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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檔案室里,封存著許多案件的卷宗,時值第116個“三八”國際婦女節,宜賓法院從人身權利、婚姻家庭等方面梳理了三則案例,它們的主人公都是女性。翻開它們,看司法如何守護“她”!
卷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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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與周某離婚糾紛案
關鍵詞:家務勞動補償、全職媽媽
當事人陳述:“他總說是我在花他的錢……”
關注焦點:離婚時,承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裁判結果:支持周某經濟補償請求,酌定補償2萬元。
法官手記:法律的天平,不僅衡量金錢,也衡量那些看不見的付出。
基本案情
曾某某與周某經人介紹認識后于2018年3月在a縣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于2018年8月生育一女曾某甲,2020年11月生育一子曾某乙。曾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準予離婚,小孩曾某甲、曾某乙由曾某某直接撫養。一審查明,曾某某長期在外務工,周某在家帶孩子讀書。庭審中,周某不同意將兩個孩子給曾某某撫養,認為兩個孩子從小一直由自己照顧,曾某某從來沒有照管過,曾某某應該支付周某經濟補償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周某一直在家照料兩個孩子學習、生活,曾某某應給予周某適當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一審法院酌定曾某某補償周某20000元。曾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宜賓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常存在夫妻一方因承擔較多家庭義務,導致無暇顧及自身發展。當夫妻雙方離婚,負擔了更多的家庭義務,給另一方提供了更多無形支持的一方反而會因自身經濟能力弱或缺乏經濟能力而面臨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從法律層面認可了家務勞動的價值。本案中,周某在家照料兩個孩子學習、生活,承擔較多的家庭義務,其家務勞動價值應當得到尊重。本案判決支持周某的經濟補償請求,既體現了法院對婦女權益的保護,也有利于引導夫妻雙方自覺承擔家庭義務,促進家庭和諧穩定。
卷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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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訴某某社區某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關鍵詞:外嫁女、村規民約、征地補償、婦女權益
當事人陳述:“他們說我嫁出去了,就是潑出門的水,不能再分村里的錢。可我的戶口還在,咋就不是村里人了?”
關注焦點:村里能不能以“外嫁女”為由,不給她分征地補償款?
裁判結果:原告劉某有權要求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原告提出由被告支付征地補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手記:“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是陳舊的偏見,法律要糾正的,正是這種偏見。
基本案情
劉某(女)系某某社區某組居民,外嫁后戶籍未遷出,劉某與其家庭成員承包了集體土地且獲得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承包期內,某某社區某組因集體土地被征收獲得補償款,召開村民會議后作出《集體土地補償金分配方案》,按照戶籍實際生活人口342人參加分配,按每個人人口2008元均分,因劉某已經外嫁,某某社區某組依照當地不成文的規定——“外嫁出去超過一年以上的不予分配”,未分配給劉某。劉某(女)向某某社區某組主張土地補償金無果后,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四川省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規定,被告召開的村民會議決定征地補償款對原告不予分配,但該決定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原告有權要求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故對原告提出由被告支付征地補償款2008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公平正義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法治國家的核心要義,人人平等是公平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封建陋習影響,部分農村地區存在對婦女合法權益非法剝奪的現象,此類現象不僅侵害了婦女的合法權益,更違背了公平正義。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深化基層治理現代化、持續強化婦女權益保障的新時代背景下,本案依法否定村組以村民自治決議排除外嫁女分配征地補償金資格的做法,向社會傳遞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弘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的立法精神。保護婦女權益,事關憲法實施、事關公平正義、事關基層治理、事關家庭幸福、事關發展大局,只有保障好婦女的合法權益,才能為國家長治久安、社會和諧穩定、民族永續發展注入持久活力。
卷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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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曹某某勞動爭議一案
關鍵詞:調崗合理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
當事人陳述:“我家在宜賓,孩子才一歲,公司突然要把我調到A市去,這么遠我咋照顧家?我不去,他們就說我曠工,把我開除了。”
關注焦點:用人單位單方將勞動者調至市外工作,勞動者拒絕后未到新崗位報到,用人單位能否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裁判結果:支持周某經濟補償請求。
法官手記:企業作為用人單位,雖然享有自主經營管理權,但并非可以對勞動者進行隨意調崗,對勞動者的工作調動應當遵從合理性原則。
基本案情
曹某某先后與案外人宜賓房地產公司1、宜賓房地產公司2分別簽訂《勞動合同書》,二公司均屬于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曹某某家住宜賓市a區,自2019年7月起其工作地點一直在宜賓市b區。
2023年6月17日,曹某某生育一子,2023年12月4日,曹某某返崗工作。2024年6月,房地產公司2與曹某某就工作調動溝通未果。同月27日,房地產公司2向曹某某發送《調動通知書》,載明:公司擬將曹某某調整至A市項目部工作,并要求曹某某于2024年7月1日前報到并打卡出勤,若未按時前往,則視為曠工。曹某某收到《調動通知書》后回復“公司本次將我調往A市,調動范圍不合理并非出于正常工作考慮,所以不接受本次調動”。2024年7月1日至5日,曹某某仍在原工作崗位打卡上班。房地產公司2于2024年7月6日向曹某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以曹某某違反合同約定,不服從公司安排,未按時到A市工作,決定于當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此后,曹某某未再去房地產公司2工作。
后曹某某向宜賓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房地產公司2支付曹某某賠償金82625.37元。房地產公司2不服,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房地產公司2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曹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2625.37元。
生效判決認為,曹某某長期在宜賓市工作和生活,且育有剛滿一歲的子女,房地產公司2未與曹某某協商,即單方作出將其調整至A市工作的決定,嚴重影響曹某某的正常生活。房地產公司2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調崗具有合理性,曹某某有權予以拒絕,房地產公司2以曹某某曠工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房地產公司2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向曹某某支付經濟賠償金。同時,曹某某屬于“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其在原用人單位即房地產公司1工作的年限應當計入本案經濟賠償金計算年限中。
典型意義
企業作為用人單位,雖然享有自主經營管理權,但并非可以對勞動者進行隨意調崗,對勞動者的工作調動應當遵從合理性原則。評判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是否合理,主要從以下因素判斷:崗位變動是否具有必要性及緊迫性,工作內容是否在勞動者能力范圍內,工作地點及工作環境是否與勞動者工作、生活狀態相適應,工作強度是否增加,工資待遇是否降低等。本案中勞動者系女性,且其子女年幼,生活區域和環境穩定,用人單位未充分考量前述客觀情況,即將勞動者調動至距離較遠的其他市區工作,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撫育幼童,難以平衡工作和家庭,超出了社會一般的容忍程度,故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不具有合理性。勞動者拒絕后,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工作安排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本案判決既規范了用人單位自主經營管理權的行使,也體現出勞動法律法規對女職工權益的合法保護,對女職工就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進行維權具有積極的參考意義。
關于“她”權益的守護
一直在路上
這三份卷宗
只是法院無數涉婦女權益案件的一個縮影
每一次落槌,都是對偏見的宣戰
每一份判決,都是對平等的加冕
素材來源:民一庭、環資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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