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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搡中對方摔倒骨折,輕傷一級,公安機關立案,檢察院起訴,一審法院判有罪。這個流程走下來,大多數人會認為動了手,傷了人,當然要負刑事責任。
但今天這個案子,推搡確實發生了,輕傷也確實造成了,最終二審法院卻改判無罪。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今天聊聊的這個案例涉及一個關鍵問題: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到底什么情況下構成故意傷害罪,什么情況下不構成?
張某和施某住在一個村,施某欠張某2000塊錢,說好春節前還,結果沒還。2021年正月初六,張某喝了點酒,碰見施某。說起欠錢的事,兩人拌了幾句嘴。張某上去抱了施某兩回,第二回抱的時候倆人你推我搡,施某沒站穩摔倒在地,右腳骨折了。后來一查,構成輕傷一級。
摔完后張某趕緊過去看,還把人送醫院,醫藥費全掏了。后來經派出所調解,張某賠了15萬,雙方簽了和解協議,本以為這事就這么過去了。
誰知道一年后,這事又給翻出來了,公安重新立案。法院一審判決故意傷害罪,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重審改判免予刑事處罰。張某不服,接著上訴。最后二審法院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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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最終無罪呢?
因為從案發起因看,不足以產生傷害動機。張某和施某平時關系不錯,沒有積怨。事發是因為施某未按約定還錢這類生活瑣事,一般人不會因此產生傷害他人的動機。
從行為方式看,沒有打擊行為。張某沒有揮拳、踢打,也沒有使用工具。他只是抱住施某,兩人推搡中施某摔倒。在場的人都覺得這兩人是在鬧著玩,不是真打架。
所謂的別腳動作,是在摟抱推搡中自然形成的,并非有意實施。兩個體態相仿的成年男性在平地上推搡,一般不會造成骨折,施某的受傷存在偶然性。
從事后表現看,對傷害結果持反對態度。施某摔倒后,張某第一時間查看傷情、試圖復位,住院期間支付全部醫藥費,出院后積極賠償。這些行為表明,他對施某受傷這個結果是排斥的,與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完全不同。
最后從被害人態度看,施某本人不認為是故意傷害。在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后,施某出具諒解書,明確表示不希望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雖然被害人諒解不能改變案件性質,但它能反映當事人對行為的認知,連受傷的人都覺得這不是故意的,司法機關認定故意時更需要慎重。
這個案子提醒我們的是,輕傷一級,從結果上看確實不輕。但刑法講究主客觀相統一,不能因為傷重就倒推行為人一定有傷害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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