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北京名鑒置業公司,2014年我公司在山東濟寧和鄒城被幕后勢力做局陷害,陷入了長達11年的司法不公與權益受損困境。曾有人說過這么一段話:“在縣城中當你有5000萬的時候,你的名字就會擺在一些人的餐桌上,成為各路神仙眼中的肥肉,成為被人做局的樣本”。我公司隨著發展壯大,自然也成了別人眼中的肥肉和局中的獵物。
濟寧幕后勢力與江蘇南通海洲公司為了掠奪我公司巨額資產,在海洲公司已足額收取工程款,且尚欠我公司借款本息1560萬元的情況下,設局陷害我公司,炮制了濟仲裁字(2014)第403號和〔2018〕魯08民特17號冤假錯案。在維權期間,國家信訪局向濟寧轉件400多起,并多次督查督辦、時任山東省委劉家義、李干杰書記,濟寧市委林紅玉書記先后作出批示,濟寧政法委張國洲書記多次約見我公司并成立調查組,最終濟寧中院于2023年10月23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6項規定作出(2022)魯08執623號之十六《執行裁定書》終結了該案執行,歷經10年的冤假錯案得以昭雪。
2024年濟寧市兩位領導先后調離濟寧后,幕后勢力為了繼續實現掠奪我公司資產,指使中院執行局長張瑞山、法官郭方浩等人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違法作出(2024)魯08執恢97號《執行通知書》恢復了案件執行,并于2025年12月下達拍賣《公告》對我公司數千萬元的房產進行拍賣,26年1月30日強行扣劃我公司賬戶資金530多萬元。中院執行局上述法官充當幕后勢力的“打手”,幫助他們實現了掠奪我公司巨額資產的目的。其違法事實如下:
一、張瑞山、郭方浩等人推翻濟寧政法委做出的處理結果,違法作出執恢97號《執行通知書》恢復案件執行,涉嫌違紀違法。中院(2022)魯08執623號之十六終結裁定是依據《民訴法》第264條第6項規定作出的,因此該終結裁定即意味著執行程序的結束,不能恢復執行。但張瑞山、郭方浩等人推翻濟寧政法委做出的處理結果,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違法作出執恢97號《執行通知書》恢復案件執行,涉嫌違紀違法。
二、張瑞山、郭方浩等人在明知中院和省高院已裁定達欣公司不是適格執行主體,也不是權利承受人的情況下,強行立案執行,其行為涉嫌違法。海洲公司為了不償還我公司的借款,還想通過虛假仲裁掠奪我公司巨額資產,在仲裁案審理期間,該公司采取偽造證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等手段,將未決債權違法轉讓給達欣和盈德公司。
2019年10月達欣公司第一次向濟寧中院申請執行,提交的三份債權債務關系憑證證據是偽造的。中院和省高院分別作出魯08執異555號裁定和魯執復220號裁定認定:“海洲公司簽訂的兩份債權轉讓協議沒有具體的轉讓金額,兩份債權轉讓相互矛盾。雖然海洲、盈德、達欣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比例的確認書》,但確認書未明確受讓債權的具體數額,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債權轉讓確認書向名鑒公司送達,達欣公司不能認定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承受人,依據403號裁決書申請執行名鑒公司主體不適格”。駁回了達欣的申請,同時也駁回了盈德公司申請。
2022年5月30日達欣公司第二次向濟寧中院申請執行,提交的仍是第一次執行時偽造的三份債權債務關系憑證證據和民終2405《判決書》。10月24日張瑞山等人僅依據達欣公司與案外人的民終2405號《判決書》立案并作出(2022)魯08執623號裁定。隨后我公司針對623號執行案先后提起異議、復議和執行監督,均提出了達欣公司沒變更執行申請人身份(執行主體不適格)和不是92%權利承受人的申請事項,并提交了足以推翻2405號判決認定的達欣公司是92%權利承受人的證據,但三級法院對上述請求事項及證據均故意漏審。
張瑞山、郭方浩等人的違法事實:(1)推翻了濟寧政法委做出的處理結果,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違法作出執恢97號《執行通知書》恢復案件執行;(2)在明知達欣公司至今沒變更申請執行人身份(執行主體不適格)的情況下,就恢復執行并強制執行我公司資產,涉嫌違法。關于達欣公司執行申請人身份變更問題,2405號判決判定:“關于確認達欣公司可作為(2014)濟仲裁字第403號案件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本案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在立案執行期間達欣公司至今也未申請變更,2025年8月19日、12月17日徐博法官當場告知我公司,在查閱的卷宗中沒有達欣公司變更申請執行人的任何法律文書。(3)在執行案中依據2405號判決認定達欣公司為92%債權金額的權利承受人予以立案執行是錯誤的。依據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前款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我公司提交了足以推翻2405號判決的證據:達欣公司兩次向中院申請執行時,提交的與海洲公司之間3200萬元債權債務關系的借款憑證證據是偽造的。其中兩份1000萬元的借款憑證證據,借條為借款,收據注明卻是往來款;一份是1200萬元單據,支票存根卻是120萬元。在高新區檢察院對達欣公司涉嫌虛假訴訟的監督審查中,達欣公司為了逃避審查再次偽造證據,將1200萬元借款憑證證據替換為400萬元、800萬元的擔保合同證據并放到623號案卷宗。上述證據達欣公司未出示過原始憑證,也未經過質證,執行局剝奪了我公司知情權和質證、答辯權。
綜上,達欣公司不能認定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承受人,依據403號裁決書申請執行主體不適格。執行法官故意漏審關鍵請求事項和證據,致我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三、張瑞山、郭方浩等人違法恢復執行,強行劃扣我公司銀行賬戶資金,強制拍賣我公司房產,其行為涉嫌違法。2025年12月12日、17日執行局分別作出拍賣《公告》和(2024)魯08執恢97號《執行裁定書》。我公司針對達欣公司不是權利承受人和未變更執行人身份的申請事項,向中院執行局提交執行異議,但至今未予審理。張瑞山、郭方浩等人在明知達欣公司未變更執行人身份的情況下,在有足夠證據證明達欣公司不是權利承受人的情況下,在異議未予審理的情況下,強行劃扣我公司530萬元賬戶資金,作出拍賣《公告》拍賣我公司數千萬元房產,其行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
幕后勢力為了掠奪我公司資產,十多年來他們炮制冤假錯案,終止我公司在建商業、旅游項目,指使黑惡勢力霸占我公司房產,查封、凍結我公司所有銀行賬戶和資產并進行恐嚇威脅,給我公司造成8億元經濟損失,經營活動長期停滯。在整個事件中,他們自始至終一貫的套路就是漏審關鍵審查事項和瞞報證據材料!張瑞山、郭方浩及幕后勢力對抗國家信訪局、省委、濟寧市委政法委調查處理,視法律為兒戲,欺騙組織。懇請有關機關針對該案中存在的司法不公、權力干預、利益輸送等違紀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切實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司法公信力。
北京名鑒置業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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