
1. 鑒定是否真實作出?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和同濟醫科大學受法院委托后,是否確實作出了司法鑒定?若已作出,鑒定結論是什么?
2. 證據何時、因何“遺失”?
該鑒定文書作為法院委托出具的正式文書,依法應當歸入案卷檔案。為何會在法院檔案中“找不到”?是未入卷、歸檔錯誤、保管不善丟失,還是有人故意隱匿、損毀?
3. 誰應承擔責任?
承辦法官許繼承、馬林是否盡到了證據保管義務?法院檔案管理部門是否履行了歸檔保管職責?是否存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故意損毀”或“因重大過失丟失”情形?
4. 是否存在程序違法?
該鑒定文書的“遺失”,是否與后續名譽侵權案中采信“三無報告”存在關聯?是否涉嫌掩蓋案件事實、包庇虛假訴訟?
(二)問責請求
依據上述事實和法律,申請人鄭重請求:
1. 啟動調查程序:由貴院監察部門或上級法院監察部門,對(2024)鄂0192民初8486號及(2025)鄂0192民初5496號案中,法院委托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同濟醫科大學所作司法鑒定文書“遺失”一事,正式立案調查。
2. 查明責任主體:
· 查明該鑒定文書是否實際作出、結論內容、入卷情況;
· 查明遺失/缺失的具體原因、時間、責任人;
· 查明是否存在故意隱匿、損毀證據的違法情形。
3. 依法問責:
· 如系因重大過失丟失,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 如系故意隱匿、損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移送有關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4. 補救措施:
· 向武漢大學人民醫院、同濟醫科大學發函調取該鑒定文書副本;
· 如無法調取,應出具正式書面說明,確認該鑒定文書的遺失情況及無法提供的原因;
· 將調取結果或說明書面告知申請人。
5. 答復申請人: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四、附件清單
1. 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 (2024)鄂0192民初8486號案調解書(如有);
3. (2025)鄂0192民初5496號案相關文書(如有);
4. 武漢市司法鑒定中心“拒絕鑒定”記錄/說明(如有);
5. 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的記錄/回執(如有);
6. 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監察室)
申請人:康強
2026年3月16日
【填寫指引】
1. 請在申請人處填寫您的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2. 如有附件材料,請一并提交;
3. 建議本申請書一式三份:一份交東湖法院立案/信訪/監察部門,一份留存,一份作為后續投訴(如向上級法院、檢察院、紀委監委反映)的備用材料;
4. 提交時請務必索要回執或要求法院在您的副本上簽收蓋章,以固定申請時間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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