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阿勒泰地區布爾津縣一滑雪場發生狐貍襲擊游客事件,有游客表示被咬傷后去衛生室接種了狂犬疫苗。
知情人提供現場視頻,咬人狐貍被滑雪場打死,林草部門已介入核查,該狐貍為赤狐屬二級國保,赤狐為何接連追咬游客?若屬實園區要承擔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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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在新疆阿勒泰雪道上接連追咬游客的赤狐,多半不是突然變成“瘋狐”,而大概率是在發情期、受傷、缺食、被長期投喂和高強度旅游開發多重疊加下,行為失常、對人失去天然敬畏,才敢在雪道上撲人。
正常的赤狐其實挺慫的。
野外的狐貍,聽到人聲往往第一反應就是躲,尤其在高人流、高噪音的滑雪場環境,更不會主動沖上來“找事”。
所以,當天這只狐貍在吉克普林國際滑雪度假區先死死咬住男游客褲腿,又緊跟著撲向一旁女游客的鞋子和滑雪板,嚇得對方當場尖叫,這已經是很反常的狀態了。
為什么會變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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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開的新聞報道里,其實給出了幾個關鍵線索:
一是時間點。
事件發生在3月10日,度假區自己公眾號也承認,這個季節正是野生赤狐的發情期,雄狐為爭奪配偶和領地會發生激烈打斗。
發情期的野生動物,激素水平高,警惕性和攻擊性都會更強,稍有刺激就容易失控。
二是身體狀況。
園區說自己此前接收過一只“腿部瘸拐、有瘢痕”的狐貍,稱那是跟同類撕咬留下的傷,不是人為打的。
受傷動物的共同特征,是更緊張、更暴躁、更容易把周圍事物看成威脅。
你可以把它想象成一個滿身傷痕、長期挨餓、情緒高度繃緊的人,稍微有人碰一下,就可能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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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人類行為。
有媒體采訪到滑雪場工作人員,承認近期“確實有野生狐貍出沒”,并且提到冬季動物覓食困難,會冒險接近游客討要食物。
這句話其實說明了一件事:
長期有人投喂。
一旦動物習慣了“向人類討食”,原本的安全距離就被打破。
當它習慣如果靠近人就能吃到東西,就會從“遠遠躲人”變成“主動靠人”,再加上發情期、受傷、饑餓,稍不如意就可能從“乞討型靠近”演變為“威脅型靠近”甚至直接咬。
四是生境被擠壓。
吉克普林滑雪場本身就靠近自然保護區,雪道、人流、設施把原本完整的棲息地切割成一塊塊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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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狐貍這類中小型捕食者來說,它們習慣活動的路線被打斷,獵物減少,只能往人類密集區“冒險”。
綜合這些因素,這只赤狐的行為失常,很可能是:
發情期情緒易激+受傷導致緊張+饑餓壓力+長期被投喂打破安全邊界+生境被擠壓
幾條疊在一起,就從“遠遠看你”變成了“直接撲你”。
換句話說,它并不是憑空變成了“壞狐貍”,而是被環境和人類行為,一點點推到了這條危險的邊緣。
那工作人員用滑雪杖打死狐貍,算不算違法?
根據多家媒體報道,知情人提供的視頻顯示,3月10日中午12時30分左右,有多名佩戴紅袖章、穿青色馬甲的人手持滑雪杖圍堵這只狐貍,在圍堵成功后,有人用滑雪杖連續擊打狐貍頭部,約40秒后狐貍倒地不動,雪地上留有明顯血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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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滑雪場方面對外的口徑是“不清楚此事”“未打死狐貍”,后來又表示若真有打死行為,將涉嫌違法。
當地林草部門的態度則比較嚴肅:
赤狐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已介入核查,若視頻確認屬實,將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處理。
從法律上看,這里面至少有幾重考量——
第一:是不是緊急避險。
如果打狐貍發生在它已經停止攻擊人、只是試圖逃離的時候,且圍堵、追打持續較長時間,那么就很難完全用“為了保護人身安全”來解釋。
緊急避險要求:有現實、緊迫的危險,且采取的措施是為避免更大損害,手段“必要”“適度”。
四十秒圍打頭部致死,若是在它已被控制、可以采取隔離、驅趕或通知專業部門的情況下,仍一路猛打到死,這種“持續攻擊”就可能被認定明顯超出必要限度。
第二:是否構成違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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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狐已被列入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名錄。
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達到一定程度時,即可能構成犯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當然,司法實踐中會綜合考量:
是否出于牟利目的,是否有預謀、組織性,是否主動投案、賠償,是否屬于被動處置突發險情等。
但“打死二級保護動物”這件事本身,已經不是一句“怕影響生意”就能輕描淡寫過去的。
第三:景區/滑雪場的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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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事件,不是“突然冒出來一只狐貍”,而是游客和工作人員都承認:雪道內平日常有狐貍出沒,有游客被咬后去接種狂犬疫苗,有人拍照發網上。
也就是說,經營方明知:
周邊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長期活動;
與游客的距離越來越近,甚至出現了“咬拽褲腿、鞋子、滑雪板”的危險接觸。
在這種情況下,滑雪場依法負有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及時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識;
通過廣播、指示牌等方式提醒游客不可投喂、不可靠近野生動物;
劃定緩沖區、禁滑區域,避免在野生動物高頻活動區域大規模運營;
一旦發生動物異常行為,應聯系林草、公安等部門,由專業隊伍處置,而不是臨時拼湊“民兵式圍打”。
這些如果沒有做到,導致人身傷害和野生動物死亡,園區就可能同時面臨:
對被咬游客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對野生動物資源損害的行政處罰,甚至移送司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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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高于一切,但“高于一切”不等于“可以隨便打死”。
很多網友的情緒點在于:
保護動物再怎么重要,也比不上人的性命重要。
這話本身沒錯,連法律也承認,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受傷、死亡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空間正在被制度化討論。
問題是:
第一,要不要打死,不是事后為了堵輿論而想出來的理由,而是當時有沒有別的更溫和更專業的選項。
第二,這個“高于一切”的人命,包含不包含“防患于未然”的那部分責任。
明知是野生動物出沒高發區,卻長期放任游客投喂合影、讓狐貍在雪道上和人“貼臉互動”,等到真的咬人了,再揮起滑雪杖打死它,這個邏輯,本身就是對人命的不尊重。
第三,保護動物不是和保護人對立的。
保護赤狐,是為了維持當地生態鏈穩定,控制鼠害等,讓整片阿勒泰的山林更健康,最終受益的,還是生活在這里、來這里滑雪的每一個人。
對這起事件,最理性的態度其實應該是:
第一,必須查清事實。
視頻、時間線、參與人員、現場處置記錄,這些都應由林草、公安等部門聯合核查,給社會一個公開結論,而不是靠“爆料”與“否認”對吵。
第二,必須雙向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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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若確屬緊急避險,依法認定并給處置人員必要的保護,避免讓以后所有人都因為“怕擔責”不敢在關鍵時刻救人;
另一方面,若存在明顯過度打擊、掩蓋事實、事后甩鍋,相關責任人就要為自己的每一下揮棍負責。
第三,必須補上制度的“技術債”。
對于靠近自然保護區的大型景區、滑雪場,應該強制要求:
做野生動物風險評估;
建野生動物監測和預警機制;
制定并演練“野生動物突發接觸事件”預案;
明確當狐貍、黑熊、野豬等不同動物靠近游客時,各自的科學處置流程。
這樣,下一個在雪道上遇到狐貍的人,看到的就不再是驚慌失措的游客和胡亂揮舞的滑雪杖,而是一整套專業、冷靜、同時兼顧“人命安全”和“動物福利”的應對。
最后,再回到那只赤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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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咬人者,也是被開發擠到山角的一塊活命碎片。
它咬人的一刻,工作人員沖上去保護游客,是職責所在。
但那四十秒里,每一下落在它頭上的重擊,也是在提醒我們:
當人類把腳印一路踩進野生動物的家,就不能再用“這是動物突然發瘋”來把一切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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