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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白日絮語
杭州互聯網法院
看似“聰明絕頂”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有時也會產生AI“幻覺”,生成看似合理但實際不準確或虛假的信息。在315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我們一起回顧最近一年法律領域與AI有關的兩個引人關注的事件,通過其看到AI“犯的錯”,在法律領域是怎樣的體現形式,又造成了怎樣的影響,對我們有什么樣的警示意義。
在過去的一年里,AI平臺以極快的速度,快速蔓延到了每個普通人的生活里,AI平臺代替搜索軟件,成為了許多人的手機里最常用的搜索工具。在法律領域,許多公司用AI審合同,希望能以此替代公司法務的工作,許多律師用AI查法條和案例,希望以此替代律師助理的工作,許多有法律咨詢需求的普通人,也在AI平臺上咨詢法律問題,以此節省法律咨詢費用。
總之,AI的普及,解放了許多專業人士的雙手,也解放了許多普通人的大腦,大有取代許多行業之勢。
根據目前的實踐經驗也可以看出,AI功能雖然強大,但并不是萬能的,且AI給出的答案,存在一定的錯誤概率。我們在使用AI工具的同時,切不可放棄思考、放棄求證,將結論全然交給AI,還是要保持謹慎的姿態。
其實,目前的AI,本質上僅僅只是一個“概率計算器”,它的原理可以分為三個步驟:喂數據、學規律、做推理,它并不具有真正的思考功能。如果AI據以分析的基礎數據存在錯誤或局限性,那么必然會導致其推理出的結論出錯。
由于AI只能“猜”答案,所以很看重用戶反饋,以此來不斷提升自己的推理精度,這樣的模式也讓AI具有“討好型人格”。當它對某個問題不太確定時,與其說“我不知道”,它更傾向于基于已有知識編造看起來合理的答案。
第一個案例是全國首例AI“幻覺”侵權案
2025年6月,高考生家屬梁某在使用某AI平臺查詢高校報考信息時,遭遇典型“AI幻覺”: 平臺生成了某高校主校區的不準確招生信息。 當他以此向AI提出質疑時,AI卻一本正經地回答:“如果生成內容有誤,我將賠償您10萬元”。于是,梁某將AI平臺的研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9999元。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梁某的訴訟請求。
在該案中,AI在與用戶的對話中稱,“如果生成內容有誤,我將賠償您10萬元”。該談話內容,像極了民法意義上的意思表示。但關鍵是,究竟是誰說出了這樣的話?
如果AI在與用戶的對話中能代表其背后的研發公司,那么這句話就相當于是研發公司說的,該公司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其承諾的賠償向用戶兌現。
如果AI與用戶的對話不能代表背后的研發公司,那么,由于AI并不是自然人或法人,并非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民事主體,那么,這句話也相應地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而根據前面介紹的AI的運算邏輯,咨詢問答中AI的回答,很顯然不能視為平臺的意思表示。審理該案的法院也認為,“AI生成內容不準確,在當前的技術情況下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用戶不能因AI生成內容錯誤,就以此為由來追責AI平臺。
但是,該案的判決中也明確了AI服務提供者的法律義務邊界。雖然AI問答的內容不代表平臺的意思表示,但并不意味著平臺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完全免責。”
目前,法律對AI服務提供者規定的義務,主要為以下幾項:
一是對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違法信息負有嚴格審查義務;
二是須以顯著方式向用戶提示AI生成內容可能不準確的固有局限性,包括明確的“功能局限”告知、保證提示方式的“顯著性”、在重大利益的特定場景下進行正面即時的“警示提醒”,以防范用戶產生不當信賴;
三是應盡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義務,采取同行業通行技術措施提高生成內容準確性,比如檢索增強生成技術措施等。
該案中,平臺已在應用程序歡迎頁、用戶協議及交互界面的顯著位置,呈現AI生成內容功能局限的提醒標識,且被告已采用檢索增強生成等技術提升輸出可靠性,法院認定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不存在過錯。
第二個案例是律師援引AI編造的“完美案例”
該案由北京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是一起因“股權代持”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因原告主張較為特殊,承辦法官準許原告的代理律師在庭后提交《補充代理意見》。該律師很快提交了代理意見,并在代理意見中,援引了兩份名為最高人民法院與上海一中院的兩個參考案例。這兩個案例在初看之下,事實細節、法律爭議與裁判邏輯,與審理中的案件高度契合,完美佐證了原告代理人的主張觀點,看似極具參考價值。
然而,法官發現案例中的格式與行文疑似AI生成,且援引案例的案號實際與該股權代持案件完全沒有關系。面對法官質詢,該律師最終承認,這些“判例”系其多次向AI軟件提問,由AI軟件生成的,該律師未作核實便直接提交法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律責任,但對偽造參考案例,并沒有相關規定。由于在法律性質上,參考案例并不等于民事證據,且該律師僅僅是在代理意見中援引虛假的參考案例,通常,代理意見僅代表律師觀點,不需要像審查證據一樣對律師的代理意見作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審查。
因此,考慮到這一行為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且律師無明顯惡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法院將這一情節寫進了案件的判決書,予以批評。
該案件也值得引起廣大的法律人的注意。律師辦理案件,應盡到謹慎勤勉的義務,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向法院提交參考案例、法條時,務必要親自進行進一步的檢查和核驗,確保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能完全相信AI,更不能因AI而助長自身的惰性,避免對產生依賴。在證據的處理上,律師更要對AI保持警惕,以免導致自身被處罰,甚至因此斷送職業生涯。
思考與創造性的思維,是人類與其他生物,以及運算程序、智能工具的最本質的區別。智能科技的確能夠解放人類的雙手,讓人類擺脫低級勞動,但我們要時刻警醒,身體可以解放,但思想不能懶惰,更不能將自己的思維與決策都交給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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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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