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簽勞動合同時
請仔細審查合同內容
確保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明確約定
不留空白
確保正式合同與口頭協議一致
避免“陰陽”手法
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
于法無據、明顯不合理的條款
對于“霸王”條款可以提出異議
如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也可以通過申請仲裁等主張條款無效
勞動合同應該什么時候簽?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無論用人單位
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訂立的是電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要提示勞動者及時下載和保存電子勞動合同文本,告知勞動者查看、下載電子勞動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確保勞動者可以使用常用設備隨時查看、下載、打印電子勞動合同的完整內容。
勞動者需要電子勞動合同紙質文本的,用人單位要至少免費提供一份,并通過蓋章等方式證明與數據電文原件一致。
勞動者自己要留存一份
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
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
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注意哦!
如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本,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增加維權難度。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請其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轉載:四川殘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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