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司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聯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分量十足的"利益聲明"(Statement of Interest)。這份文件不表態支持哪一方當事人,卻向全球專利界釋放出清晰信號:專利的本質是排他權,而不是單純獲得賠償。非實施實體(NPE)也可以獲得永久禁令,僅因收許可費不能成為法院拒絕禁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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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發生在美國東德克薩斯州聯邦法院,全美最知名的專利友好法院之一。原告Collision Communications, Inc.(以下簡稱"Collision")是一家主要依靠專利許可為生的公司,其核心技術涵蓋4G、5G與Wi-Fi通信協議領域。
2025年10月,經過陪審團審判,三星被裁定故意侵犯Collision的四件專利,賠償金額高達4.455億美元,且以"持續許可費"的結構計算,意味著這只是針對過去侵權行為的賠償,未來侵權另算。賠償金額到手,Collision并未就此收手。他們進一步申請永久禁令,要求法院命令三星停止繼續侵犯其中一件尚未到期的專利('492專利)。三星則以Collision是非實施實體、以許可費為主要收入為由,抗辯說金錢賠償已足夠補償,不存在無法彌補的損害,不應頒發禁令。
正是在這一關鍵節點,美國政府選擇出場。根據美國法典28 U.S.C. § 517,司法部長有權派員就聯邦法院待決案件表達政府立場。此次,司法部反壟斷司與USPTO聯合署名,提交了這份"利益聲明"。
文件開宗明義:美國政府關心的是專利制度能否有效激勵創新,不僅是大企業的創新,也包括小企業與獨立發明人。政府強調,禁令是專利排他權的重要實現機制,若禁令過于難以獲得,《專利法》的創新激勵就會被架空。
政府在文件中明確提出了三項核心主張:
反對"類別性規則":不能因為權利人是NPE、以許可為主要商業模式,就自動排除其獲得禁令的可能。eBay案明確禁止這種類別性否定做法,法院必須對四要件作逐案的實質評估。
專利難以估值,損害難以計算:專利是獨特資產,每一件都是新穎、實用、非顯而易見的發明。專利損害的計算極為復雜,法院曾將"假設性談判"方法描述為"像變戲法多于像審判"。這種計算困難本身就可能構成不可彌補損害的證明基礎。
禁令不是懲罰,而是權利保護:禁令的作用在于防止專利權被侵犯,而非給專利權人不當杠桿。禁令的談判價值取決于被控技術的不可替代性,若存在非侵權替代方案,禁令杠桿自然有限。
要理解此次政府聲明的意義,必須先了解200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 eBay Inc. v. MercExchange 案中確立的規則。這是美國專利禁令領域的里程碑判決。
eBay案確立:無論是專利侵權還是其他類型案件,法院頒發永久禁令必須滿足同一套"四要件測試":不可彌補損害(Irreparable Harm):原告必須證明繼續侵權將造成無法以金錢充分彌補的損害;法律救濟不足(Inadequate Legal Remedy):金錢賠償無法充分補償原告的損失;衡量困難平衡(Balance of Hardships):禁令對原告的救濟價值大于對被告造成的負擔;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頒發禁令不得有損公共利益。
eBay案同時廢除了兩條"類別性規則":一是聯邦巡回法院之前的慣例——"認定侵權即頒發禁令";二是地區法院的另一個慣例——"愿意許可即無法證明不可彌補損害"。
此次政府聲明的意圖,正是在eBay框架內,抬高NPE在"不可彌補損害"和"法律救濟不足"兩項要件上的證明可能性。這并非推翻eBay,而是試圖影響法官對這兩個要件的解讀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Collision案并非美國政府的首次出手。梳理近期動態,可以看出一條清晰的政策鏈條:
- 1
2025年——Radian v. Samsung
DOJ與USPTO在另一起涉及三星的專利案中提交了類似的"利益聲明",同樣強調NPE禁令的可得性。 - 2
2025年11月——ITC公共利益聯合評論
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DRAM調查中,政府聯合提交評論,主張"公共利益"因素不應成為阻卻排除令的門檻,邊境禁令應保持強力。 - 3
2026年2月——Collision v. Samsung
本次聲明再次強化:禁令是專利排他權的核心實現機制,NPE不應被系統性排除在外。
這三次動作共同構成"更強救濟—更強排他權"的政策敘事,顯示出特朗普政府在知識產權政策上有意強化專利權人的訴訟工具箱。
與聯邦地區法院并行的,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這一殺傷力更強的論壇。ITC的核心救濟是排除令,由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在邊境執行,可直接封堵涉嫌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對比維度
聯邦地區法院永久禁令
ITC排除令
法律框架
eBay四要件,衡平分析
Section 337,法定救濟結構
金錢賠償
可同時獲得賠償
僅禁令,無賠償
執行方式
法院命令,針對被告
海關邊境執行,阻斷進口
門檻特點
需證明不可彌補損害等
需滿足domestic industry要件
近期變化
政府鼓勵法院對NPE更開放
Lashify案擴大domestic industry認定,進入門檻降低
杠桿效果
以停止銷售為威脅
以切斷市場準入為威脅,杠桿更強
2025年3月,聯邦巡回法院在Lashify v. ITC案中裁定,ITC過去排除銷售、營銷、倉儲等美國境內運營支出作為"domestic industry經濟要件"的做法違背法律文本,要求將這些"企業功能"納入考量。這一判決被普遍解讀為擴大了可進入ITC的權利人范圍,對缺乏美國本土制造但擁有銷售運營活動的權利人尤為有利。
從企業決策視角出發,無論作為原告還是被告,都應建立"禁令證據包"的雙向預案。作為權利人:圍繞不可彌補損害組織證據,尤其是未來損害不可精確貨幣化、許可談判被扭曲、排他控制權喪失等;作為被告:圍繞"可金錢補償+因果關聯缺失+存在可行非侵權替代"構建反證,并主動提出"更窄的替代禁令方案"以降低法官對極端救濟的顧慮。
政府聲明明確寫入"禁令杠桿取決于非侵權替代是否存在"的邏輯。建議將非侵權替代(NIA)能力視為核心合規資產,提升關鍵功能的模塊化與可替換性,保留設計決策記錄,以便在禁令階段快速證明"可替代、損害可控"。
在采購與代工協議中增加:IP侵權與禁令事件的通知義務、替代供貨與快速切換條款、專利許可相關的成本分攤機制、關鍵零部件的雙來源策略,以及遭遇ITC排除令時的通關應急流程。ITC救濟以邊境阻斷為主,合同條款必須覆蓋交付連續性與海關合規。
Collision v. Samsung案,表面上是一家通信技術公司與全球最大智能手機廠商之間的專利之爭,背后折射的卻是美國專利政策在后eBay時代的深層走向:排他權的價值是否應以可市場化(即可貨幣補償)為前提?此次政府聯合聲明給出了傾向性回答:不應。一件專利的價值不能僅由法庭上的"假設性談判"來評估;禁令作為排他權的實現工具,不應因權利人的商業模式而被系統性削弱。
這對跨國企業意味著:專利風險管理不再只是訴訟策略問題,而是涉及產品架構、供應鏈韌性、許可談判框架的全面治理課題。地區法院的禁令門檻可能松動,ITC的邊境救濟仍然強勁,二者的組合將使"禁令組合拳"成為未來專利爭議的新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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