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鄧怡律師代理的一起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在審查起訴階段,經律師專業、深入的案件分析與承辦檢察機關的充分溝通,檢察機關依法對豐某作出不予起訴決定。鄧律師憑借扎實的專業功底梳理案件核心爭議、提出精準辯護意見,其觀點被檢察機關全面采納,成功為豐某洗刷刑事指控,案件取得圓滿結果,也贏得了當事人的高度認可與信任。
司法實務中,開設賭場罪的認定常因涉案資金流轉、人員關聯等表象存在認定偏差,易出現無關人員被不當牽連立案的情形。本文將結合本案辦理經驗,分享該案的辯護思路與核心要點,為同類涉賭刑事案件的辯護提供參考。
一、賬戶被借用牽連,涉嫌開設賭場被立案
本案中,公安機關偵查認定,涉案人員佟某糾集豐某(豐某),通過提供免費食宿、機票及資金擔保、資金結算等方式,招攬賭客赴澳門以百家樂形式參與賭博并從中牟利,豐某因此被以涉嫌開設賭場罪立案偵查。經查,案件中涉資金流轉的核心事實為佟某曾借用豐某的銀行卡進行轉賬操作,豐某在佟某的要求下,僅負責確認資金到賬并按其指令將款項轉入指定賬戶,全程對案涉資金的來源、實際用途及性質均不知情,且在整個資金流轉過程中,豐某未對賬戶內資金無任何截留,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也未參與過佟某的任何其他相關行為。
辯護人認為,本案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達到起訴條件,應做出不予起訴決定。
二、本案核心辯護要點
本案中,辯護人認為豐某不構成開設賭場罪,辯護要點如下:
(一)豐某主觀上對涉案開設賭場行為無明知,缺乏犯罪的故意
開設賭場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實施開設賭場的犯罪行為而參與其中。本案中,公安機關僅以豐某與佟某的特殊朋友關系,便推定豐某對佟某招攬賭客、開設賭場的行為主觀明知,該認定缺乏客觀證據,且現有證據無法形成閉環。從案件事實來看,佟某因自身情況未與豐某共同生活,二人僅偶爾見面,豐某對佟某的相關行為并無了解,全案亦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豐某知曉佟某的開設賭場行為及案涉資金的賭博相關屬性,主觀犯罪故意的認定無事實依據,不能僅憑身份關系作出有罪推定。
(二)豐某客觀上未實施開設賭場的實行或協助行為,僅為不知情下的賬戶出借與轉賬操作
開設賭場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實施了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或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資金、場地、人員、結算等實質性協助。本案中,豐某的行為僅為基于朋友關系出借銀行卡,并按佟某要求完成簡單的轉賬操作,既未參與招攬賭客、提供食宿機票、設立賭博場地等開設賭場的核心行為,也未參與案涉資金的擔保、結算、分配等關鍵環節,對佟某借用賬戶的真實目的完全不知情。豐某的該行為并非為開設賭場提供實質性的幫助與支持,與佟某的涉案行為無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客觀行為要件。
(三)豐某無任何獲利情形,與佟某無共同犯意聯絡,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行為人之間具有明確的共同犯意聯絡,且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并從中獲利。本案中,案涉資金進入豐某賬戶后,均按佟某要求全額分筆轉出,豐某未截留任何資金,未從中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也未與佟某就開設賭場行為進行過任何溝通、商議,二者之間不存在任何開設賭場的共同犯意聯絡,缺乏共同犯罪的成立基礎,依法不能認定豐某為佟某開設賭場行為的共犯。
(四)公安機關的認定存在有罪推定,違背罪刑法定與刑法謙抑性基本原則
罪刑法定與刑法謙抑性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對犯罪的認定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以確實、充分的證據為基礎,不得僅憑表面行為或身份關系作出有罪推定。本案中,公安機關在無證據證明豐某主觀明知、客觀參與的情況下,僅以賬戶被借用的表面事實,便將豐某認定為佟某開設賭場行為的共犯,該認定方式違背了刑法的基本準則,也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定罪標準。
三、案件結果
鄧怡律師基于上述辯護要點,結合案件事實與《刑法》關于開設賭場罪的相關規定,就案件核心爭議點與承辦檢察官展開多次、充分的專業溝通,詳細闡釋辯護觀點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與法律依據。檢察機關經全面、嚴格審查全案證據,充分認可鄧怡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指控豐某構成開設賭場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豐某的行為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最終依法對豐某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四、類案辯護思路梳理
本案反映出涉賭刑事案件中,因賬戶借用、資金流轉、人員關聯等表象導致無關人員被不當牽連的情形,結合本案辦理經驗,對開設賭場罪同類案件的辯護思路梳理如下,為同類案件辦理提供參考:
1.審查主觀明知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主觀明知是開設賭場罪的核心構成要件之一,辯護中應重點審查是否有客觀證據證明行為人知曉他人開設賭場的行為,對僅憑身份關系、表面接觸作出的主觀推定,應結合案件事實予以反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
2.甄別行為人客觀行為的性質,區分實質性協助與一般民事行為:對涉及賬戶出借、資金轉賬、日常聯絡等行為的,應重點審查行為人是否知曉行為的真實目的,是否為開設賭場提供了實質性的幫助與支持,嚴格區分刑法意義上的協助行為與普通的民事行為,避免將無關聯的一般行為認定為犯罪協助。
3.審查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重點核查犯意聯絡與獲利情形:對被認定為共犯的案件,應重點審查行為人之間是否存在明確的共同犯意聯絡,行為人是否從開設賭場行為中獲利,若缺乏犯意聯絡或無任何獲利,應從共犯成立的要件角度提出無罪辯護意見。
4.堅守罪刑法定原則:針對司法機關僅以表面事實作出的有罪認定,應結合案件證據與法律規定,指出該認定存在的有罪推定問題,強調刑法的謙抑性,對未達到定罪標準的行為,依法提出不予追訴的辯護意見。
開設賭場罪的認定需嚴格把握犯罪構成要件,注重對主客觀事實的實質性審查,避免因表面的資金、人員關聯而擴大刑事追責范圍。這也是此類案件辯護的核心關鍵。
五、辦案小結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審查起訴階段占據著承前啟后的核心地位,這一階段的辯護工作往往被視為挽救案件結果的“黃金窗口期”,這一時期,律師通過閱卷、取證和意見交換,能夠促使檢察機關及時發現案件疑點、糾正錯漏。可以說,這是案件在進入審判程序前,爭取無罪或無罪化處理的最后一道有力防線,所以,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介入并展開工作至關重要。
而要在此階段爭取一份不起訴決定,這要求律師能夠精準從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多個方面論證案件存在無犯罪事實、證據不足或情節輕微等法定情形。更重要的是,辯護人不僅要對抗偵查機關的追訴慣性,還需說服檢察官依法履職。因此,每一份不起訴決定背后,都是法律專業與司法智慧的艱苦博弈,是當事人命運得以扭轉的珍貴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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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怡,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曾就職于政府部門,擁有法院相關工作經歷,任證源司法鑒定所法律顧問、某市政府特聘法律顧問;其深耕刑事訴訟領域,專注刑事辯護、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核心業務,執業以來代理多起公安部督辦及重大疑難刑事案件,在黎某等三十人詐騙案、江某幫信案、胡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張某強奸案等案件中,多次實現檢察院不起訴、法院無罪判決、紀委撤案、量刑大幅降檔等優質辯護效果,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深受當事人的認可與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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