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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罪:一個觀念的歷史》
·中世紀思想史領域的杰作,著名歷史學家莫頓·布魯姆菲爾德教授的代表作;
·詳盡地梳理了七主罪觀念的異教和早期基督教起源,及其在中世紀教會拉丁文獻中的演變,解析了七主罪觀念的歷史背景、形成演變和文化影響,在初次出版半個世紀后仍是本領域內未被逾越的經典。
·本書是“十四五”時期國家重點出版物出版專項規劃項目之一。
01
內容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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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部研究中世紀歷史觀念的著作中,布魯姆菲爾德教授為我們提供了理解中世紀文化的入門指導,他以嚴謹的筆觸追溯了“七主罪”觀念從希臘化時期的異教起源,到中世紀體系中的融合,直至文藝復興曙光初現時的解體重構。他尤其聚焦于英國中世紀文學領域,沿著特定的思想脈絡,引領我們深入中世紀社會的肌理,讓我們得以窺見歷史長河中文學、藝術、神學、歷史與社會的交織圖景。
作為研究中世紀道德訓誡文獻關聯性的參考指南,作為解讀但丁、喬叟、朗格蘭、斯賓塞等文豪乃至眾多神學家、哲學家都曾運用過的觀念的文本,更作為中世紀文化的綜合導論,這部著作既適合中世紀文化多領域的專攻學者,亦契合整體中世紀文化愛好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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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ven
Deadly Sins
02
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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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頓·W.布魯姆菲爾德,哈佛大學著名中世紀歷史專家、英語史專家、思想史專家和亞瑟·金斯利·波特榮譽講席教授、美國國家人文學科中心的創立者。撰有《英語史的語言學導論》(A linguistic 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of English)、《早期社會中的詩人角色》(The Role of the Poet in Early Societies)、《觀念、語言和文學研究札記》(Essays and Explorations: Studies in Ideas, Language, and Literature)等。
03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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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i
緒論 1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異教與猶太背景 7
1 希臘化時代 7
2 希臘化神學及滋養它的土壤 12
3 希臘化時代的神學和宗教信仰在對待惡的問題上的態度 16
4 有關“另一個世界之旅”和末世論的信仰 23
5 靈魂戲劇和它的背景 28
6 象征七惡靈——魔鬼——的動物 43
7 象征與比喻——諾斯替派靈魂戲劇中的邪惡看守 48
8 重述罪行名錄——數字“7”的意義 57
第二章 七主罪的起源 109
第三章 基督教神學、中世紀早期的拉丁文學和藝術中的主罪觀念 168
第二部分
第四章 英語文學中的主罪觀念(1200年以前) 263
第五章 在歐洲大陸和13世紀英格蘭文學中的主罪觀念 302
1 宗教文學 303
2 大陸非宗教文學 314
3 盎格魯撒克遜文學 327
4 13世紀的英格蘭文學 335
第六章 《神曲》和14世紀英語文學中的主罪觀念374
第七章 15世紀英語文學和斯賓塞《仙后》中的主罪觀念 472
書目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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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精彩書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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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七主罪的起源
大公教會的神學一直以來都會對“主罪”和“大罪”進行區分。然而,個別神學家和平信徒經常將兩者混淆,特別是中世紀晚期以降,教理問答和術語(以“大罪”一詞來代指“主罪”)往往助長了這種混淆。正如它們的名稱所呈現的,“主罪”指的是那些最重要的罪,而“大罪”指的是那些必然會導致永罰和靈魂死亡的罪,它們各有其起源。為了避免在闡述我們的觀念的發展過程時和無數不同的線索糾纏不清,我們必須要時刻謹記這種區別,不管它們在歷史上多么經常地被混為一談。
造成這種混亂的主要原因來自補贖圣事(the sacrament of penance),因為告解者需要一份方便的罪行名錄來幫助他們完成這項儀式。與“主罪”不同,“大罪”沒有標準化,因此早期寫悔罪書的作家們就轉而編訂了一系列至少具有一定穩定性的惡習。他們必須激發那些和他們第一次打交道的“半異教徒”的內疚感,這些人可能沒有受過教育,很難回想起,甚至不知道自己的罪。因此,平信徒——尤其是從12世紀開始主罪在文學和藝術中流行開來之后——開始慢慢認為“主罪”就是“大罪”。
本書所討論的這些罪在托馬斯·阿奎那的作品中被稱作“主罪”,而非“大罪”。他(我們將在第三章討論)認為這些罪是導致人類特定罪的目的因(final cause)。這些罪過在他的倫理學中并非造成“罪”的唯一原因(only cause),而且即使不告解,犯下它們也不一定會導致永罰。
直到13世紀和14世紀,平信徒依然會區分“大罪”和“主罪”,這一事實從但丁對“七主罪”的使用就可以看出來。也許不了解《神曲》的人會想當然地以為但丁會在《地獄篇》提到它們,但其實它們出現在《煉獄篇》。在煉獄中停留絕非永罰,而是指向最終的救贖。事實上,在14世紀以前,“大罪”這個詞很少,甚至根本不會用來指代“主罪”。
真正的“大罪”雖然主要是由基督教發展起來的,但其實是本土的“猶太—基督教”傳統。它們可以被定義為拉比和早期教父們認為會導致永罰的罪。通常,它們以“十誡”為基礎,是公元前1世紀(如果不能追溯到更早的話)巴勒斯坦猶太人信仰的一部分。然而,它們從未被標準化。
在猶太教和基督教的作品中,有許多關于“大罪”的典故。《新約》為我們提供了一些名錄,教父們對這個問題的思考則以《約翰一書》5∶16為理論的出發點,其中區分了“非重大罪行”和“重大罪行”。雖然這節經文沒有列出“大罪”的具體名錄,但德爾圖良、居普良、奧利金、奧古斯丁、杰羅姆和其他一些人都認為通奸、褻瀆、殺人等屬于重罪。另一方面,正如我將簡要指出的,“主罪”(vitia principalia)的傳統是從希臘化時代的星相宗教和科學中產生的。在中世紀晚期之前的討論中,我將會避免使用“大罪”這個詞,除非特指猶太—基督教中的原始概念。
在第一章中,我們始終默認一些著名的希臘化靈魂之旅的版本是“主罪”起源的基本元素。現在,我們必須去追溯這個觀念演變至今所可能經歷的過程。必須強調的是,沒有任何其他理論能像星相理論一樣令人滿意地解釋“主罪”的起源問題,就算這個理論不能說明整個過程,它也至少能夠為我們提供“里程碑”,并使“‘主罪’的觀念在公元400年左右的埃及沙漠中出現”這一事實變得合理。有人試圖從希臘哲學和思辨,或者當時或更早的猶太教中尋找起源,但他們的努力很難說是成功的。
《十二族長遺訓》中的《流便的遺訓》(查爾斯將其判定為公元前109—前106年的作品)最早提到了“七種主罪”。它出現在作品的第2章和第3章,這個部分可能更晚出。文中列出了一種欺騙的靈體: 淫亂、暴食、爭斗、虛榮、驕傲、撒謊和不公正。這些靈體中,有一些與身體的某些部位有關。在同樣的篇章(第2章第3節、第3章第2節)中,插入了一段關于其中生命靈體的段落,這些靈體對應著五種感官、性能力和生命之靈,還出乎意料地增加了一種睡眠之靈。這些生命靈體與欺騙靈體存在著某種關聯。盡管戈辛(Gothein,第429頁)認為它是原本就有的,但查爾斯在他編輯的版本中清楚地將這個部分標為基督教的介入。“睡眠之靈……是謬誤和幻想”(第3章第7節)再次被添加進來,成了第八種欺騙的靈體,這顯然也是經過篡改的。不難看出,這個文本在這個問題上有很多缺陷,變得很混亂。
這份名錄與本都的埃瓦格里烏斯(Evagrius of Pontus,逝于約400年)的作品中出現的有一處引人注目的巧合,而埃瓦格里烏斯是第一位采納了“主罪”體系的正統基督教作家。其中有四宗罪,兩份名錄中都用了相同的詞: 暴食(γαστριμαργkα)、傲慢(κενοδοξkα)、淫亂(πορνεkα)和驕傲(Qπερηφανια),至于第五宗罪,《流便的遺訓》中的“爭斗”(μαχη)與埃瓦格里烏斯作品中的“憤怒”(óργj)非常接近。埃瓦格里烏斯作品中的其他三宗罪,即哀傷(λDπη)、疏忽(wκηδkα)和貪婪(φιλαργνρkα)與“遺訓”中的并不相同。在罪的排列上,兩個文本也沒有相似之處,不過,“遺訓”中所列前兩宗罪——淫亂、暴食——以相反的順序排在埃瓦格里烏斯作品所列名錄的前兩位。埃瓦格里烏斯作品中的“哀傷”是斯多葛派的“四情”之一,在《赫爾墨斯文集》第6卷中被采用。
很明顯,在這兩個可能相隔了500年的案例中,我們面對的是同樣的傳統。雖然“遺訓”的引喻看不出明顯參考占星術之處,但作者使用了“欺騙靈體”這個短語來喻指罪,這個事實很重要。罪被視作邪惡的靈體。在正統的法利賽人猶太教中,我們當然不能期望出現任何與罪相關的星體暗示。
下一個提到它的參考文獻是賀拉斯《書信集》中給梅塞納斯(Maecenas,約公元前20年)的信,其中他提到了七宗(或八宗)重大罪行或情感,可以通過適當的程序來贖罪。
人心散發著貪婪而卑鄙的渴望: 有一些詞語和慣用語可以減輕這種痛苦,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治愈。你的虛榮心很重,有一本書,如果你通讀三遍,就會獲得某種補救,起死回生。嫉妒、憤怒、倦惰、酗酒、肉欲,只要耐心去學習,沒有人會野蠻到無法馴服。
正如佐克勒(Z?ckler)指出的(Lehrstück, p.7),“貪婪”(avaritia)和“卑鄙的渴望”(cupido)可能指的是同一種罪過,賀拉斯用“這種痛苦”(hunc dolorem)來指代它。因此,我們在這里發現了一個與教會的教義(尤其是格列高利的教導)幾乎完全一致的對應物,格列高利改變了順序,并將最初埃瓦格里烏斯的“八主罪”減少到了“七主罪”。如果我們把“虛榮”(laudis amore)放在賀拉斯所列名錄的第一位,實際上就得到了格列高利對七主罪的排序。然而,在詞語上并非完全相同。當然,這種顯著的一致性并不能證明任何直接的影響,但它表明,這種觀念早在賀拉斯時代就已經普遍存在了。一些希臘化概念是它的源頭,也是“遺訓”的素材;正如佐克勒表明的那樣,這幾乎不可能是正統斯多葛派的思辨,除非是以某種東方化的形式呈現的。賀拉斯的信中對七宗罪和八宗罪的混淆也很重要,因為這兩個數字在我們所研究的這個觀念的初期歷史中都能找到。
在埃瓦格里烏斯之前的“七主罪”歷史上,一組被稱為《赫爾墨斯文集》的作品具有一定的重要性。這些作品主要是埃及新柏拉圖主義者的作品,受到了斯多葛派、猶太教、波斯神學的影響,也可能受到埃及本土信仰的影響,當然,還有柏拉圖,尤其是《蒂邁歐篇》的影響。它們或許是埃及神秘宗教的經文,其內核或可追溯到公元前2世紀。這些作品的創作時間一直是備受爭議的。然而,今天人們普遍認為,無論《赫爾墨斯文集》的某些部分出于什么年代,它都是在基督教早期的幾個世紀里被形塑而流傳下來的。我們所用的手抄本可以追溯到11世紀,不過它有可能是米海爾·普塞洛斯(Michael Psellus)在11世紀的君士坦丁堡所使用的版本的復制本。《赫爾墨斯文集》本身主要涉及哲學以及與之相關的神學和宇宙學主題。與赫爾墨斯相關的煉金術和占星術作品主要是晚期的作品,而且該宗教很有可能具有神秘主義和實用主義的特征。換句話說,“赫爾墨斯主義”這個詞涵蓋了各種各樣的主題和作品,從純哲學到黑魔法等領域,它們的共性是都帶有對“赫爾墨斯—托特托特(Thoth),埃及神話中的智慧之神。”的忠誠。赫爾墨斯主義也許兼具宗教崇拜和哲學思辨的特征,圍繞著它形成了一個“天選之民”的內部圈子(這些人保留了“靈知”),還有一個由追隨者組成的外部圈子(這群人即便最終得以入門,也應該不會立即被傳授全部奧秘)。赫爾墨斯主義對世界的影響巨大,特別是在神秘學和某種流行的神秘主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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