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壹杰律師,北京觀韜(溫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在婚姻家事糾紛中,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人的情形屢見不鮮,法院對該類贈與行為的無效認定及返還款項計算又有哪些裁判標準?本文結合 (2023) 浙 0382 民初5368 號案件的代理實務,為同類案件的抗辯與維權提供專業法律參考,也為溫州地區遇到此類糾紛的當事人提供實操性的思路。
一、案件核心事實錨點
本案中,A 先生與趙女士系合法夫妻,婚姻存續期間 A 先生與 B 女士發展為婚外戀愛關系,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3 月間 A 先生通過微信、支付寶向B 女士累計轉賬 26 萬余元。趙女士發現后,以贈與合同糾紛將A 先生、B 女士訴至某地法院,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并判令 B女士全額返還 26 萬余元。
案件的關鍵事實節點在于:其一,B 女士曾向 A 先生轉回 9 萬余元款項;其二,糾紛發生后經案外人協調,B 女士通過第三方向趙女士支付 12 萬元,其中 10 萬元為 A 先生對外借款,2 萬元為 B 女士自有資金;其三,B 女士主張案涉款項包含雙方共同消費、租房代付款等非贈與性質款項,并提交了相關轉賬及協議證據。
二、本案核心抗辯策略(代理實務要點)
作為本案 B 女士的代理律師,我在接手案件后,圍繞“善意第三人抗辯”“款項性質區分”“已付款項扣減”三大核心方向制定抗辯策略,通過精準的證據組織與庭審質證,最大限度為當事人減少返還責任,具體實操要點如下:
- 善意第三人的主體抗辯:主張 B 女士在與 A 先生交往時并不知曉其已婚事實,系婚外情的受害方,主觀無破壞他人婚姻的故意,且發現實情后立即分手并積極協調解決糾紛,自身并無過錯,對屬于 A 先生的財產份額不應承擔返還責任,雖抗辯思路雖未被法院完全采納,即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仍負有返還義務,但法院自由心證的角度相信B女生系無過錯方,為本案博得一定同情分。
- 款項性質的精細化區分:針對原告訴請的 “全額贈與” 主張,逐一梳理雙方資金往來,舉證證明案涉 26 萬余元并非全部無償贈與,包含雙方互相資金拆借的 9 萬余元、共同生活消費及租房代付款 6 萬余元,同時依據相關結識,提出原告應對 “贈與事實” 承擔排除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而原告僅提交轉賬記錄,無法排除款項系其他法律關系的合理懷疑。
- 已付款項的合法扣減主張:針對 12 萬元的支付行為,明確區分資金來源,舉證證明其中 10 萬元為 A 先生的借款,并非 B 女士的實際返還,僅 2 萬元為 B 女士自有資金;同時主張雙方曾達成 “12 萬元了結糾紛” 的合意,即便該合意未被法院認定,也應扣減 B 女士實際出資的款項,該主張最終被法院部分采納。
- 共同消費的酌情扣減抗辯:結合雙方確有共同日常生活消費的客觀實際,提交租房協議、消費轉賬記錄等證據,主張對共同消費部分予以扣減,雖部分證據因主體問題未被完全采信,但成功促成法院對返還款項作出酌情扣減的裁判結果。
三、法院核心裁判觀點(同類案件裁判標準)
本案法院的裁判思路為婚外情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糾紛劃定了清晰的裁判尺度,也是溫州地區處理此類案件的重要參考,核心觀點可總結為三點:
- 贈與行為的整體無效認定: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為不可分割的整體,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贈與他人的行為自始全部無效,不因第三人是否善意而改變無效的定性。
- 返還款項的扣減規則:第三人向贈與人的轉賬款項可直接抵扣贈與總額;第三人向原配支付的款項,需區分實際資金來源,若款項為贈與人出借或出資,該部分不得扣減,僅第三人自有資金出資部分可予扣減。
- 舉證責任與酌情扣減原則:原告需對贈與事實承擔排除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第三人對非贈與性質款項的舉證雖未完全采信,但法院會結合客觀存在的共同消費事實,對返還款項作出合理的酌情扣減。
- 非贈與款項的舉證要求:第三人主張款項為代付款、共同消費款的,需提交主體對應、金額匹配、時間吻合的完整證據鏈,否則難以被法院采信。
四、同類案件實務啟示
結合本案代理經驗與法院裁判觀點,分別給出核心實務建議:
- 對第三人而言:交往中需核實對方婚姻狀況,留存資金往來的聊天記錄、轉賬備注等證據,明確款項性質;糾紛發生后積極協調解決,保留實際出資的憑證,在抗辯中重點圍繞 “資金抵扣、自有資金付款扣減、共同消費酌情扣減” 展開。
- 對原配而言:需完整收集配偶的轉賬記錄,明確贈與總額;對第三人主張的非贈與款項,嚴格質證其證據的關聯性與合法性,防止不合理的款項扣減。
本案的裁判結果充分體現了法院在維護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與兼顧案件客觀事實之間的平衡,而專業的抗辯策略與證據組織,是影響此類案件返還款項金額的關鍵因素。對于溫州地區遇到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糾紛的當事人,及時尋求專業婚姻家事律師的咨詢與代理,能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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