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能否以在后判決主張在先言論不構成商業詆毀?
在后判決事實認定部分不足以成為經營者在先言論的全部事實基礎,且言論發布時判決未作出,經營者不能據此推翻商業詆毀的認定。
閱讀提示:實踐中,有的經營者會處理商標相關的行政訴訟期間,對外發布針對持有近似商標的其他經營者的言論,由此可能引起商業詆毀爭議。在此類情形下,經營者能否在拿到行政判決后主張在先認定自身構成商業詆毀的民事判決錯誤,法院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商業詆毀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上海高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在后判決事實認定部分不足以成為經營者在先言論的全部事實基礎,且言論發布時判決未作出,經營者不能據此推翻商業詆毀的認定。
案件簡介:
1.安善公司(被告)注冊了某商標,因發現西安A公司(原告西安B公司的關聯公司)惡意申請注冊與其高度近似的商標申請宣告商標無效,后將國家知識產權局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2.該行政訴訟案審理期間,被告對外發布相關申明指向西安A公司及B公司,在其對外申明中還含有“虛構公司歷史、虛構產品情況,蓄意違反合同”“一個沒有誠信為基礎的管理者經營的企業,他可以今天忘記我們的信任和支持、欺瞞真相,單方面不遵守合約,明天就可以對待下一個信任他的單位”等內容。
3.原告西安B公司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訴被告安善公司,認為其構成商業詆毀,要求其立即刪除涉案聲明、公開發布致歉聲明、賠償損失等。
4.該案經一審、二審,被告安善公司均敗訴。
5.被告安善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認為新出的某案行政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足以證明其被訴言論有事實依據,要求撤銷一審、二審判決,改判駁回原告西安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6.2022年1月,上海高院裁定駁回被告安善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安善公司能否憑借在后的行政判決主張在先的言論不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裁判觀點:
一、安善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商業詆毀。
關于申請人主張其未實施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節,上海高院認為,本案一、二審判決所作相應闡釋清晰準確,于法有據,上海高院予以認同并不再贅述。
二、安善公司的被訴言論發布之后出現的判決不足以覆蓋被訴言論的內容基礎,安善公司無法據此推翻原審判決。
關于申請人主張其有新證據可以證明其未實施商業詆毀行為一節,其在申請再審期間向本院提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行初9743號行政判決書,用以證明該行政判決的原告西安XX公司,與該行政判決所涉系爭商標原注冊人西安XX有限公司,以及本案被申請人系關聯公司,被申請人首先惡意注冊了與申請人商標高度近似的系爭商標,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故申請人所描述的均是客觀事實,不存在商業詆毀行為。
對此,上海高院認為,申請人在涉案申明中提及的“虛構公司歷史、虛構產品情況,蓄意違反合同”“一個沒有誠信為基礎的管理者經營的企業,他可以今天忘記我們的信任和支持、欺瞞真相,單方面不遵守合約,明天就可以對待下一個信任他的單位”等內容具有較為明顯的主觀評價性質,而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所涉事實并不能覆蓋該些主觀評價的內容基礎,即不足以作為申請人發布該些評價的事實依據,且其發布之時該判決尚未作出,即在法院尚未判決的情況下即通過發布上述評價而在形式上達到了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目的。
綜上,該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綜上,上海高院認為安善公司的主張不成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一般案例庫:《上海安善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安善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21)滬民申3283號
實戰指南:
一、對外發布指向其他經營者的針對性言論,言論主觀部分無完全的事實依據、誤導相關公眾對其他經營者商譽產生負面評價,構成對其他經營者的商業詆毀。
本案中,安善公司提交擬證明其被訴言論有事實依據的證據,實際上不足以完全成為其言論所涉主觀部分的事實基礎。
可見,在類案中圍繞被訴言論是否構成虛假信息,關鍵在于所涉的主觀評價部分需要有充足的事實基礎,如果被告不能完成該部分的舉證,那么被告就構成商業詆毀。
在此,我們建議,類似情境中需要發布聲明的經營者,務必注意區分“客觀事實”與“主觀評價”,避免模糊表述引發爭議。若確需對競爭對手的行為作出評價,應明確區分事實部分和評價部分,評價需保持中立、理性,不得使用侮辱、詆毀、誤導性語言;若自身與競爭對手存在民事爭議(如合同糾紛、商標糾紛等),在相關爭議未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作出生效裁判前,不得擅自通過公開聲明、社交媒體、行業會議等渠道發布針對競爭對手的負面言論。
如果進入訴訟程序,我們建議,類案當事人關注被告針對言論具有事實依據、不包含虛假信息的舉證,并進行充分質證。此外,因言論引起的商業詆毀糾紛中,虛假信息加上行為人的其他表述也往往具有誤導性,即便不構成虛假信息,也有誤導性信息的論證空間。我們同樣建議,類案當事人分別進行應對。
二、原審判決結束后新出現的另案判決,未必能成為推翻原審判決的再審新證據。
對于安善公司再審申請期間提交的另案行政判決書,上海高院明確否定了該證據的證明力,其中一點理由是,該行政判決在安善公司發布涉案申明時尚未作出,安善公司在無生效裁判確認相關事實的情況下,擅自發布涉案主觀負面評價,客觀上已達到損害被申請人商業信譽的效果,即便后續出現相關判決,亦無法回溯免除其此前行為的違法性。
可見,以對外發布言論形式進行的商業詆毀,核心在于判斷言論發布時是否有事實依據。而原審判決作出之后出具的的另案判決,其成為事實依據的時間節點在判決出具之時,已明顯滯后于言論發布時,因此不能作為言論發布時的事實依據。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當事人,在法院審查再審申請期間,針對再審申請人提交的“新證據”審查是否滿足“再審新證據”的要求(如是否屬于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或者原審無法提交因客觀原因未提交的證據),且該證據必須能夠直接推翻原審核心認定(如能夠證明被訴言論全部有事實依據、不構成商業詆毀)。
同時,對于類案中擬提起再審申請的當事人,要客觀判斷“新”證據的證明力,提前預估相應的訴訟風險,若“新”證據在被訴言論發布后才作出,該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需要仔細考慮是否申請再審,避免增加訴訟成本。
法律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2.《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延伸案例:
1.《鞍山某公司;鐵某;郭某商業詆毀糾紛二審案》,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4)遼03民終1896號
核心觀點:一審判決后所發生事實的相應證據,與一審判決審查的法律事實無關聯性,不影響一審判決對被告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的認定。
某甲健身向鞍山中院提交若干新證據,鞍山中院對上述證據審查認為,對于某甲健身提交的新證據1、2、3、4、6,某乙健身、郭某提交的新證據1能夠證明案件事實,鞍山中院予以采信;某甲健身提交的新證據5、7,因相關事實發生于一審宣判后,與本案所審理的法律事實無關聯性,故鞍山中院不予采信。
……根據某甲健身的上訴請求,某乙健身、郭某的答辯意見以及某甲健身的反答辯意見,鞍山中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1.郭某是否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2.郭某、某乙健身是否針對某甲健身實施了商業詆毀行為;3.如果存在商業詆毀行為,郭某、某乙健身應承擔何種責任。
第一,郭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
關于郭某是否具有經營者身份一節,鞍山中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故自然人也可以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經營者。本案中,郭某作為抖音平臺體育健身領域的自媒體博主,通過拍攝視頻、直播等方式,宣傳推廣其他健身房、銷售體育健身用品,獲取了流量與收益,并在其個人抖音賬號“浚毅健身”(抖音號:88468275587)的個人介紹中包括“浚毅:現役健體冠軍國家一級健美裁判,ifbb國際營養師,國家高級健身教練,健身模特”“線下包月私教課4k(千元)一月,線上1k(千元)一月”的內容,可以證明郭某以自然人身份從事了在體育健身相關行業提供商品與服務的經營行為,故依法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并與某甲健身在體育健身市場中構成競爭關系。
第二,郭某、某乙健身是否針對某甲健身實施了商業詆毀行為
關于該爭點問題,鞍山中院認為,應當從是否指向特定對象、是否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以及是否損害了某甲健身的商業信譽三個要件予以審查。
(一)郭某所拍攝的視頻指向特定對象
若認定商業詆毀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某甲健身應證明其為特定損害對象,即郭某在抖音發布的相關言論系特定地針對某甲健身的行為。在本案中,郭某所拍攝的視頻多次使用了“老K子”的稱呼,并在2023年11月7日的視頻中使用“老K子的幕后老板,金什么大廈,那個老公(龔)頭的”對“老K子”加以具體化的描述,與某甲健身的經營字號(某甲24K健身/24K健身運動中心)、經營地點(金融大廈)、實際經營者(龔傲)高度重合,并且相關視頻評論區已經有部分用戶將“老K子”與某甲健身聯系起來。雖郭某辯稱“老K子”系其虛構的主體,并非特指某甲健身,但其無法對該“虛構主體”的構思來源及與某甲健身相關信息高度重合的原因,作出足以令人信服的解釋,故鞍山中院對郭某相關辯解不予采信,鞍山中院認定郭某拍攝的相關視頻指向的對象是某甲健身。
(二)郭某是否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
“虛假信息”是指沒有事實依據的信息,“誤導性信息”是指對于事實不正確或不全面的表述。郭某作為抖音體育健身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博主,其對體育健身市場進行評論,既是其作為市場參與者的言論自由,也有助于市場經營秩序的改善。但言論自由并非不受限制,其必須基于正當目的,對市場及其他經營者進行客觀、中立、公允的評價,尤其在涉及評論特定經營者的情況下,評論者更應當負有善意謹慎的注意義務。對于郭某所發表的視頻中是否屬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鞍山中院分別評述如下:1.郭某2023年11月3日發布的視頻:.....雖該條視頻所反映內容存在一定的事實依據,但其對于事實進行夸大性表述,依法屬于誤導性信息。2.郭某2023年11月7日發布的視頻……郭某當庭拒絕承認該視頻內容是指向某甲健身,也未說明涉及某甲健身的相關員工及具體情況,故鞍山中院認定上述言論無相應事實依據,屬于虛假信息。3.郭某2023年11月8日發布的視頻:……該劇情虛構了以“老K子”為代號的某甲健身的“背后偷襲”行為,并無事實依據,故鞍山中院認定屬于虛假信息。4.郭某2023年11月9日發布的視頻:……臺詞,暗指以“老K子”為代號的某甲健身系健身圈的“不正義形象”,故鞍山中院認定上述言論屬于誤導性信息。5.郭某2023年11月10日發布的視頻:……該視頻稱“老K子幫”“想來我家辦卡當jiandie,但是呢他們湊不出來一張年卡的錢”,對某甲健身的員工使用了歧視與侮辱性的演繹,故上述言論依法屬于虛假信息。6.郭某2023年11月17日發布的視頻:……該言論不僅系對該女網友的個人攻擊,同時也可能構成對某甲健身的商業詆毀。結合郭某結尾的臺詞“快快加入小浚幫,一起打倒你老K子”,可以認定郭某言論指向的對象為某甲健身,郭某未提供其言論有事實依據的相關證據,故鞍山中院認定上述言論屬于虛假信息。7.郭某2024年1月4日發布的視頻:……隨后通過夸張的表演展現了“果盤教練”的種種不正當執業行為,雖郭某在視頻中說“但實則果盤教練是商業健身圈的一種普遍現象”,但該視頻足以使觀眾將“果盤教練”與某甲健身產生相關聯想,故鞍山中院認定上述言論屬于誤導性信息。綜上,郭某通過“浚毅館長”(抖音號:5843024)抖音賬號,發布涉及某甲健身的虛假及誤導性信息,超出了正當評論的合理與必要限度,客觀上損害了某甲健身的商業信譽與服務聲譽,依法屬于商業詆毀行為。
2.《廣州壹炳食品有限公司、廣州市炳記食品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民事二審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號:(2021)粵73民終2064號
核心觀點:經營者對外發布的聲明客觀理性,核心在于區分兩個不同的品牌,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經營者不就此構成商業詆毀。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從查明事實顯示,炳記公司發布《嚴正聲明》之前,網站上確實大量存在其內容易引起混淆的信息,包括將炳記公司的“炳記”商標與壹炳公司的“壹號炳記”商標同時使用在加盟“廣州壹炳食品有限公司”的內容中,將壹炳公司的“壹號炳記”商標使用在加盟“炳記食品有限公司”信息中,將炳記公司的“炳記”商標使用在加盟“廣州炳記餃子”“壹號炳記餃子”信息中,當前沒有證據表明發布加盟信息的主體是誰。炳記公司在此情況下發布聲明擬作澄清,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從內容看,《嚴正聲明》有三段內容,首先明確發布聲明的原因,之后用加粗字體明確“壹號炳記”與“炳記”品牌有區別,最后表示選擇其品牌食品安全更有保障,統觀整個表達,其重點在于區別“壹號炳記”與“炳記”的品牌,一般消費者不會因閱讀《嚴正聲明》而引發貶低壹炳公司社會評價的聯想。本院認定,《嚴正聲明》中的相關信息不屬于誤導性信息,炳記公司發布的《嚴正聲明》內容沒有構成對壹炳公司的商業詆毀。
![]()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李營營律師深耕法律實務多年,核心業務聚焦商業詆毀、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訴訟、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領域,憑借精準的法律研判與扎實的實操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累計為客戶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超億元。在商業詆毀、虛假宣傳這一不正當競爭專項領域,李營營律師兼具深度研究與實戰經驗。基于長期辦案積累與行業洞察,她撰寫形成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內容涵蓋裁判規則解讀、維權策略指引、合規風險防范等核心要點,這些文章除陸續集結成書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外,還通過專業平臺同步發布,助力企業及從業者系統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提前規避權益受損風險。李營營律師團隊以 “全方位、多角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為核心宗旨,針對企業合規管理、名譽權保護、客戶信息與技術信息保密、合同糾紛化解等企業核心法律需求,建立專項研究體系與標準化服務流程。團隊憑借專業高效的服務,已為多家大型、中型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及專項訴訟代理服務,憑借響應及時、解決方案務實等優勢,深受客戶廣泛認可與高度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2024年,李營營律師出版《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實戰指南》。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