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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四季度中國司法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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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研究季報

(2025年第四季度)

來源 | 吉林大學家事司法研究中心

北大法律信息網簽約作者

感謝作者授權發布

吉林大學家事司法研究中心團隊的胡泰禾、孔令佳、李平原、鐘達武、朱燚鵬從司法組織、司法人事、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司法原理、司法研究方法這六部分對2025年第四季度的中國司法研究的最新成果進行了報告。

本期中國司法研究專題季報將梳理2025年第四季度中國司法研究者們的研究動態,包括但不限于:1.主要研究了哪些問題;2.使用了什么研究方法;3.該時間段內的研究有什么樣的研究背景;4.呈現了怎樣的研究趨勢。

文獻檢索范圍為:1.雙月刊的第六期;2.單月刊的第十、十一、十二期;3.第四季度出版、推廣的集刊、專著。所閱讀之期刊包括法學期刊與綜合類期刊,同時兼有少量社會學、政治學和經濟學領域知名期刊。

2025年第四季度中國司法研究的亮點或熱門主題是:1.《檢察公益訴訟法(草案)》制定相關問題研究;2.《刑事訴訟法》修改相關問題研究;3.專門法院研究;4.法律職業倫理研究;5.行政檢察監督制度研究。

限于作者研究水平,季報中對文獻的理解與評價必定存在不當之處,請學界各位同仁海涵并請批評指教。

一、司法組織

(一)組織設立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二)組織類型

1. 一般性研究

姚子驍:《審判機關的組織性法律保留》,《法制與社會發展》2025年第6期

左衛民:《實踐中的刑事司法機關:基于行動自主性的審思》,《法學評論》2025年第6期

劉加良:《論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身份定位》,《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2025年第5期

姚子驍針對我國審判機關組織的規范性問題展開研究。實踐中,行政機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內部批復等均成為法院設置和調整的依據,上下級法院的關系也呈現出行政化傾向。2018年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雖在規范密度上有所提升,但仍存在諸多模糊之處。基于審判權對法治國家和人民民主原則的特殊重要性,作者主張審判機關組織應適用高密度法律保留:審判權秩序調整、所有行使審判權的機構組織,以及法官與法院內部法官管理機構的組織事項,適用絕對法律保留,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規定;其他內部機構適用相對法律保留,立法機關可授權各級法院或其產生的國家權力機關規定,但不得授權行政機關或上級法院。該研究搭建了審判機關組織性法律保留制度框架,為解決現行規范矛盾、規范法院組織設置提供了方案,有助于維護司法公信力,推動法治國家建設。

傳統理論將刑事司法機關視為“忠實執法者”,缺乏對其行動復雜性的考量。左衛民指出,司法機關具有行動自主性,集中體現為兩類典型行動:其一,在同一系統內部,同級司法機關圍繞考核指標、制度創新、知識生產展開“錦標賽”競爭。競爭既為組織爭取資源與影響力,也為成員帶來晉升、榮譽等實際收益。其二,在同一地區同級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之間,基于利益關聯形成有限博弈下的“協調型”互動,并逐漸出現“偵查制約起訴、起訴制約審判”的異化傾向。這種自主性的根源在于,司法機關對特定組織利益的追求,以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的分化博弈。這雖然有助于調動司法機關積極性,但也可能誘發功利行為、程序失靈等問題。對此,作者提出應理性看待司法機關的自主性,通過規范利益獲取機制、統籌司法機關行動、改進組織結構與上下級運作模式、調適競爭秩序等方式,發揮其正向價值,促進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良性互動。

劉加良聚焦檢察公益訴訟立法核心爭議,直指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身份定位缺乏統合界定這一問題,為《檢察公益訴訟法(草案)》的完善提供了思路。檢察機關訴訟身份歷經從試點階段的“公益訴訟人”,到司法解釋中的“公益訴訟起訴人”,再到《檢察公益訴訟法(草案)》的模糊處理三個階段。相關規范性文件未形成統一表述,且對再審、執行程序中的身份關照不足,影響了訴訟權利義務的科學配置。實踐中,“原告說”得到部分學者與審判人員的認可,“公訴人說”則受到檢察人員的青睞,但后者在法理與立法層面存在多重障礙。作者提出,基于檢察公益訴訟的公益屬性與兜底定位,“公益代表人”稱謂可實現各程序、各階段的身份恒定,滿足統合度與識別度要求,還能促成公益訴權主體同等對待。為此,作者建議在《檢察公益訴訟法(草案)》總則部分明確檢察機關“公益代表人”身份,推動檢察公益訴訟立法高質量完善。

2.基層司法組織(包括人民法庭等)

3.中級司法組織

4.高級司法組織

5.最高司法組織(包括巡回法庭等)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6.專門司法組織

左衛民、何嬌嬌:《中國專門法院何處去:反思與展望》,《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6期

彭何利:《“療愈型”專門法庭的理論詮釋與類型化改革》,《法學》2025年第12期

左衛民、何嬌嬌系統梳理了中國專門法院的發展脈絡,指出其呈現出從“行業化”向“專業化”的演變趨勢。以鐵路運輸法院為代表的早期專門法院主要服務于特定行業管理,而近年來設立的知識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等專門法院更側重于處理專業性強、技術門檻高的案件。作者認為,當前我國專門法院面臨概念模糊、頂層設計不足、運行效果不均以及審級建制混亂等問題。實踐中,部分專門法院與普通法院內設庭室功能重疊,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對此,作者強調,未來應堅持以普通法院內部專門化為主、外部專門法院為例外的路徑,嚴格控制新設專門法院。設立專門法院應遵循三項標準:一是符合“技術不可替代性”,即案件涉及的專業知識或法律技術無法被普通法院替代;二是設立專門法院的綜合收益要大于投入成本,且能產生超出法院自身的正向影響;三是服務于國家戰略需求,提升國際司法話語權。這些標準為規范專門法院設置提供了明確審慎的論證框架。

當前,我國專門法庭建設存在碎片化、審判機制創新不足等問題,難以滿足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深層需求。彭何利借鑒“療愈法學”理論,強調司法應超越傳統的懲罰與糾紛解決功能,轉向關注當事人的心理修復與社會關系重建。文章核心在于以“診斷—治療—康復”為方法,推動司法范式從懲罰向療愈轉型,其理念與我國“民本主義”“慎刑思想”等傳統法律文化相契合。作者結合我國少年法庭、家事法庭、環境資源法庭等已有實踐,論證了專門法庭療愈轉向的本土基礎與現實可行性?;诖耍髡呓ㄗh采取分類改革、試點先行策略,優先在現有基礎較好的專門法庭推廣,再逐步拓展至毒品法庭、精神衛生法庭等新場域。同時,通過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強化司法責任、完善多元評估體系等配套措施,保障“療愈型”專門法庭高效運行,真正發揮其修復社會關系、促進治理現代化的獨特價值。

(三)組織內部構成

1.內設機構

張瑞:《法院黨組:一個值得重視的研究對象》,《黨內法規研究》2025年第4期

張瑞指出,法院黨組在實際運行中發揮著核心領導作用,深刻影響著司法運行的深層邏輯。然而,與其實踐重要性形成反差的是,學術界對此缺乏系統深入的研究,相關成果零散且多停留在宏觀層面。文章在系統梳理現有研究的基礎上,歸納出組織原理、制度功能與運行實踐三種進路。作者認為,當前研究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缺乏對黨組日常運作的“深描”,過程細節模糊;二是議題相對邊緣,未形成系統性分析;三是受研究敏感性、學科壁壘等因素制約,重量級學者參與少。對此,作者明確提出未來應轉向扎實的“經驗研究”。研究者可以通過長期田野調查、利用法院內部研究者的優勢,并吸收政治學、社會學等跨學科理論工具,深入揭示法院黨組如何在實踐中協調黨的領導與依法獨立審判的關系,從而為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提供真切的知識支撐。

2.審判組織

3.其他組織形式(包括專業法官會議等)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四)組織層級關系

陳海嵩:《論檢察公益訴訟的二審啟動方式:上訴,還是抗訴?》,《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2025年第5期

檢察機關若不服一審裁判,究竟應通過上訴還是抗訴啟動二審程序?這一問題在理論與實踐層面長期存在分歧。陳海嵩指出,相關制度經歷了從早期“抗訴”到現行“上訴”的轉變。然而,新近公布的《檢察公益訴訟法(草案)》明確回歸“抗訴”方式。針對這一立法動向,作者進行了深入辨析,為草案的選擇提供了理論證成。作者主張,采用“抗訴”契合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提起公益訴訟本質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而非行使普通當事人的訴權。同時,檢察公益訴訟可被視為一種特殊形態的公訴,檢察機關在其中兼具起訴人與監督者雙重角色,使用“抗訴”概念更能體現其職權屬性。此外,通過抗訴啟動二審并不會動搖審判中心主義,原因在于它僅產生啟動二審的程序效力,案件的實體裁判權仍歸屬于法院。與上訴相比,通過抗訴啟動二審,既能彰顯檢察機關的特殊定位,又能形成公益保護的治理合力,更符合檢察公益訴訟的制度初衷。

(五)組織間關系

劉沛泉:《論“兩院會商”制度的構建——基于H省法院、檢察院“兩院會商”實踐的分析》,《法制與社會發展》2025年第6期

陳輝:《檢察提前介入監察的理論反思與功能優化》,《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6期

劉沛泉以H省實踐為基礎,探討了法院與檢察院共同建立的“兩院會商”機制。這一機制旨在通過定期或專項的聯席會議,協商解決司法工作中因職能分工、理解差異導致的銜接不暢等問題。作者認為,“兩院會商”具有法律與政策依據,契合《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其核心價值在于統一法律適用尺度、協同落實司法政策,并平衡不同司法機關間的權力關系,從而保障司法系統的順暢運行。然而,這一機制在實踐中仍存在參與主體過窄、運行機制不健全、缺乏制度規范等問題。為此,作者提出了系統性的完善思路:應明確“兩院會商”作為司法管理制度的特殊屬性,厘清其與行政管理的區別,并從主體資格、程序規范、責任追究等關鍵要素入手,推進制度化構建。最終目標是建立一種規范、透明且受到監督的常態化協商機制,使其真正成為促進司法公正與高效的助力,充分釋放協同司法的治理效能。

檢察提前介入監察是監察體制改革后形成的實踐制度,相關規范性文件為其提供了操作依據,但現有“法律監督說”“監察獨立說”“公訴準備說”等均存在局限性,難以全面闡釋制度的本質。為此,陳輝創新性地提出“監檢協同說”,強調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中目標一致,應通過協同合作解決證據審查、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等方面的分歧。作者認為,該理論既符合《憲法》和《監察法》規定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又能避免聯合辦案風險,解決制約關系不匹配問題。基于這一理論,作者將檢察提前介入的功能明確定位為“法定咨詢”。檢察機關應與監察機關商請,就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提供專業意見,而非直接監督或主導辦案。為實現這一功能,需恪守職能分工、強化溝通協調、避免角色混同,確保介入意見具有專業性與柔性約束性,同時不影響監察機關獨立辦案和檢察機關后續審查起訴的獨立性,從而推動職務犯罪案件高質量辦理。

二、司法人事

(一)人員分類

1.正式司法人員

莫良元:《實踐邏輯下法官職業生態的理論意涵》,《法學》2025年第11期

劉大海:《從倫理本體到制度建構:法官“道德高尚”的三重進路探析》,《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6期

莫良元將法官職業生態定義為:法官職業行為得以依法展開所處的程序、條件、環境及其他影響因素的總和。在實踐邏輯下,法官職業生態具有三重理論意涵:首先,法官職業生態體現為法官的主觀經驗感知,這種感知形成于法官獨立、群體及層級判案的審判實踐。其次,法官職業生態體現為法官與其他法律職業主體在特定場域的客觀性關系評判,這些主體的互動關系反映了彼此間的權力結構,從而影響法官的職業行為。最后,法官職業生態體現為對國家有關法官職業行為制度構建的遵循和回應,而這些制度主要包括根本性法律、基本性法律和專門性法律。

劉大海指出,“道德高尚”是法官職業倫理的核心范疇,其可以從本體論、認識論、方法論三個維度得到系統闡釋。在本體論維度,“道德高尚”應內化為法官個體的德性修養,外化為獨立性、公正無私等制度化的倫理要求。在認識論維度,法官職業倫理的判斷標準強調道德因素,其發展規律也從“規則本位”向“德性本位”轉變,故“道德高尚”應作為衡量法官職業倫理的價值標尺。在方法論維度,作為法官職業倫理核心原則的“道德高尚”應經由立法轉化為具體的規則體系,發揮塑造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鞏固法治社會倫理基礎、從法官內心督促其落實司法責任、鍛造法官職業道德人格的功能。

2.司法輔助人員

3.司法行政人員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4.其他人員(包括律師等)

胡玉鴻:《人工智能時代法律職業“變”中的“不變”》,《法律適用》2025年第10期

周翔:《刑事辯護變革的契機:人機協作司法模式》,《交大法學》2025年第6期

胡玉鴻認為,人工智能時代法律職業之“變”在于法律職業者要充分吸納科技成果,學會利用人工智能來助力司法工作。然而,這種變化不能動搖法律職業本身所固有的基本要求。首先,法律職業者必須堅守服從法律、發展法律、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初心,這一初心是技術運用的最終目的。其次,法律職業者必須堅持自主判斷、勤勉敬業的職業操守,不能將人工智能的結論直接作為裁判依據。最后,法律職業者必須具備人文情懷,秉持人工智能無法具備的對人類的尊重、寬容和關懷。

周翔指出,人機協同司法模式下算法對司法決策的實質性介入,要求刑事辯護的對象延伸至算法決策結果,進而為刑事辯護內容與效果的變革提供了契機。具體而言,針對算法決策結果的辯護可以前移刑事辯護介入的時間點,擴張刑事辯護的內容,改善刑事辯護的實際效果。然而,這種辯護也面臨著辯護信息不透明、辯護效果不確定以及辯護對象模糊的挑戰。對此,作者認為,在算法信息公開透明的前提下,對算法決策結果的辯護可以從兩方面展開:一是強調案件的特異性,即利用算法只能擬合歷史上裁判經驗均值的局限,主張未決案件不屬于一般情形;二是質疑算法模型本身的合理性。

(二)人員選任和培養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三)司法決策

1. 一般決策

劉順峰:《“人類學”在我國司法裁判中的運用》,《法商研究》2025年第6期

黃澤敏:《論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法學》2025年第12期

宋旭光:《論法律適用的三階層動態模型》,《政法論叢》2025年第6期

馬新彥:《論繼承糾紛司法裁判中的后果考量》,《法學雜志》2025年第6期

劉順峰提出,“人類學”在我國司法裁判中的運用是指法官在裁判中會運用經驗、文化和專業知識,并采取訪談、經驗觀察等“田野”方法。這種運用能為司法裁判帶來諸多益處。在具體路徑上,“人類學”的運用在裁判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階段呈現出不同形態。在事實認定階段,法官會觀察當事人的語言表達和態度情感來形成對經驗事實的初步認知,然后將其中的日常概念轉化為法律概念,提取出要件事實,最后整合兩類事實于事件發展的動態過程中,串聯出完整的“事件鏈條”。在法律適用階段,法官需突破法教義學的框架,在社會框架內理解和選擇法律規范,并對其進行功能闡釋。當然,“人類學”的運用也有其邊界,這一點既體現在知識維度,也體現在方法維度。

本期有兩位學者為解決傳統法律適用理論的弊端提供了具體路徑。

黃澤敏改進了傳統法律規則適用的邏輯模式。傳統演繹邏輯模式下的司法三段論存在兩大弊端:一是其大前提作為規范命題無法驗證真偽,二是形式邏輯無法為法律適用提供合理性支撐。而作為其修正方案的類比邏輯模式,又存在無法比較不同層次實體、結論具有或然性的問題。因此,作者強調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應轉向非形式邏輯和復合邏輯,并構建了“遞歸四段論”模型。該模型主要由非形式四段論和“同一性”的遞歸式證立組成。非形式四段論以法律規則、案件事實及二者的“同一性”為前提來推導結論。在證立同一性時,需首先關注構成要件與案件事實的事實特征是否相符;若二者不符,則應評估將其認定為“同一”能否實現法律規范的價值目標。這種事實校驗和價值評估的往復過程,構成了法律適用的遞歸特征。

宋旭光同樣批判了傳統法律適用的演繹模型的弊端,他將法律適用視為一個立體、對話且演進的動態過程,并構建了“三階層動態模型”。第一階層是判斷規范的“可適用性”,即判斷規范是否有效,能否涵攝到案件事實上。這種可適用性為規范在案件中的適用提供了促成性理由,即基于形式法治原則,該規范應當得到遵守,除非有充足理由將其推翻。第二階層是通過對比支持與反對適用的多重實質性理由進行動態衡量,判斷規范是否具備“應當適用性”。這一過程充分展現了法律規范可以被其他理由推翻的“可廢止性”,為實現個案正義留下裁量空間。第三階層則是由法官通過意志決斷,最終確定規范是否會被用于裁判案件,使之成為案件的決定性理由。該適用模型既尊重法律規范的效力,又兼顧多重理由的衡量,為化解“依法裁判”與“個案正義”之間的張力提供了有力的分析框架。

馬新彥認為,繼承糾紛的司法裁判有必要進行后果考量,其既有利于在家事法中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又有利于滿足遺產傳承中親緣性、自由性與公平性的道德要求,還有利于發揮家事司法的道德教育功能。當然,這種后果考量不是超越法律、依據法外因素的恣意裁判,其必須受到法學方法論的嚴格限制。首先,后果考量的適用場域應限于根據現有規則難以得出合理結論的實質非理性案件。其次,法官應先通過三段論推導出裁判結果,對其反復權衡和評估后再形成后果預判,不能先定后審。再次,法官必須為經過后果考量的判決找到法體系內的支撐依據,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法律續造。最后,法官須綜合考量最終的裁判結論,確保其兼備客觀性、普遍性、正義性和體系融貫性。

2.人工智能與司法決策

雷磊:《司法人工智能時代仍有法學方法論的運用空間嗎?》,《法學家》2025年第6期

江海洋:《從直覺到證據:大模型法律語料庫與法律解釋客觀化》,《法學研究》2025年第6期

于輝:《案件事實認定中人工智能適配的邏輯方法》,《政法論叢》2025年第6期

駱多:《量刑智能輔助的本土實踐:誤區、機理與模式轉換》,《政法論壇》2025年第6期

雷磊指出,法學方法論在司法人工智能時代仍有不可替代的運用空間。司法裁判本質上是論證和說理的活動,而司法人工智能基于歸納統計所生成的判決預測,并不能等同于規范性的論證過程。因此,司法裁判始終需要法學方法論的介入。同時,司法人工智能也難以發揮與法學方法論等同的裁判功能。在事實認定領域,人工智能缺乏必要的認知和價值判斷能力,無法將證據材料建構為案件事實。在法律適用領域,人工智能同樣難以進行創造性的法律解釋、漏洞填補和規則修正。盡管人工智能無法取代法學方法論,但其確實提升了司法效率,并深刻影響了法學方法論的信息來源和運用樣態。未來,技術和方法論之間應該構建一種相互增強的協同關系。

江海洋指出,法律解釋必須以法律文本的“通常含義”為邊界,這種“通常含義”以大多數普通人的認知為基準,僅靠法官個人的主觀直覺或者查閱相關字典都難以準確判斷。大模型法律語料庫擁有海量日常語言數據,能反映出普通人的認知標準,在厘清“通常含義”上極具優勢。同時,大模型法律語料庫的運用可以促進法律解釋客觀化,使法律解釋活動從依賴法官個人主觀直覺的“解釋黑箱”,轉向透明、可驗證的客觀分析。在這種技術背景下,解釋者對詞語的解釋是否超出通常含義,變得清晰可見。這也就要求解釋者在自身解釋偏離通常含義時,必須履行嚴謹、充分的說理論證義務。當然,技術介入法律解釋會面臨“算法是否會變相篡奪司法機關解釋權”的質疑,以及語料庫被操縱的潛在風險,作者對此都作出了針對性回應。

于輝探討了人工智能在案件事實認定中與司法規律的適配路徑。作者指出,案件事實認定是形式推理和語用辯論的統一,具有語境敏感性、可辯駁性與可廢止性。目前人工智能介入該領域面臨三重困境:一是機器的形式化邏輯與法律話語的語境依賴性相矛盾,難以準確地將生活話語轉化為法律話語;二是其自動化推理結構使得推理結論既無法在主體間相互辯駁,也無法隨著新證據的出現動態修正;三是人工智能無法有效處理規范性命題,缺乏價值判斷功能。對此,應構建形式邏輯與非形式邏輯協同的路徑框架,憑借前者的“剛性框架”確保推理符合法律規范和邏輯規律,利用后者的“柔性校準”模擬人類裁判者的論證過程,將語境與控辯雙方對抗主張等柔性要素納入推理,從而化解技術理性與實質正義之間的張力。

駱多認為,現有量刑智能輔助系統所采用的偏離預警模式存在諸多認知誤區,應向信息提供模式轉型。偏離預警模式的核心在于,讓智能輔助系統監督、矯正法官的量刑。其認知誤區主要有以下四點:一是將量刑智能輔助錯誤等同于人工智能量刑,易遭遇對自動化量刑的相關詬?。欢橇啃虄H遵循演繹推理,無法支撐完整的司法決策;三是作為系統設計藍本的量刑規范化文件欠缺科學性,且難以應對復雜的現實生活;四是將價值判斷數據化的做法不可取。作者指出,偏離預警模式應被信息提供模式所取代,在后者中,智能輔助系統僅為法官量刑提供充分的參考信息,并不限制其自由裁量權。這種模式以法官為主導,既克服了技術弊端,也與智能輔助系統應具有的以科技賦能量刑決策、幫助法官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內在機理相契合。

3.裁判文書

季平平:《人工智能輔助裁判文書生成的適用與限制》,《探索與爭鳴》2025年第11期

季平平指出,要素式裁判文書改革可以有效克服傳統裁判文書中結構混亂、重復冗余以及說理不充分的問題。人工智能與要素式裁判文書具有內在契合性,可以通過事實要素抽取、要件要素匹配以及說理邏輯生成來介入裁判文書寫作。當然,這種介入也有其邊界。在法理層面,人工智能無法介入事實復雜、規范適用不明確的案件。在價值層面,人工智能也不能取代法官的價值判斷和決斷。

(四)司法責任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文件

1.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2.司法行政事務文件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3.司法政策

盧建平:《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問題》,《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6期

黃京平:《嚴格依法辦案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施的關系》,《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6期

張建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歷史經驗與現實分析》,《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6期

本期盧建平系統回應了如何在新時期“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這一問題,為政策的定位與發展方向提供了體系化論證。第一,明確寬嚴相濟是我國基本刑事政策,其效力涵蓋刑事立法、司法與執行全過程,而非僅限于司法層面。第二,政策精髓在于“相濟”,即寬嚴之間動態平衡、相互補充,輕罪以寬為主、濟之以嚴,重罪以嚴為主、濟之以寬,追求“寬嚴有度、寬嚴得當”。第三,政策具有與時俱進的發展性,“寬嚴相濟政策”已通過認罪認罰從寬等制度實現法律化,并隨時代發展不斷提出新的要求。第四,未來應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在立法上構建輕罪治理體系,在司法中強化依法治理與分層處理,最終實現犯罪治理現代化。

黃京平關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如何在法治軌道上,實現從理念宣示到規范運行的轉化難題。黃京平的創見在于提出“刑事政策秩序化”命題,主張政策的實施必須嚴格以依法辦案為前提,并主要通過規范化的法治路徑展開。具體來講,在立法層面,應構建“治安處罰—刑罰”二元制裁體系,以實現對違法與犯罪行為的階梯式、銜接性規制,將政策精神植入法律制度。在司法層面,則需依賴“政策性制定規范”與“政策性案例規范”兩類規范,將抽象的寬嚴要求細化為可供統一適用的裁判標準,從而在具體案件中實現政策的精準落地。唯有通過此種秩序化、制度化的方式,才能有效協調政策的靈活性需求與法律的穩定性權威,確保寬嚴相濟的政策目標在法治框架內得以全面、準確地實現。

張建偉探討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如何根植于中國歷史文化傳統,并分析了寬嚴取向在歷史與實踐中受多重復雜因素影響的動態機理。從法制史與刑事政策交叉的視角,作者揭示了“寬嚴相濟”絕非靜態、抽象的原則,而是一個受社會形勢、犯罪狀況、政治需求、刑罰思想、民心向背等多重變量綜合塑造的歷史性、情境化實踐。刑罰之“寬”與“嚴”具有相對性,其評判標準隨時代語境而變化。政策的精髓在于“相濟”,即反對任何形式的片面化。既需警惕根深蒂固的“重刑主義”慣性,也需防止“一味從寬”的簡單化傾向。作者指出,落實寬嚴相濟的關鍵,在于追求“罰當其罪”的實質平衡,使政策在動態調整中始終錨定“不寬不嚴”的“中道”,以此實現懲罰犯罪、保障人權與社會和諧的多元治理目標。

4.司法建議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二)司法案例

1.案例指導制度(包括指導性案例制度、人民法院案例庫等)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2.類案同判(包括統一法律適用、類案檢索等)

孫海波:《案例群的類型建構與規則塑造》,《法學》2025年第12期

艾佳慧:《內嵌“同案同判”的“依法裁判”:從“法”的界定切入》,《學術月刊》2025年第11期

在成文法體系下,如何通過建構系統化的“案例群”提煉裁判規則、統一法律適用,進而克服“同案不同判”現象,始終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難題。孫海波將“案例群”上升為一種具有方法論意義的司法工具?!鞍咐骸苯柚愋突季S對個案進行“比較—歸入”,從而凝練出兼具穩定性與開放性的“案例群規則”。案例群并非案例的簡單堆砌,而是基于“類似案件類似處理”的正義原則,經由持續、反復的司法實踐,將針對同一法律問題的案件進行類型化集群,進而從中歸納出具有事實約束力的裁判規則。這些規則可以分為“解釋型”與“造法型”:前者用于具體化現有法律,法官可將其作為高效推導結論的權威理由;后者則在法律存在漏洞時,通過“二階證成”成為裁判的依據,實現法律續造。案例群及其實踐規則的動態發展與體系化協調,是在尊重成文法權威的前提下,推動司法理性化、精細化,實現“類案同判”理想的關鍵路徑。

艾佳慧通過重新界定“依法裁判”中“法”的內涵,解決了法學界圍繞依法裁判與同案同判關系的理論爭議,并構建了一個協調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動態框架。“法”應被界定為一套兼具形式價值與實質價值的“正確公共行動標準”,其內部結構體現為“目的—原則—規則”的三元模式。基于此,依法裁判在不同類型案件中以不同形式內嵌了“同案同判”要求。在非疑難案件中,法官依規則裁判即可自然實現同案同判,穩定社會預期。在疑難案件中,法官則需回歸法律體系內的實質理由,通過判例的生成與遵循,實現“依判例裁判”和面向未來的同案同判。這一機制不僅融合了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更形成了立法與司法協同促進社會合作的動態制度架構。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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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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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智慧司法

高通:《數字賦能與檢察權運行》,《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5年第6期

胡東林:《數字檢察的運行趨勢和發展規律》,《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5年第6期

解志勇:《數字法院構建的價值取向及其實現》,《現代法學》2025年第6期

段一鳴:《人工智能輔助辦案的雙重偏向及其糾正》,《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2025年第4期

徐娟:《腦機接口技術在刑事偵查中的應用風險及其法律規制》,《甘肅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6期

王從光:《大模型司法適用的認知路徑及其規范》,《中國刑事法雜志》2025年第5期

唐力:《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限度及其制度規制》,《探索與爭鳴》2025年第11期

許多奇:《智能化賦能金融案件“四大檢察”:挑戰與對策》,《探索與爭鳴》2025年第11期

張興美:《人工智能對民事司法的挑戰與應對》,《探索與爭鳴》2025年第11期

黃澤敏:《司法領域智能科技的介入標準》,《探索與爭鳴》2025年第11期

高通系統分析了數字檢察對檢察權運行的影響,并研究了數字時代檢察權如何借助技術賦能實現監督模式的轉型與效能的提升。數字檢察以“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為基本模式,根本在于賦能法律監督。其核心影響體現在兩方面:對外方面,數字檢察能推動更良性訴訟監督關系的形成。通過數據再現權力運行過程,數字檢察能夠強化監督的精準性與建設性,促進檢察機關與被監督機關邁向“雙贏多贏共贏”。對內方面,數字檢察能催生融合型、一體化的辦案機制,打破業務壁壘,推動“四大檢察”協同履職,并借助數據與技術的客觀性支撐檢察官依法獨立辦案。為確保數字檢察健康運行,作者提出,應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完善數據獲取與使用規則,構建符合數字正當程序要求的監督模型,從而實現法律監督與社會治理的深度融合。

胡東林通過剖析數字檢察的實踐趨勢與深層挑戰,提出了數字檢察健康發展必須遵循的三大規律,以保障檢察權在技術賦能中保持其憲法定位與核心價值。數字檢察的未來必須超越工具理性,以治理生態適配規律、監督權能本體規律和人機交互衡平規律為元理論基點。其中,監督權能本體規律尤為關鍵,數字技術必須以“賦能”而非“賦權”為限,堅決捍衛檢察權的司法性、程序性與謙抑性,防止技術的工具性侵蝕檢察權固有的判斷性、親歷性與公益性。同時,通過人機交互的平衡機制,確立“以人為本、技術向善”的倫理邊界,在檢察官的主體性與技術的輔助性之間尋求平衡,確保算法透明、可解釋,并始終服務于檢察官的核心決策地位。這三大規律共同構成了數字檢察突破工具局限、邁向法治新形態的理論基礎。

解志勇闡明了數字法院應秉持的價值導向、需構建的評價體系及可規劃的實踐路徑,系統回應了如何在技術賦能中堅守司法核心價值這一根本問題。數字法院絕非技術的簡單堆砌,而是以審判現代化為導向,系統性重塑司法流程與組織的深刻變革。其核心在于三重價值取向:第一,促進數字正義與裁判正義融合,在程序與實質層面確保技術應用不偏離公平內核。第二,以提升司法效率為邏輯支點,在全流程優化中尋求與權利保障的平衡。第三,以審判工作現代化為制度追求,傳承優秀傳統并提升司法透明度。為實現這些價值,作者創新性地提出了“四維評價標準”,即數字理念融合、數字邏輯遵循、數字技術應用與數字辦案效果的維度,為數字法院建設提供了衡量標尺。作者強調,必須堅持數字技術的工具屬性,通過場景化建模與明確的救濟途徑,確保法官的主體地位和司法裁量空間,防止裁判權被技術異化。

當前,人工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存在功能和價值層面的雙重偏向問題,段一鳴從司法認識論與審判權運行機制層面提出了糾正的路徑。現行AI輔助系統在功能上偏向輔助審判權而忽視當事人辯論權,在價值上偏好實體公正而輕視程序公正。這加劇了訴訟結構的失衡。造成上述問題的根源在于傳統理性主義認識論和由此形成的“法官獨白式”審判權運行機制。這一機制僅將法官視為認知主體,當事人淪為信息提供者。為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轉向以程序保障為核心的司法認識論,將當事人也作為司法認知主體,構建論辯式的審判權運行機制。AI輔助系統應突破現有偏向,向所有訴訟主體平等開放,使其在類案推送、證據審查等核心環節成為共同論辯的平臺,而非法官的單向工具。這一轉向不僅是技術調整,更是對司法公正理念與程序正義價值的根本回歸。

徐娟關注了腦機接口技術在刑事偵查中的法律風險,并提出了一套兼顧技術應用與權利保障的規制框架。作者指出,腦機接口的應用雖可提升偵查效率,但其直接介入大腦活動的特性,對沉默權、禁止自證其罪、認知自由、人格尊嚴等基本權利構成挑戰,且在證據可采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存在制度空白。徐娟從程序、實體、證據、社會四重風險維度揭示其法律困境,強調神經數據應被認定為“高度敏感信息”,并主張通過專門立法、完善司法審查與證據規則、強化知情同意與第三方監督等機制,構建“權利保障優先、制度創新支撐”的規制體系,以實現偵查效率與人權保障的平衡。

大模型的司法適用與人類的司法認知存在結構性差異,王從光提出了從認知路徑切入的系統性規制方案。大模型基于數據來源、算法過程與概率結果的認知路徑,與司法人員多元化、程序化及確信性的認知活動存在根本張力,可能引發數據邊界局限、程序親歷性與對抗性消解、結果真實性偏差及認知異化等深層風險。從“認知”這一哲學與法學交融的視角切入,作者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三層規范路徑。在認知來源上,通過構建“符號—聯結”的混合知識架構,推動經驗與價值等隱性知識顯性化以拓展數據邊界。在認知過程上,倡導以“反事實解釋”和可視化特征權重增強算法可解釋性,重塑人機協同的理性對話空間。在認知結果上,強調通過人機協同、價值對齊以及捍衛法官主體性,將大模型定位為輔助性認知延伸。

人工智能從“輔助”走向“主導”的趨勢,可能侵蝕司法權的人類專屬性、加劇算法偏見并弱化程序正義的內在價值。唐力揭示了算法“技術正義”對個案法律正義的替代風險,強調算法偏見早在設計時即可能被植入,且其標準化邏輯無法容納司法必需的價值判斷與個體差異。為此,作者提出,應將“以人為本、輔助定位”作為倫理準則,通過嚴格限定人工智能的應用范圍,構建涵蓋數據質量、算法評估與倫理審查的技術安全保障機制,最終旨在維護法官的自主決策權,促成權責統一的健康“人機關系”。

許多奇關注智能化時代下的金融檢察監督效能問題,探討如何克服數據、技術與制度等多重障礙,以有效賦能金融案件“四大檢察”。作者提出,金融監管(一階觀察)與金融檢察(二階觀察)應形成“雙向耦合”,使檢察監督從單純事后追責,反向賦能于監管規則的完善。當前,智能化賦能實踐面臨數據壁壘、算法局限與協同機制不暢等挑戰。為此,應通過構建跨部門數據平臺、研發可解釋算法、統一智能工具標準等路徑,最終實現技術與制度的雙向協同。作者強調,須在效率與公正、技術理性與司法倫理之間尋求平衡,筑牢“法治+倫理”的制度防線,推動金融治理從“事后補救”向“事前防范”轉型。

人工智能嵌入民事司法程序會衍生出多重風險。張興美指出,人工智能雖能提升司法效率,但其數據驅動與概率統計的運行邏輯也會帶來全新挑戰。一是數據可能失真,且易侵犯當事人隱私。二是算法可能產生偏見與歧視。三是算法過程不透明,易形成“黑箱”。四是過度依賴數據可能削弱法官的主體判斷能力,導致“機械司法”現象。對此,作者主張,民事司法必須堅持人類法官的主體地位,將人工智能嚴格定位為輔助工具。應通過強化法官對系統的構建參與結果復核、堅持司法公開以適度揭示算法邏輯,并建立從事前評估到事后監督的全流程監管機制,以此規范人工智能應用,推動技術與司法的良性互動。

黃澤敏認為,盡管智能科技能夠提升司法效率,但其介入必須劃定明確界限。為此,作者提出了智能科技在司法領域應遵循的強式、中等、弱式三項標準,并最終論證了強式標準的合理性——即凡涉及法律判斷的事項,智能科技均不得介入。作者指出,法律判斷并非單純的形式推理,而是深度融合了價值、道德、情感與權力等多重要素。智能科技雖能處理形式化、數字化的判斷,卻無法真正理解法律背后的價值取向、道德考量、情感維度以及司法權配置的深層邏輯。因此,作者強調,即便未來技術取得突破,只要人與機器的本質區別依然存在,就應堅守法律判斷的人類專屬性。司法不僅是規則的適用,更是凝聚價值共識、維系司法公信力的社會活動,智能科技只能輔助處理事務性、非判斷性工作,而不能越界替代人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斷。

四、司法程序

(一)訴訟模式

王新清:《中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體系化建構》,《中國社會科學》2025年第12期

步洋洋:《從形式法典化到實質法典化: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進階》,《中國法學》2025年第6期

鄭曦:《數字時代刑事訴訟結構的變形風險及其應對》,《政法論壇》2025年第6期

唐益亮:《民營經濟促進法視野下刑事訴訟法的回應型修改》,《中國刑事法雜志》2025年第5期

王天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體系化問題芻議》,《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6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課題組:《涉數字經濟知識產權審判的理念變革與規則完善》,《法律適用》2025年第11期

董濤:《國家治理現代化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知識產權》2025年第12期

王新清指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多源于1979年《刑事訴訟法》與1982年《憲法》,存在體系化程度偏低、程序正義及人權保障相關原則供給不足、重實體輕程序等問題,難以適配新時代刑事司法理念。作者主張,體系化建構是完善該原則體系的關鍵,需延續我國集中規定基本原則的立法慣例,以司法為民、權力監督制約等為價值導向,吸收中華優秀傳統司法文化與刑事訴訟國際準則。具體而言,應優化原則內容,增設“審判中心原則”“控辯平等原則”等原則,拓展部分基本原則內涵。同時按照“單獨成條、同類相鄰、功能排序”規則,將原則劃分為基礎性、權力配置類、權利保障類、保障權利公正類和效率提升類五類,并構建邏輯自洽的體系。最終形成彰顯新時代刑事司法精神、兼具中國特色與國際視野的基本原則體系,為刑事訴訟立法的科學化提供重要支撐。

步洋洋將刑事訴訟法法典化區分為形式法典化與實質法典化這兩種模式。形式法典化是指規范的物理性匯編與文本統一,而實質法典化則強調價值融貫、邏輯自洽與體系整合。作者指出,我國《刑事訴訟法》歷經三次修改,目前主要處于形式法典化階段,存在體系性不足、內外規范沖突、法外解釋膨脹以及實效性不佳等問題。因此,不應跨越式追求實質法典化,而應厘清兩者邏輯,采取漸進式進階路徑。短期來看,需提升立法表述的精確性,推動成熟的司法解釋融入《刑事訴訟法》,并加強內外部規范的協調。長期而言,則應立足系統性、協調性的立法理念,優化法典結構,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體例編排,同時協調傳統司法與數字技術、本土規范與涉外法治之間的關系,使《刑事訴訟法》能夠適應現代社會的復雜變遷。通過上述雙重路徑逐步、穩健地向實質法典化進階,進而實現刑事訴訟法的現代化轉型。

鄭曦從數字技術的角度,分析了刑事訴訟結構面臨的變形風險。這種風險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偵查權力在技術賦能下得到強化,導致訴訟重心向前推移;二是縱向層面的程序慣性加劇,后續階段難以對前序結論進行糾正;三是橫向維度的控辯審關系發生異化,辯方因面臨“數字鴻溝”而愈發處于弱勢地位。作者認為,上述風險的根源在于對效率的過度追求、公檢法三機關“重配合、輕制約”的關系錯位,以及對辯方權利的系統性弱化。技術應用雖加速了流程,卻侵蝕了權力制衡與程序公正的基礎。為此,必須對訴訟價值進行重新排序,堅守公正優先原則;應回歸“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理念,通過比例原則約束偵查與公訴權力,確保審判的獨立性與主導地位;同時亟須強化對辯方的權利保障,賦予其必要的數字權利、專業支持與有效救濟途徑,從而在數字時代維系刑事訴訟的結構平衡與法治功能。

唐益亮指出,在《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的背景下,刑事訴訟法有必要進行回應性修改。作者首先從規范涉企犯罪辦案活動、細化相關刑事程序規定和維護法律體系內在秩序三個方面論證了刑事訴訟法回應型修改的必要性。當前,民營經濟司法實踐中存在突出問題,例如“重人身、輕財產”的現象依然突出、公安司法機關權力行使不夠規范、權利救濟及監督機制的實際效果并不盡如人意。這些問題制約了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為解決上述問題,刑事訴訟法需從理念與規則兩方面進行優化。理念層面,應牢固樹立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意識,堅持人身權與財產權保護并重,同時強化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確保權力在法治軌道上運行。規則層面,則需著力完善涉案財物處置制度,明確公安司法機關的權力行使邊界,健全涉罪企業的權利保障機制。以此推動刑事訴訟程序與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更好銜接,為民營企業營造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王天華探討了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體系化問題。作者指出,體系化包括兩個核心:一是制度的自主性,二是制度的融貫性。自主性要求行政訴訟以“合法/不合法”的二元代碼裁判行政爭議,為社會提供穩定的規范性預期。融貫性則強調訴訟制度內部各要素應協調一致,形成目的明確的秩序。2014年修改的《行政訴訟法》以自由裁量權為依據允許進行調解,在實質上削弱了行政訴訟的自主性。調解的擴大化導致法院放棄二元代碼運作,損害了法律的穩定性。諸如“行政訴訟雙被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策略性設計,雖然意在減輕法院負擔,卻破壞了制度的融貫性,反映出立法在體系化方面的缺失。通過對德國與日本相關制度的比較分析,作者進一步闡釋了行政訴訟中“處分權”的真實內涵,并揭示出我國當前調解實踐與法治原則之間存在的張力。未來修法應當明確調解的適用界限,同時推動行政訴訟的類型化構建,從而回歸行政訴訟規范行政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核心價值。

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對傳統知識產權司法理念與審判規則帶來了系統性挑戰。數據、技術與平臺構成了數字經濟的核心要素。針對數據要素,《數據二十條》提出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涉數據知識產權司法裁判路徑也由“權利歸屬”轉向“行為規制”。針對技術要素,現階段人工智能尚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司法保護應著重審查“人”是否投入了足以構成“獨創性表達”或“創造性貢獻”的智力勞動。針對平臺要素,為應對平臺角色的轉變,司法實踐對平臺的注意義務與治理責任提出了更高要求,其責任邊界正經歷從靜態“避風港”原則向動態的“能力與義務相適應”原則的轉變。因此,司法理念也需與時俱進:司法裁判應實現從靜態權利到動態利益的平衡,審判方法應實現從形式審查到實質穿透的轉變,司法角色應實現從規則引領到協同治理的提升。未來,應從利益衡量、事實查明、平臺規制等方面構建體系化的知識產權審判機制。

董濤通過梳理司法保護在知識產權治理中的作用,探尋如何為創新型國家建設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司法環境。從歷史發展來看,我國知識產權司法裁判機構歷經了審判機構專業化探索、專門化知識產權法院構建、國家層面知識產權上訴審理機制確立三個階段,在審判層級、審判模式、審理機制和訴訟服務等方面亦取得了諸多成果。然而,當前知識產權司法仍面臨提升知識產權司法審判能力、增強知識產權司法協調能力、依托新技術發展構建智慧法院、提升知識產權司法國際競爭力等挑戰。為此,應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促進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保護的協同配合,在數字時代作出適應性調整,并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司法的國際合作。

(二)具體司法程序

1.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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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認罪認罰從寬

易延友:《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一般應當采納條款的正當性——兼與“廢除論”“失誤論”等觀點商榷》,《中國刑事法雜志》2025年第5期

韓旭:《“減輕處罰”作為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從寬”的可能性》,《中國刑事法雜志》2025年第5期

孫長永:《認罪認罰自愿性保障的制度性缺陷及其破解》,《政治與法律》2025年第10期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的量刑建議“一般應當采納”條款,理論界存在“廢除論”“失誤論”等反對觀點。易延友從以下四個方面回應反對觀點,進而論證“一般應當采納條款”的正當性。第一,從法教義學的立場來看,刑事訴訟法已經確立控辯協商機制,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是控辯雙方協商的結果,應當視為控辯雙方合意的載體,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應予以尊重。第二,賦予量刑建議剛性約束力既不違反控審分離原則,也不違反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第三,以美國為代表的域外法例并不反對一般應當采納條款,相反,美國的立法及司法實踐表明,一般應當采納條款不僅內嵌于其法律規則之中,也得到了司法實踐的支持。第四,職權主義已不再是我國刑事訴訟模式的基本特征,也不應成為阻礙控辯協商和拒絕一般應當采納的理由。

《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將“從寬處理”限縮為在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這一制度的激勵功能。圍繞這一現象,韓旭系統論證了將“從寬處理”擴展至“減輕處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導意見》作出限縮解釋,主要基于三方面理由:其一,量刑由責任刑決定,認罪認罰僅對量刑起到調節作用;其二,擔心基層司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其三,顧慮檢察官和法官的專業能力難以滿足“減輕處罰”的要求。針對上述擔憂,作者從規范、理論和實踐層面展開論證。在規范層面,通過對實體法和程序法規范進行體系性解釋,均可得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從寬”包含“減輕處罰”的結論。在理論層面,刑事一體化思維下的預防刑理論和法益修復理論能為“減輕處罰”提供正當性依據。在實踐層面,確立“減輕處罰”有助于增強對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激勵,回應認罪認罰案件類型多元化的現實需求,拓展有效辯護的空間,并且契合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結合調研,作者發現有相當比例的法官和檢察官認為“減輕處罰”更有助于提高認罪認罰的積極性,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孫長永關注認罪認罰自愿性的保障問題,在總結現行制度結構性缺陷的基礎上提出針對性的完善方案。作者認為,認罪認罰自愿性存在三方面的制度性缺陷:一是有罪供述的采納標準與認罪認罰自愿性判斷標準存在明顯差距,難以有效防范被追訴人基于壓力或利益誘導作出“屈從型自愿”認罪認罰。二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范圍的無限制與實際從寬處理幅度的有限性之間存在矛盾,部分被追訴人在“合理期待”從寬的情況下最終未獲兌現,形成制度性的信賴風險。三是被追訴人認罪認罰后的反悔權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而司法機關單方背離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行為卻幾乎不受約束。對此,作者主張應在《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中加以回應:一方面,調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范圍和從寬兌現規則;另一方面,明確被追訴人認罪認罰后的反悔權,并對反悔的程序后果、證據規則及量刑影響作出規定;同時,從整體上完善無罪推定、不被強迫自證其罪、有效辯護等基礎性訴訟原則,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運行提供正當程序保障。

3.公益訴訟

劉哲瑋、施麗婷:《公益訴訟裁判執行的功能分析與職權重配》,《法治現代化研究》2025年第6期

白楊:《論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的程序選擇——以存在個別違法行為人的案件為限定》,《河北法學》2025年第10期

既有研究大多聚焦公益訴訟強制執行的外在特征與具體機制,而對公益訴訟執行自身的程序結構與宏觀價值分析有所欠缺。劉哲瑋施麗婷立足于國家執行體制改革深化的背景,運用功能主義分析方法,論證了公益訴訟裁判執行程序的應然功能。從國家權力配置層面來看,公益訴訟的程序功能在于實現司法權對行政權的補位與監督。在此基礎上,公益訴訟裁判執行本質上是公法責任的司法執行活動,目的在于實現公法責任強制執行權的二次分配。在司法實務中,公益訴訟強制執行案件主要借助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來完成。然而,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的原理構造與公益訴訟裁判執行程序的預設功能之間存在結構性矛盾。在理論上,國家權力配置包含結構主義分權和功能主義分權兩種路徑。相較而言,功能主義分權路徑更契合我國國家權力配置傳統,也更符合公益訴訟執行的實際需求。循著這一思路,作者提出確立金錢執行和行為執行職能的二分框架,由法院負責執行監管與金錢執行,行政機關主導行為執行,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同時構建社會協助參與機制。

白楊以存在個別違法行為人的生態環境案件為研究對象,探討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中行政公益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的程序選擇問題。基于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典型案例的實證分析,作者指出,在同時符合行政檢察公益訴訟和民事檢察公益訴訟適用條件的情形下,檢察機關傾向于僅適用行政檢察公益訴訟程序,形成以“單一行政型”為主的程序選擇。然而,這一選擇難以實現對受損公共利益的全面維護。一方面,行政檢察公益訴訟難以有效追究違法行為人對無法修復損害的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對于能夠修復的生態環境損害,行政執法中的代履行機制也往往只能保證“損害被修復”,難以確?!靶迯拓熑巫罱K由侵權人承擔”。這一困境既源于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共性因素,也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個性因素密切相關。為此,作者主張,應將全面維護公益作為程序選擇的理念指引,構建圍繞同時適用兩種檢察公益訴訟的程序規則。

4.檢察監督

章志遠:《中國特色行政檢察制度現代化論綱》,《蘇州大學學報(法學版)》2025年第4期

鄭雅方:《行政訴訟程序空轉檢察監督的邏輯展開》,《中外法學》2025年第6期

梁君瑜:《行政訴訟跨區域管轄背景下行政檢察監督的制度因應》,《河北法學》2025年第10期

本期有三篇文章聚焦于行政檢察監督制度。章志遠從宏觀層面探討中國特色行政檢察制度現代化的應然面向,鄭雅方梁君瑜則從微觀層面切入,分別針對行政訴訟程序空轉和跨區域管轄問題的檢察監督展開剖析。

章志遠從理念、模式、目標和保障四個維度系統闡述了行政檢察制度的現代化。在理念維度,檢察機關兼具法律機關和政治機關的雙重屬性,行政法律規范和黨內法規體系為行政檢察監督提供了正當性依據。檢察機關執法辦案應追求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在模式維度,行政檢察監督應堅持以訴訟內監督為重心,有序推動行刑反向銜接、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等訴訟外監督,同時處理好檢察監督的能動性與謙抑性、全面監督與重點監督之間的關系。在目標維度,行政檢察現代化的初級目標是監督權力、保障權益,中級目標是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終極目標是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在保障維度,可以從監督手段的靈活運用、監督能力的有效提升和監督技術的充分賦能入手,促進中國特色行政檢察事業發展行穩致遠。

行政訴訟程序空轉是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痛點,也是強化行政檢察監督的契機。鄭雅方基于對程序空轉原因的分析,從方法論和價值論層面回應這一問題。受限于“一行為一訴”原則,關聯性行政爭議難以得到一并解決,以合法性審查為主的司法慣性不利于行政訴訟救濟功能的發揮,既有的訴判理論也難以回應當事人的實質性訴求。上述因素相互疊加,導致了行政訴訟程序的空轉。“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法律事實中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系,善于從具體法律條文中深刻領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這一理念為解決行政程序空轉問題提供了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在方法論層面,應從強化對事實問題的審查監督延伸至對關聯行政行為進行訴訟監督;從理解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追求情理法的有機統一、促進程序法治與實質法治的共同實現等角度,把握精準監督方法;從跟進法律解釋工作、強化對實體權利的審查、恪守法律監督的權力邊界等維度,做實跟進監督方法。在價值論層面,以“三個善于”為指導思想推動程序空轉問題的解決,有助于構建中國行政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

為應對行政審判中的司法地方化問題,我國法院異地管轄先后歷經地方先行與中央部署兩個改革階段。梁君瑜對地方實踐中的跨區域管轄模式進行梳理,將其歸納為普通法院集中管轄模式、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模式、跨行政區劃法院集中管轄模式以及其他典型模式四種類型。行政訴訟跨區域管轄雖有助于扭轉訴訟“主客場”現象,但也給行政檢察監督帶來諸多挑戰,例如集中管轄地檢察院辦案成本與壓力增加、被告地檢察院辦案難度加大、非集中管轄地檢察院訴訟監督職能弱化等。為此,行政檢察監督應以“行政檢察一體化”為理論導向,構建集中管轄地與被告地檢察院之間的協作機制,并充分運用上級檢察院統一調用轄區檢察人員辦案的機制。

5.其他

汪海燕、劉金松:《沖擊與回應:冤錯案件防范與程序正當化變革的理論反思》,《理論探索》2025年第6期

王迎龍:《一場未竟的改革:輕微犯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再考察》,《中國刑事法雜志》2025年第5期

韓靜茹:《支持起訴制度的理論重構與實踐創新》,《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5年第6期

楊偉東:《行政訴訟管轄制度變遷、問題和變革方向》,《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6期

李大勇:《行政訴訟管轄調整的政策邏輯與技術路徑》,《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6期

“防范冤假錯案”是推動刑事程序正當化改革的重要動力與主要目標。既有研究探討了冤假錯案的成因與防治等問題,但缺乏對“防范冤假錯案”如何影響程序正當化變革的深度分析。汪海燕劉金松指出,為有效應對冤假錯案帶來的沖擊與挑戰,立法者通過刑事程序正當化變革,不僅要解決那些引發冤假錯案的制度因素,還試圖通過制度建設預防冤假錯案的發生。然而,“沖擊—回應”范式無論在“通過程序正當化變革防范冤假錯案”還是在“以防范冤假錯案為目標推動程序正當化變革”兩個層面都存在局限。一方面,通過程序正當化變革防范冤假錯案面臨三重限度,即邊際收益遞減、僅能解決部分冤假錯案的誘因、刑事司法錯誤的不可避免性。另一方面,僅以防范冤假錯案為價值目標,仍然秉持程序工具主義的立場,未能真正重視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可能會限制程序正當化改革的深度與廣度。為此,應將發展程序內在價值作為進一步改革的核心。具體而言,在宏觀層面要依賴刑事訴訟保障人權的價值目標的指引,在中觀層面需要圍繞確立具體的訴訟權利來改革和完善訴訟制度,在微觀層面要依賴控辯裁三方不斷博弈后形成的裁判個案的推進。

隨著社會治理轉型與刑事立法變革,輕微犯罪案件成為我國刑事司法治理的關鍵?;诘胤皆圏c經驗,2023年頒布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首次對輕微犯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作出規定。王迎龍圍繞是否新增以及如何新增輕微犯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展開了探討。近年來,我國輕微犯罪案件比例和輕刑率逐步上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廣泛適用,為輕微犯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提供了廣闊的適用空間。同時,當前速裁程序僅在審判程序上進行了簡化,存在適用意愿不高、適用比例較低等問題,難以滿足犯罪結構變化和程序寬緩化的需求。在刑事訴訟“第四范式”發展完善的背景下,立足于公正與效率相統一的價值要求以及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制度邏輯,輕微犯罪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具有必要性和正當性。為適應犯罪治理的現實需求,應通過構建全流程簡化的快速辦理機制、明確適用范圍與適用條件、有限適用書面審程序、完善配套保障機制等舉措,構建梯度化的程序體系。

近年來,我國支持起訴制度歷經了從沉寂到激活再到創新發展的演變進程。韓靜茹針對支持起訴制度的法理基礎和實踐現狀進行了分析。當前,支持起訴制度通過引入檢察機關、社會組織等公權力或第三方力量參與訴訟程序,達成了從“國家干預型”向“社會共治型”糾紛解決模式的轉型,其功能定位也實現了從“單一救濟工具”到“復合治理機制”的轉變。基于對最高檢歷年工作報告和檢察指導性案例等的經驗分析可以發現,支持起訴制度面臨法律規范配置不充分、支持主體角色定位和職能邊界模糊、相關協同機制不完善、社會參與和社會自治程度嚴重不足等困境。從系統論視角來看,未來應在立法層面優化法律規范并厘清制度關系,在功能層面優化各類主體介入的邊界與順序,在協同層面構建多元聯動的社會治理網絡,推動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支持起訴協同治理范式。

管轄作為訴訟的起點,不僅具備啟動訴訟程序的價值,還擁有防止司法功能異化、確保裁判公正的實體價值,同時也涉及深層次的司法體制問題。本期有兩篇文章關注行政訴訟中的管轄制度改革。

1989年《行政訴訟法》確立了我國專門的行政訴訟管轄制度。楊偉東指出,盡管三十五年來在制度層面并未作根本性調整,但從實際運行層面管轄已有重大變化。在制度層面,2014年修正的《行政訴訟法》在調整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事項、擴大原告地域管轄選擇權、設置跨行政區域管轄機制三個方面出現了變化。然而,自2000年以來,在最高人民法院統籌指導下,地方法院圍繞提級管轄、異地管轄、跨行政區劃法院管轄展開諸多嘗試與探索,改革過程呈現出重點有所變化、力度不斷加大的特點。從相關數據和實證分析來看,盡管管轄制度改革產生了積極效應,但也衍生出新的問題,具體表現為行政訴訟案件質量未發生明顯改善、提級管轄一定程度上沖擊四級法院的職能定位、相對集中管轄導致行政審判資源不均衡。作者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問題已難以從管轄制度本身來解決,行政訴訟管轄也并非行政訴訟獨有的問題,因此構建跨行政區劃法院或許是一個可能的變革方案。

李大勇在梳理行政訴訟管轄制度規范的基礎上,將該制度的功能概括為構建良性司法權運行秩序、緩解行政審判面臨的現實困境、推動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以及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行政訴訟管轄制度的調整要處理好集權與分權、公正與便民、裁判與調解三對范疇的關系。作者分別從縱向和橫向兩個維度深入剖析管轄調整的制度張力:從縱向來看,提級管轄有助于隔絕行政干預、提高審判公正性,但過度上提級別容易導致基層法院功能弱化和審級倒掛現象;從橫向來看,異地管轄、集中管轄有利于破除地域保護,但可能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削弱便民價值?;诖耍?strong>應采取“縱向提級+橫向跨區劃”并行的改革路徑,輔以優化管轄標準、調整司法資源配置、賦予原告管轄選擇權以及強化技術賦能等配套改革措施,構建符合四級法院職能定位的“金字塔型”審判體系,從而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時,切實推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五、司法原理

(一)司法原則

1.司法公開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2.能動司法

(1)一般性研究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2)司法與公共政策執行

苗妙、李學堯、何文劍:《數字司法改革與企業投資——來自“移動微法院”試點的經驗證據》,《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6期

寇楓陽:《論金融司法審判參與金融協同治理的合同法機制》,《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6期

既有研究聚焦于司法機構設置和權力分配的改革,而苗妙、李學堯與何文劍采用實證研究方法,以“移動微法院”為準自然實驗,考察了數字司法改革對企業投資的促進作用。實證分析的基準回歸結果以及穩健性檢驗表明,“移動微法院”試點對企業投資具有顯著促進作用。作者從司法效果、營商環境效果、融資環境效果三個方面對“移動微法院”的作用機制進行檢驗:第一,移動微法院提升了司法可得性、增強了司法透明度、提高了審判質量;第二,移動微法院有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實現公平競爭、增加社會信任;第三,移動微法院提升了信貸安全性,促進信貸增加,也強化了商業信用。通過異質性分析可以發現,數字司法改革對非國有企業投資的促進效應更為顯著,并且對金融發展程度較低地區企業的投資促進作用更加明顯。同時,司法數字化改革改善了企業資本結構并加速其數字化轉型。

關于金融司法審判參與金融協同治理,既有研究多關注宏觀上“為何協同”與微觀上“協同路徑”,缺乏對中觀上“如何協同”的研究??軛麝栔赋觯鹑诒O管同樣具有合同公共規制面向,具體體現在金融監管主體規制的合同性、金融監管客體與行為規制的合同性中,這使得金融監管規則得以借助合同法通道進入金融司法審判中。從歐盟成員國法院的實踐來看,合同公共規制介入金融私法關系存在“并立、替代、互補以及整合”四種模式。互補模式強調發揮私法自主性。整合模式將合同的公共規制與傳統私法義務合二為一。我國當前金融司法的“協同模式”正是二者的綜合。無論是互補模式,還是協同模式,金融司法審判適用金融監管規則的私法工具有合同效力、合同義務、合同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四種。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規則與私法規則的結合點可具體化為合同法規則。協同模式下的合同效力與合同義務路徑,共同構成金融司法審判通過合同法治理的義務型協同機制。金融監管規則經過該機制的私法轉化,可發揮金融司法審判不可替代的獨特協同作用。

(3)司法與社會治理

段明:《從依附走向自主:我國商事調解發展的路徑轉換》,《政治與法律》2025年第10期

羅富中:《法院管轄涉仲裁協議案件之規范革新與理論深化》,《法學》2025年第10期

張瑞:《訴源治理推進過程中的四重悖論及其化解》,《法制與社會發展》2025年第6期

游勸榮:《新時代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的理論與實踐》,《法商研究》2025年第6期

商事調解存在獨立型與依附型兩種類型,其中獨立型的利用率較低。既有研究缺乏對我國商事調解為何陷入依附性發展,以及如何走出依附性困境的探討。段明指出,在組織運行、案源、調解協議效力以及調解費用四個方面,商事調解長期依附于訴訟和仲裁。這種依附性發展導致了三個方面的負面效應,分別是阻滯商事調解、引發商事糾紛解決體系的失衡、影響與國際商事調解發展的接軌。商事調解依附性發展的外在成因在于我國傳統訴訟中心主義結構的制約,內部成因在于商事調解自身解紛效能的不足以及資源供給的有限。唯有從結構轉型、效能提升、資源整合三個維度協同推進,才能實現商事調解由依附性發展向自主性發展邁進。

仲裁協議當事人訴諸法院而引發的訴訟與仲裁并行局面日益普遍,這是仲裁法必須應對的實踐難題。羅富中認為,現行《仲裁法》及司法解釋相較于現代仲裁理論存在偏差,這導致了違背仲裁法理論的裁判結果,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影響了中國司法支持仲裁的國際聲譽。雖然“仲裁庭優先決定案件管轄權”已經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并為修法后的《仲裁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確認。但是適合中國新規的管轄權分配理論仍需細化。作者考察了四部域外主要法律,認為它們除了均認可仲裁庭具有優先決定案件管轄權的權力外,同時具有以下共性:均要求法院謙抑審查管轄權時應采用表面審查方式;保障法院對仲裁協議有效性有一次完整的審查;重視仲裁效率價值。作者提出,中國法院應秉持“仲裁效率優先、兼顧司法效率及公正”的價值順位準確適用新規則。

張瑞指出,訴源治理存在著四重悖論:一是法院從參與變為主導的職責悖論;二是調解強制前置與尊重當事人訴權的程序悖論;三是多元糾紛需求較高與社會調解組織能力不足的能力悖論;四是上級指標考核與當事人公平獲得感受損的效果悖論。基于組織社會學的視角,作者認為在訴源治理的推進過程中,包括法院在內的相關主體受到了司法邏輯、行政邏輯和治理邏輯的影響。職責悖論的成因在于,司法邏輯對法院專業化的要求,以及行政邏輯影響下法院的話語權訴求。程序悖論的成因在于,在治理邏輯的績效導向和行政邏輯的指標考核壓力下,保障當事人訴權這一程序性價值被扭曲為減少受理案件數量、提高訴前調解率的工具性價值。能力悖論的成因在于,治理邏輯對社會調解組織的能力提出了高要求。但是在行政邏輯下,這一目標被簡化為提高調解員數量、調解案件覆蓋率等量化指標。效果悖論的成因在于,在行政邏輯和治理邏輯的共同作用下,諸如拖延立案等有違程序的行為獲得了存續的秩序空間。四重悖論的化解之道在于明晰法院參與社會治理的邊界、更加重視司法在解紛之外的功能、理性評估非訴解紛機制的作用以及全面看待社會訴訟數量的變化。

游勸榮指出,新時代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對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深遠意義。作者認為,新時代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具有深厚的理論淵源、豐富的實踐基礎以及堅實的制度支撐。新時代矛盾糾紛解決實質性化解的核心要義在于:堅持黨的領導是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的根本政治保證;以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實質感受為矛盾糾紛化解的價值標尺;立足我國國情構建非訴訟優先的多元糾紛化解路徑;以“解心結”為目標實現矛盾糾紛的社會關系修復;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是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的基本方法論。新時代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的體系構建需要夯實調解優先的制度根基、構建分層遞進的糾紛實質性化解流程體系、強化司法兜底的終局保障功能。新時代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的司法實踐需要推進解紛力量資源整合、加強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加強訴訟服務工作、深化執行體制改革、強化涉訴信訪化解工作。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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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公信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二)司法理念

王志坤:《中國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之刑事檢察理論框架》,《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5年第6期

劉子豪:《禁止放棄刑事審判的憲法理由》,《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6期

鄭曦:《〈刑事訴訟法〉修改對數字司法公正化的完善》,《政法論壇》2025年第6期

呂麗、劉云鶴:《明允協中:清代刑案審斷的中正之道》,《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6期

刑事檢察是檢察機關核心的標志性職能,對于理解檢察機關的功能定位以及構建中國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王志坤指出,刑事檢察模式主要存在兩種類型,一種是以控訴為核心的模式,另一種是以監督為核心的模式。隨著刑事訴訟法制的健全完善,我國刑事檢察呈現出控訴與監督并重的模式。作者認為,應當對刑事檢察中的控訴職能與監督職能加以區分:前者指向檢察機關的訴訟職能,需與其他刑事訴訟專門機關分工負責;后者則是檢察機關專屬的刑事訴訟監督職能。在刑事檢察方面的中國檢察學自主知識體系構建上,應當以刑事訴訟目的為基本理念,抓住制約關系與監督關系兩條主線,履行好“監督、審查、追訴”三項職責。以此為邏輯,可以構建“總論—辦案—監督—管理—素能”五編制的教材體系。

既有關于放棄刑事審判的研究多從司法效率切入,劉子豪引入憲法視角,探究了刑事司法審判是否可以放棄及其限度問題。放棄刑事審判制度的底層邏輯在于,擴大被追訴人和被害人對刑事訴訟程序的處分權,將諒解權、獲得審判的權利和從寬處理的權力,分別視為可自由處分的對象,鼓勵各方在自由與合意的基礎上放棄刑事審判中的特定要素。從憲法意義的視角來看,放棄刑事審判制度中的效率邏輯具有憲法依據,但是也具有憲法界限。作者采取了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并重的立場,從正當程序與法治秩序兩個層面對該制度重新進行了審視。一方面,正當程序旨在保障“論辯的力量”,但放棄刑事審判對程序性要素的簡化可能削弱正當程序。另一方面,現行憲法將“國家維護社會秩序”作為實質目的,這是一種普遍性主張,與放棄刑事審判的個案權衡思維存在張力。作者認為,依照法治國家原則,刑事審判的要素可以被分為“絕對禁止放棄”“實質審查后允許放棄”“刑事審查后允許放棄”三類。不同類型的要素,其禁止放棄的憲法界限和憲法理由各不相同。

在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背景下,鄭曦對于數字司法的入罪化傾向進行了反思。作者指出,隨著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司法活動呈現出系統性地將公民行為認定為有罪而非無罪、使刑事訴訟更趨于追訴的傾向,即入罪化傾向,這一傾向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階段均有體現。數字司法的入罪化傾向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強化辦案人員的有罪推定意識,二是導致刑事訴訟結構出現變形,三是造成對辯方訴訟權利的保障失效。上述現象的成因在于,理論層面缺乏對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視,規范層面存在“刑事訴訟結構脆弱”與“辯方訴訟權利保障不足”的問題,應用層面則面臨數字技術中立性缺失的挑戰。因此,刑事訴訟法的進一步修改應當確認無罪推定原則,從堅守審判權獨立運行、規制偵檢權力、保護辯方權利三個方面實現對訴訟結構和訴訟權利的維護。同時,在技術層面,應重視數據的準確性與客觀性、算法的適度公開以及系統應用的監管。

呂麗和劉云鶴聚焦于“中正”司法的清代實踐,從事實查明、律例適用、權變裁量三個維度,考察了重情案件審斷中“明允協中”理念及踐行。在事實查明中,中聽惟明是聽訟環節的重要守則。“中聽”強調聽訟程序的公正,“惟明”注重事實認定的精準。在律例適用中,中罰惟允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強調“罰當其罪”“情法允協”,具體體現為“律意闡釋中的情法斟酌”“比附援引中的輕重考量”“參酌成案以求化一允協”。在權變裁量中,“執中有權”與“折獄惟良”是中正之道得以奉行的關鍵要素。“執中有權”需要權衡“人情”與“世變”兩個影響案件性質及罪罰輕重的變量,以實現經與權、情與法的衡平?!罢郦z惟良”指協中之道有賴于司法官的品德與法律素養。同時,清代的審轉覆核機制與官吏問責機制也為“中正之道”的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司法改革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四)政法體制與觀念

周尚君:《政法范疇形成論》,《中國法學》2025年第6期

周尚君指出,準確把握政法范疇是理解和解釋當代中國法治的重要途徑。他區分了“表征論”與“施為論”兩種認識視角,并主張從后者出發,闡釋政法范疇在歷史形成、組織形成與規范形成的實踐過程。政法范疇的歷史形成揭示了政法范疇的現實和實踐起點。“從農村走向城市”的戰略轉折為政法范疇的生成提供了基本前提。城市工作的關鍵是政法工作,政法建制值此從華北實驗走向全國,成為贏得政權和重建法制的關鍵環節。政法范疇的組織演進將上述歷史經驗轉化為可持續的制度安排。作者剖析了政法組織建設的四個階段,分別是“過渡時期的政法組織”“歸口管理的政法領導體制”“憲法頒布后的政法組織發展變遷”以及“政法組織的制度化”。政法范疇的規范界定,在價值與機制層面,對歷史經驗以及組織演進加以整合和提煉,鞏固并引導政法實踐進一步豐富發展。政法范疇的規范內涵可以從價值范疇、政權范疇與治權范疇、工作范疇與機制范疇三個層面加以界定。政法范疇的規范界定,揭示了傳統上以專政職能為首要職能、以人民民主專政機關為基本組織定位的政法工作,向專政、管理、服務職能深度融合的新時代政法工作演變的邏輯。

六、司法研究方法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司法研究季報撰寫人:

吉林大學法學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胡泰禾、孔令佳、李平原、鐘達武、朱燚鵬。分部分完成,名字順序不對應撰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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