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女)于2024年9月11日年滿50周歲,公司以張某達到退休年齡為由,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張某主張其為管理崗位,法定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針對其主張,張某提交公司官網信息及公證書予以證明。該證據顯示公司官網中顯示張某的個人身份為管理人員。
張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942064元。
一審法院認為
雙方勞動合同的終止,公司官網顯示張某為管理人員,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否認張某為管理崗位,故一審法院對于張某為管理崗予以確認。公司以張某達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終止,依法應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判決公司支付張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942064.8元。
公司上訴
張某在公司并非從事管理崗位工作,根據公司的制度張某也不是管理崗位人員,公司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與其終止勞動合同,行使了法定終止權利,一審法院判決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承擔如此高昂的賠償金屬于事實審查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侵害了公司的自主用工權利。
二審法院認為
公司主張張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雙方勞動關系終止。但公司的官網顯示張某為管理人員,公司并未就其主張提交充足證據予以證明,本院難以采信。
一審法院認定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應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42064.8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
案號:(2026)京02民終19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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