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張向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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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23)川民再24號尹某等與劉某浪買賣合同糾紛案為視角
在商事交易中,尤其是建設工程、貨物采購領域,常見這樣一種付款約定:買方以其收到第三方(如業主、上游采購方)的款項作為向賣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這類條款被稱為“背靠背”條款。由于其將付款風險向下游轉嫁,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條款的性質認定一直存在爭議。本文結合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對“背靠背”條款的司法認定規則進行解析。
一、案情簡介
合同背景:
劉某浪、鄒某風因承建某房地產項目,向吳某平、夏某華購買鋼材。后因付款問題,雙方于2019年1月簽訂《協議書》,其中第四條約定:“原付款方式作廢,若甲方(吳某平、夏某華)未能從發包方某房地產公司收到鋼材款,則由乙方(劉某浪、鄒某風)在收到該公司的工程款后,優先支付鋼材款。”
爭議焦點:
因發包方一直未與劉某浪、鄒某風結算工程款,劉某浪、鄒某風以此為由,拒絕向吳某平、夏某華支付剩余鋼材款。吳某平、夏某華遂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浪、鄒某風支付貨款。
二、法院裁判觀點
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及再審,爭議焦點為:“背靠背”條款的性質應如何認定?被告能否以未收到第三方款項為由拒絕付款?
(一)一審、二審:認定為附條件條款,駁回原告訴請
一審、二審法院認為,《協議書》第四條明確約定,劉某浪、鄒某風在收到發包方工程款后才支付鋼材款。該約定屬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為“劉某浪、鄒某風收到發包方工程款”。因發包方至今未與劉某浪、鄒某風結算,所附條件尚未成就,故劉某浪、鄒某風的付款義務尚未發生效力。據此,一審、二審法院駁回了吳某平、夏某華的訴訟請求。
(二)再審:認定為履行期限約定不明,改判支持付款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后認為:第一,該條款不屬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書》第四條僅變更了付款方式,并未免除劉某浪、鄒某風的付款義務。鋼材款是劉某浪、鄒某風因購買鋼材而應承擔的基礎債務,該債務是確定的,不以發包方是否付款為轉移。雙方約定“若甲方未能從發包方收到鋼材款,則由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優先支付”,并未將付款義務本身附條件,而是對付款時間的約定。第二,該條款應視為對付款義務的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劉某浪、鄒某風何時能從發包方收到工程款無法確定,該約定使付款時間處于不確定狀態。根據《合同法》(當時有效)相關規定,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第三,適用“背靠背”條款不能導致權利義務失衡。若將該條款解釋為附條件,一旦條件不成就(如發包方長期不付款或破產),吳某平、夏某華將面臨實體權利喪失的風險,這有悖于雙方訂立合同的初衷,也違反公平原則。
據此,四川省高院改判:劉某浪、鄒某風向吳某平、夏某華支付剩余鋼材款及相應利息。
該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庫。
三、裁判要旨解讀
本案的裁判要旨明確了以下核心規則:
(一)“背靠背”條款原則上應認定為履行期限約定,而非附條件
區分“附條件”與“履行期限約定”的關鍵在于:基礎債務是否確定。如果付款義務本身是確定的(如已交付貨物的貨款),則“收到第三方款項后支付”僅是對付款時間的約定,而非對付款義務的附條件。第三方付款時間的不確定性,不影響付款義務的存在,僅導致履行期限不明。
(二)履行期限不明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背靠背”條款導致付款時間無法確定時,應視為對履行期限約定不明。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首先可由雙方協議補充;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背靠背”條款不適用于普通中小企業之間
本案特別指出: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2024〕11號)適用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的合同關系。對于普通中小企業之間的“背靠背”條款糾紛,不能簡單套用該批復,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形,并根據《民法典》等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四、啟迪意義
(一)正確識別“背靠背”條款的法律性質
對于“背靠背”條款,司法實踐已形成相對清晰的認定路徑:第一步:審查主體身份。若為大型企業對中小企業,條款直接無效,無需進一步分析。第二步:審查基礎債務是否確定。若貨物已交付、服務已提供,基礎債務已確定,則“背靠背”條款應解釋為對付款時間的約定。
第三步:審查付款時間是否明確。若付款時間取決于不確定的第三方因素,應認定為履行期限約定不明,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二)收款方的救濟路徑
當遭遇“背靠背”條款引發的付款糾紛時,收款方可考慮以下路徑:若對方為大型企業:直接主張條款無效,依據法釋〔2024〕11號請求付款。若雙方均為中小企業:主張“背靠背”條款應解釋為履行期限約定不明,請求隨時履行付款義務。若付款方怠于向第三方主張權利:收集相關證據,主張其惡意阻卻條件成就,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
(三)合同簽訂時的風險防范
對于可能接受“背靠背”條款的收款方:明確約定付款期限上限:即使與第三方付款掛鉤,也應約定“最長不超過××個月”,避免權利義務長期不確定。約定付款方的積極催收義務:明確付款方有義務及時向第三方主張權利,并定期提供催收證明。保留企業規模證據:若為中小企業,在訂立合同時主動告知對方自身規模屬性,保留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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