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豬養殖行業,委托代養并不陌生——企業出豬,農戶出力,合同一簽,看起來清清楚楚。可如果,簽合同的人,沒真正養豬;真正養豬的人,卻沒簽合同,那合同終止后,錢該退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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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一份看似普通的《生豬委托養殖合同》,在幾位鄉鄰之間,悄然埋下了一場糾紛的伏筆。合同的簽約人,是王某甲。簽約對象,是一家農牧公司。合同約定由王某甲接受委托養殖生豬,并按約繳納履約保證金,農牧公司支付代養費用。隨后,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履約保證金總額為26萬元,其中包含此前已扣除的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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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筆錢,從一開始,就并不簡單。其中20萬元,并非出自王某甲本人,而是由倪某某賬戶轉出。錢先轉到王某甲名下,再由王某甲轉交給農牧公司。合同寫著王某甲的名字,但真正走進養殖場、撐起整個項目運轉的,卻是另一個人——王某丙。倪某某,則是王某丙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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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訴訟委托代理人:
養殖場的工人工資,電費支出,都是(王某丙)支付的,(王某甲)沒有支付或者墊付任何款項。
農牧公司支付的代養費用,名義上進了王某甲的賬戶,最終卻轉交給王某丙及其家人。在合同背后,王某丙承擔著經營、管理和風險。而王某甲,更像是站在臺前的。2023年3月,意外發生,王某丙去世。隨著養殖合作的終止,農牧公司依約應當退還26萬元履約保證金。但這筆錢,該退給誰?糾紛,由此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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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的繼承人王某乙主張:合同雖然由王某甲簽署,但實際履行合同、投入資金、組織生產的,始終是王某丙。履約保證金,理應屬于王某丙的遺產。而王某甲則堅持認為:自己是合同的簽約主體,保證金也是以自己的名義交付,退款自然應當歸自己所有。那么,一紙合同,兩個當事人。形式與實質,誰更重要呢,法院究竟應該如何裁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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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6日,王某甲與王某乙合同糾紛一案,在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前,一審法院已經認定:合同雖然由王某甲簽字,但實際履行人另有其人,保證金應返還給實際養殖人王某丙的繼承人王某乙。簽字人不服,提起上訴。
法庭圍繞三個焦點展開調查:誰是合同的實際主體?雙方是否構成代理關系?農牧公司是否明知真實情況?簽字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率先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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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訴訟委托代理人:
雙方又簽訂了《生豬委托養殖合同補充協議》。王某甲是案涉合同明確記載的簽約主體, 理應享有合同項下權利,包括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和獲取生豬養殖報酬。
王某丙的繼承人王某乙強調——合同締約、簽訂與履行等均是王某丙在實際操作執行,王某甲并沒有與農牧公司簽訂合同,也沒有履行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實際履行代養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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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訴訟委托代理人:
實踐中,借名合同大量存在,認定合同主體不能僅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還應結合合同締約洽談階段及合同簽訂、履行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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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養殖期間,豬場由誰管理?
王某甲訴訟委托代理人:
場地的維修,具體飼養是王某負責。
法官:
那你具體做了什么?
是否領取養殖報酬?
是否承擔過養殖風險?
一連串問題,直指核心——簽字人,究竟是不是那個真正“干活的人”。在舉證階段,繼承人王某乙一方提交了多項證據:豬場租賃合同、工人工資流水、水電繳費記錄……這些證據指向同一個事實——養殖活動的實際承擔者,并不是合同上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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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牧公司訴訟委托代理人:
我們在合作過程中,所屬的管理員都是王某丙。
這一表態,成為庭審中的關鍵一環。這意味著,農牧公司并非“只認合同、不認人”。簽字人一方堅持認為:合同在自己名下,保證金也經自己賬戶流轉,依法應當歸自己所有。
而繼承人一方則認為:簽字只是形式,履行才是實質。真正付出勞動、承擔風險的人,才應當享有權利。形式與事實,誰更重要?法庭,需要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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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徐兵:
民事審判不能只停留在合同文本上。我們要看合同訂立的真實背景,以及履行中的實際情況。誰投入、誰管理、誰承擔風險,法律就保護誰。這是規則,也是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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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認定,合同實際約束的是實際養殖人與農牧公司,簽字人并非合同權利主體。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告訴我們,在合同糾紛中,名字很重要,但并不是唯一標準。當形式與事實發生沖突,法律更關注——誰真正付出了勞動,誰真正承擔了風險。
來源: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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