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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引誘幼女賣淫罪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一、劃清引誘幼女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界限。
實踐中,因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身心發育不健全,還不能辨別是非,她們因行為人的蠱惑、誘使、威逼而賣淫,表面上似乎是自愿的,實質上不一定是其真實意愿甚至是完全違背真實意愿的,因而究竟是以強迫賣淫罪還是引誘幼女賣淫罪處罰,需要認真甄別辨析,準確把握被害幼女賣淫前及賣淫中的真實意愿,如"被害人有機會呼救、報警卻不呼救、報警"以及"在賣淫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卻不向公安機關求救"的現象能否說明"被害人"就屬于自愿賣淫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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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鋼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對此要結合具體案件證據和事實、涉案幼女的具體年齡、成長環境等,并基于當時的情景,綜合判斷涉案幼女是否為不知、不會或者不敢、不能報警等。未呼救、未報警與自愿賣淫并非兩個等同的概念,自愿賣淫的人當然不會呼救和報警,但不能反過來推論說凡未呼救、未報警就是自愿賣淫的結論。
二、關于引誘幼女賣淫罪的罪數問題。
組織賣淫犯罪中的被組織者可能有幼女,該幼女也可能是由于受引誘而賣淫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將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作為組織賣淫罪的從重情節予以考慮,而不再單定引誘幼女賣淫罪。舞鋼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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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不屬于組織賣淫犯罪的前提下,引誘幼女賣淫并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這是因為引誘幼女賣淫是引誘他人賣淫的一種特殊情形,刑法對此有特殊規定,如果將引誘幼女賣淫罪包括在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之中予以處罰,就失去了引誘幼女賣淫罪單獨確定罪名的意義。
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即行為人既引誘幼女賣淫,又引誘其他人員賣淫的,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和引誘賣淫罪并罰,以此明確對引誘幼女賣淫犯罪從嚴打擊的立場。【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舞鋼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舞鋼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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