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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福建省消委會發布
“2025年度福建省
消費維權典型案例”白皮書
白皮書共有十大案例
為消費者依法維權提供借鑒參考
哪些消費陷阱需要警惕?
消費者權益如何守護?
一起來學習吧
創新機制強化公益保護 司法護航守護食品安全
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期間,張某某在明知所購減肥膠囊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情況下(西布曲明對人體心血管、神經系統具有明確健康危害,2010年被禁止使用,2012年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銷售信息、發展10余名下級代理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消費者銷售該款“三無”減肥膠囊(無正規生產廠家、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日期)。消費者謝某某、鄒某某、潘某某等人服用后,相繼出現惡心、反胃、嘔吐、冒冷汗、頭暈等不良反應。經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專業檢測,確認其銷售的減肥膠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屬于有毒、有害食品。經查,張某某涉案銷售金額累計達人民幣75037.5元,非法獲利約人民幣50000元。2025年11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以張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將該案移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鼓樓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6年2月26日,受鼓樓區檢察院邀請,省消委會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積極參與張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開聽證會,明確提出相關意見,還針對懲罰性賠償金的管理使用難題,提出探索“建立配套制度+定向認領+公益兜底”的創新處置機制。
本案聚焦減肥食品非法添加違禁成分的民生痛點,通過刑事打擊與民事公益訴訟相結合,嚴厲懲處食品領域違法行為,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切實回應消費者對安全消費的迫切需求;同時深化消費者組織與檢察機關協同聯動,以線索共享、會商研判、聯合聽證等方式凝聚公益保護合力,構建“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協同模式,拓寬消費者權益司法救濟渠道;并創新推出“建立配套制度+定向認領+公益兜底”賠償金處置機制,破解傳統公益訴訟賠償金管理使用難題,實現懲罰違法者、補償受害者、增益全社會的多重目標,推動消費維權從個案救濟向系統治理升級,為完善消費公益訴訟賠償金管理制度提供了實踐經驗。
經營者隱瞞其出售的寵物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構成消費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包某某訴某寵物店產品責任糾紛案
包某某在某寵物店以1000元的價格購得一只寵物貓。交易過程中,寵物店口頭承諾案涉寵物貓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但未依法向包某某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包某某將寵物貓帶回飼養,該貓在兩個多月內持續發病、感染,先后四次送醫治療,包某某為此花費醫療費用500余元,但寵物貓的病情仍未得到控制。包某某與某寵物店協商未果,遂向相關職能部門投訴。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經核查認定該寵物店出售案涉寵物時未提供檢疫合格證明的行為違法,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包某某隨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寵物店三倍賠償購貓款并承擔救治寵物貓的全部醫療費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寵物店隱瞞未經檢疫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事實,將案涉寵物貓出售給包某某,導致包某某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購買了未經檢疫合格的寵物,已構成消費欺詐。最終判決某寵物店向包某某支付三倍購貓款賠償金3000元,并賠償醫療費用528.7元。
隨著寵物經濟快速發展,活體寵物交易日益普及、日趨活躍。本案聚焦寵物交易中未依法檢疫、隱瞞健康信息這一亂象,明確將經營者不履行檢疫義務、隱瞞關鍵信息的行為認定為消費欺詐,并依法支持懲罰性賠償規則,為消費者提供了清晰的維權路徑,強化了對寵物消費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與財產權益的司法保護,倒逼寵物經營主體嚴守法定檢疫義務,恪守誠信經營原則,引導寵物經濟向規范有序、誠信健康、安全質優的方向高質量發展。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檢察院督促整治假非遺“苗古金貼”行政公益訴訟案
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逐漸為人熟知,“非遺”標簽成為部分不法商家虛假宣傳的營銷工具。集美轄區的多家藥企利用AI生成非遺傳承人照片、由無資質機構制作虛假非遺傳承人證書等方式,炮制假非遺產品“苗古金貼”,并通過刷單等方式營造產品“已售百萬單”的熱銷表象,從而吸引消費者購買前述產品。不法商家利用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信任感進行虛假宣傳,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將該案件線索逐級交辦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集美區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集美區檢察院對轄區相關行政機關制發《磋商函》,共商整治方案,督促依法查處前述違法行為。相關行政機關責令當事人將產品鏈接全部下架,并針對三家企業的刷單、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分別處以罰款120萬元、50萬元、50萬元,依法懲處不良商家違法行為,守護互聯網市場秩序與消費者知情權。
檢察機關堅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對不法商家利用新興技術進行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嚴厲懲處,切實守護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同時,強化溯源治理,及時移送相關“灰色產業鏈”違法線索,形成全鏈條打擊監管合力,捍衛市場秩序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以點帶面,通過宣教引導,提升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法律意識和分辨能力,從源頭上整治醫藥領域虛假廣告亂象,以“抓前端、治未病”助力市場競爭和諧有序,守護社會信任基礎。
三元聯動破糾紛 汽貿“楓橋”顯成效——龍巖市汽車銷售行業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千人預付費保養卡糾紛調解案
龍巖市新羅區龍門汽車銷售集中區域爆發大型消費糾紛,某汽車經銷商因經營不善擬停業,導致此前承諾的贈送機油、保養服務及已售出的預付費保養套餐無法兌現。此次糾紛涉及千余名消費者,涉案金額達數百萬元,消費者紛紛通過投訴渠道要求退費或繼續享受服務。為更好地處置該起事件,在龍巖市司法局、龍巖市工商業聯合會積極指導和新羅區龍門鎮黨委政府統籌協調下,龍巖市汽車銷售行業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迅速啟動“司法所+市場監督管理所+行業調委會”聯動機制形成調解合力,最終制定兩類解決方案:對愿意繼續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由區域內其他4S店承接后續服務;對要求退費的消費者,通過協商確定退款金額與時限。經批量溝通與逐一跟進,千余名消費者的訴求均得到妥善滿足,履約過程有序完成,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此次糾紛的成功調解,不僅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展現了基層社會治理的創新成果。通過“行業+行政+司法行政”三元聯動模式,踐行“楓橋經驗”在基層消費糾紛調解中的應用,為涉眾型消費糾紛化解提供了可復制的實踐樣本。
出境旅游未成行責任區分與退款核定問題
案例1:2025年4月,楊某支付給福州Q旅行社1.2萬元,作為2025年6月赴澳出境旅游費用。但在出行前一天楊某被Q旅行社負責人告知因領事館拒簽,出境游無法成行。楊某向福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投訴,要求Q旅行社退還全額旅游團款,并賠償精神損失。旅行社因延遲報送簽證資料且未能及時補充材料而導致簽證審核終止的行為,造成不能有效履行合同而產生經濟損失,應自行承擔全部經濟損失。投訴人楊某要求旅行社退還全額旅游團款的主張,合理合法。執法支隊積極溝通雙方,協調旅行社退還投訴人楊某全額旅游團款,并由旅行社承擔已產生的機票費用和簽證費用。
案例2:鐘女士于2025年9月在福州W國際旅行社報名10月赴泰國旅游團。出行當日在辦理登機手續的時候,因護照問題被移民局扣留,無法出行,導致旅游行程中止。鐘女士向福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投訴,要求旅行社退還全額旅游團費3000元。因出境游未能成行責任在旅游者本人,同時,W旅行社也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和已經發生的經濟損失憑證。綜合判定后,執法支隊支持W旅行社退還鐘女士800元的退賠方案,鐘女士沒有認可,調解終止。后經鼓樓區人民法院判定旅行社退款600元。
該案例通過剖析兩起因出境旅游未能成行引發的退款糾紛,清晰展現了不同的違約責任主體對退款結果的決定性影響。旅行社因自身操作不當導致游客無法出行需由旅行社承擔全責。而游客因未履行護照信息變更告知義務則需承擔主要損失。案例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條款的精準適用,生動普法,既警示旅行社須規范業務流程、把握簽證與預訂的平衡,也提醒旅游者須履行告知義務、審慎履約。福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的調處充分體現了“過錯與責任相當”的原則,對同類糾紛的處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梁某在直播營銷過程中虛假商業宣傳案
當事人作為直播營銷人員,通過網紅抖音直播間,為偽劣的“武夷巖茶”“武夷紅茶”產品進行直播營銷。為提升直播營銷產品的賣點、銷量,在沒有核實直播營銷產品的質量、價格、產地、生產包裝、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情況下,把從網絡搜索的“正巖”“核心產區”“核心區”等詞匯,以現場演示、說明等方式對不符合“武夷巖茶”“武夷紅茶”地理標志標準的產品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同時,以明顯低于同類市場商品的價格。通過直播將消費者引流至抖音平臺小黃車鏈接的相關店鋪內進行下單交易,并以主播身份導流并實現流量變現,吸引大量消費者購買。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南平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700000元。
近年來,直播電商發展迅猛,但在市場規模快速擴張的同時,虛假宣傳、數據造假、產品質量差、售后維權難等問題也頻繁出現,嚴重影響了消費者體驗和行業健康發展。為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針對直播電商行業的新規文件也相繼出臺,如《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本案當事人借“產地神話”噱頭虛假宣傳偽劣武夷茶,既侵害消費者權益,也損害地理標志品牌信譽。市場監管部門重拳出擊,嚴厲打擊直播營銷中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彰顯監管“零容忍”態度。同時,治理需多方協同,商家應摒棄“賺快錢”思維,堅守品質底線;主播要嚴把選品關,恪守“選品即口碑”;消費者應提升維權意識,共同筑牢直播電商誠信防線。
未成年人購彩消費爭議典型案例
2025年11月,市民王先生在梳理家庭銀行卡流水、核對日常開支時,發現一筆合計300元的不明消費記錄,該款項分多次支付至居住地周邊某體育彩票實體店。經向家人核實,確認該消費系其15歲的孩子擅自使用家長手機完成,孩子在無家長陪同、無成年人監護的情況下,獨自前往該體彩店購買彩票,累計花費300元。王先生隨即前往該體彩店核實情況,店家承認售彩事實,且確認在售彩過程中未對孩子的年齡進行詢問,也未要求其出示任何身份證明,違規向未成年人售彩。王先生認為,彩票銷售機構未履行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禁售義務,不僅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還易誤導未成年人形成錯誤的消費觀和價值觀,遂向當地彩票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要求店家全額退還300元購彩款項,并要求監管部門對該違規售彩的店家依法予以查處。監管部門依法作出四項處理決定:一是責令涉事體彩店立即向王先生全額退還300元購彩款;二是對該店作出停業整改3天、扣除相應經營保證金的行政處罰;三是在全省范圍內啟動彩票行業未成年人保護專項整治行動,要求所有彩票實體店在醒目位置張貼未成年人禁售標識,嚴格落實購彩者年齡核實義務;四是通過行業公告、社區宣傳、媒體報道等多渠道開展普法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共同監督彩票銷售行為。
本案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筑牢未成年人“防護網”的生動實踐。本案的處置,既切實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也厘清了彩票銷售機構的法定責任,為彩票行業的合規經營劃定了明確紅線。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保護未成年人遠離彩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唯有法律剛性、監管合力與家庭溫情同向發力,才能為未成年人營造真正健康清朗的成長環境。
釋法析理化解重大疾病保險理賠爭議
本案系一起因重大疾病保險理賠引發的糾紛。消費者罹患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低通氣綜合征,在申請理賠時,因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與臨床醫學診斷標準存在差異,保險公司以未達條款約定為由,拒絕賠付輕癥疾病保險金并豁免后續保費。調解員圍繞爭議條款與臨床醫學標準展開專業分析,找準問題關鍵,釋法明理,提出公正合理的調解方案,獲得雙方認可,僅用一個多小時即促成和解,有效避免訴訟發生。
在重大疾病保險理賠實踐中,部分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條件與臨床醫學標準存在不一致現象。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時,為避免因合同條款與臨床診斷標準之間的理解差異帶來的賠付不確定性,基于精算風控需要,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具體的疾病定義和賠付條件。這些約定應當清晰、明確,并與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相銜接,以避免在理賠時因理解差異引發爭議。消費者對醫學專業知識了解有限,保險公司在投保環節應盡到充分提示和說明義務,幫助消費者準確理解條款含義,從而有效減少后續爭議的發生。
信用卡“注銷難”:消費者權益如何守護?
戴女士和于女士反映,她們在一商業銀行信用卡注銷過程中遭遇重重波折,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此事經過福建省廣播影視集團《新聞三劍客》欄目的追蹤報道,銀行工作人員回復已成功為兩位消費者注銷信用卡,并承諾不會再發生類似情況。
該案例消費者的遭遇,是千千萬萬金融消費者可能面臨的現實困境。一張無法注銷的信用卡,不僅是一張“僵尸卡”,更是一顆懸在消費者頭上的“信用炸彈”。銀行信用卡“注銷難”事件,暴露出金融機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管理機制與誠信體系建設方面的系統性缺失,具有深刻的典型意義和行業警示價值。
二手農機暗藏故障 消協調解化解糾紛
2025年9月25日,正值安溪鐵觀音秋茶采制前夕,消費者陳先生為保障秋茶生產,經熟人介紹,在安溪縣感德鎮某回收站以1900元購得一臺茶葉烘干設備。銷售過程中,經營者現場接通電源展示設備運轉,并口頭介紹稱:“雖是過保二手設備,但成色較好,未經拆修,可正常使用,且價格遠低于新機。”在經營者推介下,雙方達成交易。購機后第三天,陳先生在烘干茶葉時發現該設備中層茶葉始終無法烘干,烘干效果嚴重不達標,直接影響秋茶生產進度。他懷疑設備存在未告知的隱蔽故障,認為經營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銷售無法正常使用的農機,遂與經營者交涉。協商無果后,焦急萬分的陳先生向安溪縣消委會感德分會投訴,要求調解。經工作人員耐心普法宣傳與溝通協調,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消費者退回農機,經營者退還貨款1700元,另200元作為經營者運輸成本補償。消費者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農資質量安全是保障糧食安全、推動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的重要基石,黨中央高度重視“三農”工作,切實維護農民消費權益是護航農業農村發展的重要舉措。本案精準厘清了二手農機交易中的權責邊界,為農業生產安全提供了堅實的法治支撐。針對二手農機交易中質量糾紛多發的問題,本案明確界定:經營者銷售過保二手設備,仍應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其單方作出的“不保修”聲明,屬于不公平不合理約定,不能免除其對商品核心性能、質量問題應承擔的法定責任。
來源:2025年度福建省消費維權典型案例白皮書、福州日報
編輯:吳明瑜
一審:尤逸群 | 二審:蘇敬元 | 三審:蔡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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