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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6日,張三在從事日常工作時,不慎摔倒受傷。公司未為張三繳納社會保險費。
2021年10月22日,張三所受傷害經常州市武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2021年11月17日,張三受傷程度經常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十級。
2024年7月26日,張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
2025年,張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醫療費1000元。仲裁委裁決后,張三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張三主張的醫療費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仲裁時效問題。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張三所受之傷于2021年10月22日被認定為工傷,受傷程度于2021年11月17日經常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十級,其后原公司均未就認定工傷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亦未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提出復核鑒定申請,張三于2025年2月5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故公司于仲裁及訴訟中抗辯張三提起仲裁申請時已超過一年時效,本案予以支持。張三主張的醫療費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該院不予支持。
關于張三主張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依據法律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因雙方2024年7月26日解除勞動關系時張三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張三主張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該院不予支持。
判決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張三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照《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予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則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發放需要滿足職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述項目雖均屬工傷保險待遇,但具體名稱、發放條件均有所差異,顯然不屬于分期履行的債務。
張三在2021年就被認定為工傷并構成傷殘十級,公司也在仲裁和一審中就時效提出了抗辯,一審法院對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判決駁回張三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5)蘇04民終59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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