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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9日,劉某江駕駛一輛無號牌電動正三輪摩托車,沿某公路由西向東行駛。同向行駛的還有一輛二輪摩托車,由孫某平駕駛,后座載著李某坤。
孫某平在超越劉某江時,恰遇對向來車,緊急向右打方向,與劉某江的車輛發生剮蹭。后座的李某坤從摩托車上摔下,頭部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劉某江在現場短暫停留,隨后駕車離開。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孫某平無證駕駛、在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劉某江無證駕駛無牌車輛、駛出道路時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李某坤乘坐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也是次要原因。
但責任認定一欄寫著:劉某江發生事故后駕車逃逸,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孫某平、李某坤無責任。
公訴機關指控劉某江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劉某江無罪。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劉某江是否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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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我認為這首先涉及到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區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承擔全部責任。這條規定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便于查明事故原因,是一種行政推定責任。但它并不必然反映行為人的交通違法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也不能直接將行政責任認定結論作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據。而是應當結合在案證據,準確查明事故發生原因,認定逃逸當事人是否應負刑法意義上的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在本案中,逃逸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嗎?顯然不是。事故發生之后,劉某江才離開,這說明他的逃逸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作用,既不是引發事故的原因,也沒有擴大事故后果。
那么,事故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是孫某平的違法超車等行為,這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劉某江逃逸前的交通違法行為,只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既然劉某江的逃逸行為并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就不能把行政上的全責直接搬過來,認定他負刑法上的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很多人看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寫著負全部責任,就覺得刑事罪名跑不掉了。但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會重新審查:到底是誰的行為導致了事故?各方的過錯程度有多大?
行政法上的全責,不等于刑法上的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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