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6日凌晨,監控畫面里,一個搖晃的身影騎著電動自行車,前方踏板上坐著一個小男孩,后面還載著一個孩子。
她騎車歪歪扭扭地前行,最終撞向了路邊的水泥支柱。
這一夜,一個家庭徹底崩塌。
事故發生后,這位母親——駱某,竟將當天一起聚餐的4名朋友告上法庭,索賠30余萬元。
理由是什么? “他們沒有盡到勸阻、照顧、護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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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事情要從2024年12月15日下午說起。
駱某和好友陳某約好去陳某家做飯。朋友相聚,自然少不了邀約更多人——陳某叫來了宋某,宋某又叫來了武某,駱某則喊上了表姐夫沈某。
席間,駱某、宋某、武某、沈某推杯換盞,酒越喝越多。
到了晚上11點,幾個人意猶未盡,又轉戰宜良縣某KTV,繼續喝酒唱歌。
凌晨2點,陳某和宋某先行離開。
凌晨3點,駱某、武某、沈某才走出KTV。沈某打車先走了,武某騎上電動車準備離開,而此時的駱某,早已醉醺醺。
她搖搖晃晃地走向自己的電動車,前腳踏板上放著一個小板凳——那是給小兒子楊某乙的“專座”,后座則留給大兒子楊某丙。
武某看到了這一幕,上前勸說:“你都醉成這樣了,別騎車了。”
但駱某沒有聽進去。
她載著兩個孩子,消失在夜色中。
20分鐘后,悲劇發生。
02
2024年12月16日凌晨3點23分,駱某駕駛的電動車徑直撞上了道路北側綠化帶內的涼亭水泥支柱。劇烈的撞擊讓電動車瞬間側翻,三個身影摔倒在地。
小兒子楊某乙,那個坐在前踏板塑料板凳上的孩子,受傷最重。
他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
但一切都太晚了。
2024年12月16日,醫院宣告楊某乙搶救無效死亡。
一個年幼的生命,就這樣在母親醉酒駕駛的電動車上,戛然而止。
駱某本人受了輕傷二級,大兒子楊某丙幸運地沒有受傷。
但整個家庭,已經支離破碎。
03
事故發生后,宜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介入調查。
血液檢測顯示,駱某當時處于醉酒狀態。
交警認定:駱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兩個孩子無責任。
這還不是結束。
駱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判處她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律的判決,是對她違法行為的懲戒。
但駱某似乎并不認為自己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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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5年,駱某及其家屬將當天一起聚餐的4名朋友——陳某、宋某、武某、沈某告上法庭。
索賠金額:30余萬元。
理由是什么?
駱某認為,這4個人作為共同飲酒者, “未在合理限度內盡到勸阻、照顧、護送等安全保障義務” ,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后果發生,對她受傷及兒子死亡存在一定過錯。
換句話說:你們明知道我喝醉了,為什么不攔住我?為什么不把我安全送回家?
這個訴訟理由,在網上引發了巨大爭議。
有人說:“明明是自己的錯,憑什么怪朋友?”
也有人表示:“如果朋友當時強行攔住她,或許悲劇就不會發生。”
那么,法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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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云南省宜良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法院首先認定了駱某的損失:醫療費4800.6元;楊某乙的搶救醫療費2191.24元;死亡賠償金906240元;喪葬費57446.5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
但法院對責任劃分,給出了清晰的判斷:
第一,駱某本人承擔主要責任。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駱某應當知曉過量飲酒和醉酒駕車的危害。她放縱自己飲酒,醉酒后違法駕駛電動車載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造成兒子死亡。無論從交通違法角度,還是從監護人責任角度,她都有明顯過錯。
第二,四名聚餐者承擔輕微過錯責任。
法院認為,陳某和宋某先行離開,未盡到完全勸阻義務;沈某先行打車離開,未盡到照顧、護送義務——特別是考慮到駱某還帶著兩個孩子;武某雖然口頭勸阻了駱某不要騎車,但在駱某醉酒且帶著兩個孩子的情況下,照顧、護送義務明顯不足。
最終,法院判決:四名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共計5萬元。
其中,宋某、陳某各賠償1萬元,武某、沈某各賠償1.5萬元。
06
一個孩子走了。
一個母親被判了刑,還要背負一生的愧疚。
四個朋友,因為未盡到照顧義務,賠了錢,也背上了心理負擔。
這起案件,沒有贏家。
但它給我們所有人上了一課:
對飲酒者來說——你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特別是作為家長,保護孩子是你的天職,沒有人能替你承擔這份責任。
對共飲者來說——傳統的“酒桌文化”需要改變。當朋友喝醉時,簡單的口頭勸阻遠遠不夠,更有效的措施(護送回家、通知家屬、叫代駕)才是真正的關心。
對社會來說——法律已經劃清了責任的邊界:肇事者承擔主責,共飲者承擔未盡合理照顧義務的次責。這既維護了公平,也給出了警示。
喝酒是情誼,但安全是底線,責任是紅線。
那個再也醒不過來的孩子,用最慘痛的代價,給所有成年人上了這一課。
愿天堂沒有酒駕,也愿人間多一份責任與擔當。
(本文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案例整理,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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