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連云港市陸湖村胡先生與胡某霞房產土地權屬長期爭議情況說明 在江蘇省連云港市陸湖村,村民胡先生與前弟媳胡某霞之間,因房產、土地確權及家庭財產分配問題長期存在權屬爭議,歷經多年多方反映仍未得到妥善解決。
2012年8月,胡先生利用家中建房剩余材料及舊房拆除廢料,在自家房屋旁搭建一間簡易房,主要用于存放農具,同時方便就近照料年邁的父母。當時,因家庭家庭罅隙,母親張某搬至該簡易房居住;胡先生父親次子胡某球、前兒媳胡某霞則居住在胡先生父親2009年以2萬元購置的種蓄場院內房屋,胡先生父親本人居住在自家老宅,日常前往妻子處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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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矛盾證明 圖一 (當事人提供)
2014年張某離世。2015年,胡某球、胡某霞將種蓄場房屋出售后返回,與胡先生父親共同將老宅翻建為樓房。拆房后,胡先生父親因無地居住搬至胡先生搭建簡易房。樓房建成后,胡先生父親亦未能搬回翻新樓房,雙方就此產生居住權爭議,胡先生父親只能在胡先生家簡易房居住。2017年,胡某球與胡某霞協議離婚。
2018年,胡家戶籍登記信息出現異常:次子胡某球被登記為長子,長子胡先生身份信息在戶籍核對中引發爭議,當地派出所要求胡先生父親與胡先生進行親子鑒定,并稱1990年戶籍登記中胡先生父親名下僅有胡某球一名子女,地方村民亦未能證明胡先生為長子。生活數十年的村民,在身份認定上,卻出現“荒唐爭議”。
同年,胡先生父親發現本人房產證及妻子張某土地使用證遺失,隨即在《連云港日報》刊登遺失聲明,并向村委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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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可的更改證明 圖二 (當事人提供)
此后,一份標注日期為2018年、胡先生父親不予認可的遺囑出現,將相關房產指定由胡某霞之子繼承;胡先生父親名下同時被登記持有“雙重房產證”,其本人對此均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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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登記信息 圖三 (當事人提供)
2022年,當地開展農村房屋確權工作,胡家權屬爭議集中爆發:胡先生2012年自行搭建的簡易房被確權至胡先生父親名下,而胡先生父親原有老宅翻建后的樓房,卻被確權至已離婚的胡某霞名下,胡先生與其父親均表示對此不知情。二人前往國土所查詢確權檔案,被告知僅司法機關可調取。胡先生妻子丁女士帶著公公向地方部門報案反映,但未得到明確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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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胡先生一戶多宅登記問題證明 圖四 (當事人提供)
國土所工作人員稱,因胡先生父親屬臨時掛靠(其時因拆房,胡先生父親居住在胡先生所建簡易房,后房屋建好后胡先生父親未被允許返回居住)、胡先生父親“贈送”胡某霞名下房屋面積超標等原因,相關證書暫未發放,但未否定已完成的確權結果;胡先生新辦理的不動產權證書標注鄰居為其父親,其時,房屋產權認定綁定宅基地歸屬認定。胡先生的房屋與土地被劃分到其父親名下,而應屬其父親名下的老宅卻被劃分給了胡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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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霞被指爭議申請表 圖五 (當事人提供)
胡先生與其父一方就確權程序、權屬來源等提出異議,國土所、第三方測繪機構、村委會等多方雖作出解釋說明,但意見始終無法達成一致,相關問題未能解決,反映渠道亦被指不暢。 胡先生妻子丁女士向地方部門數次反映房屋確權問題,但均未獲得明確答復。
在房屋權屬變更過程中,胡先生父親主張,案涉老宅原登記在其個人名下,2021年疫情防控期間,該產權證被注銷并變更至胡某霞名下,其本人對此不予認可。
同時,當事人提出,房產審核材料中存在親屬關系登記不符、戶籍頁面信息年份不一致、非戶主違規變更為戶主、指界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等問題。相關部門在工作答復中,先后以當事人自愿處置、實際居住情況等作為權屬認定依據,答復表述前后不一,胡先生一方認為權屬審核存在明顯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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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胡先生父親確權證明 圖六 (當事人提供)
土地確權方面爭議同樣突出。2024年,胡先生提出分割母親張某名下土地。2025年6月國家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延包工作期間,胡先生妻子丁女士索要張某土地使用證無果。期間丁女士因“毆打”胡某霞一事被傳訊,但實際二人僅有就證件一事理論。
胡先生父親長期耕種種蓄場土地,村內未為其另行分配承包地;2025年11月24日,鄉鎮相關部門仍認定胡某霞相關審核材料無誤,國土所仍將胡先生父親表述為“臨時掛靠”,當事人認為處理結果有失公允,胡先生父親反映材料,與村間證明均未被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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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胡先生父親老宅爭議確權證明 圖七 (當事人提供)
長期以來,雙方因房產、土地問題多次發生沖突。據胡先生陳述,2012年4月,胡某霞曾因瑣事與胡先生在田間發生沖突,致胡先生面部受傷;胡先生父母生前在生活照料、居住安排等方面長期與胡某霞存在矛盾,2004年初冬時曾被安排在種蓄場水塔機房居住,生活條件惡劣。胡先生將父母從水塔接出后,二人又回到老宅居住。
為解決爭議,胡先生一方多次通過訴訟途徑主張權利,但案件審理多次出現程序波折。2023年除夕前,因胡某球涉及其他債務糾紛,法院工作人員與胡某霞前往胡先生家中查找胡某球。丁女士反映,查找過程中丁女士女兒受到驚擾。
2023年,胡先生父親起訴胡某球、胡某霞,要求保障居住權并解決贍養問題,首次開庭僅處理贍養問題,案件因訴狀內容需重新提交;2024年4月再次開庭,因法院未獲知胡某球離婚信息未通知其到庭,案件延期審理;同月16日開庭時,因胡某球涉及其他借貸案件同期開庭,胡先生父親的代理律師未收到開庭通知,到場后被告知案件已按撤訴處理。
2025年,胡先生父親再次就同一事項提起訴訟,法院以曾按撤訴處理為由不予受理,其后胡先生父親前往報案、申訴,但均為有獲明確答復,爭議問題始終未有得到積極解決。
在多方溝通中,部分基層干部的答復進一步加劇當事人不滿。胡先生2012年搭建的簡易房,按當時農村習慣未辦理審批手續,后被納入確權范圍并登記至胡先生父親名下,2024年相關部門仍通知胡先生父親補簽字,該確權未經胡先生書面確認即完成審核流程,當事人認為審批程序不規范。胡先生父親于2025年12月21去世,其已掛失的房產證,在原有房屋已翻建、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仍于疫情期間被注銷并變更至胡某霞名下,存在人為操作空間。
胡先生父親生前,已于1995年對兩名兒子的房產、土地進行平等分配,胡先生自建簡易房、胡先生父親自有老宅的權屬原本清晰。其中,胡某霞土地被分到與其娘家一起,后因家庭內部矛盾激化、房屋土地確權程序不規范、部門間溝通銜接不足、歷史戶籍與產權登記信息不完善等多重因素,導致權屬認定出現嚴重分歧。多年來,胡先生一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持續向各級部門反映情況,耗費大量時間與經濟成本,問題仍未得到實質性解決,合法居住權、財產權長期得不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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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反映告知書 圖八 (當事人提供)
法治社會框架下,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居住權受法律嚴格保護,基層確權登記工作應堅持程序規范、權屬清晰、尊重事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的原則,及時回應群眾合理訴求。
懇請上級主管部門對此事予以關注,依法依規開展全面調查核實,厘清權屬來源,糾正不規范的確權程序,妥善化解家庭與權屬糾紛,切實保障居民合法權益,推動基層治理更加公平、規范、高效,真正維護群眾切身利益與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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