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批7個司法服務保障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福建法院審理的依法區分技術開發風險,保障海洋裝備自主創新——寧德某實業公司與某海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海洋設施設計建造合同糾紛案1案入選。
司法服務保障
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創新融資風險化解模式,護航海上風電產業發展——融某租賃天津公司與上海語某海洋工程公司等9被告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二 精準界定勘探開發責任,服務海洋能源科技創新——某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與新加坡某海事服務公司等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案例三 依法區分技術開發風險,保障海洋裝備自主創新——寧德某實業公司與某海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海洋設施設計建造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 高效實施海事請求保全,保障產業鏈供應鏈穩定——上海某進出口公司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案
案例五 “小切口”解決“大問題”,促推保稅燃料油行業發展——某船舶燃料公司與某航運公司、某材料公司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糾紛案
案例六 明確海上平臺法律屬性,保障深遠海牧場建設——正某公司訴珠海橫某公司等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
案例七 聯動化解系列重大事故糾紛,護航海上風電行業健康發展——某海洋科技公司等海上風電作業平臺臺風事故系列糾紛案
依法區分技術開發風險,保障海洋裝備自主創新
——寧德某實業公司與某海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海洋設施設計建造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寧德某實業公司作為買方,某海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作為賣方,雙方于2020年簽訂《寧德深遠海養殖平臺項目(“寧某1號”)設計建造合同》及多份補充協議,約定賣方設計、建造并交付全國首座半潛式深海養殖平臺“寧某1號”,合同總價7499.98萬元。2023年7月,平臺在寧德四礵列島指定海域完成安裝定位及升降試驗,等待最終驗收。同年7月24日,為防范臺風“杜蘇芮”,平臺工作人員撤離。后平臺因受損嚴重而沉沒。寧德某實業公司向某海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返還已付款項并賠償損失。因雙方就是否解除合同、違約責任、損失承擔等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合同兼具技術開發、建造與買賣的混合屬性,“寧某1號”作為首座半潛式深海養殖平臺,屬新型海洋裝備,其設計建造具有技術開發合同特征,存在不可預見的研發風險。平臺在交付前因受損全損,屬技術開發風險現實化,并非因某海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違約所致。據此,該院確認合同解除,判令某海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已支付合同價款,對于寧德某實業公司主張的配套費用、管理費、違約金等損失,因其未能證明系某海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違約造成,故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系深遠海養殖平臺設計建造糾紛,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考量深遠海養殖平臺作為新型海洋裝備的創新風險,明確區分技術開發風險與合同違約責任,依法確認研發失敗風險由當事人合理分擔,實現了技術創新風險的分攤,避免對創新主體苛以過重責任,體現了司法對海洋科技創新的包容與保障。判決同時厘清了混合型合同中技術開發、承攬、買賣等多種法律關系的識別與適用規則,對類似海洋工程裝備糾紛具有示范意義,亦提示涉海企業在參與海洋新質生產力項目時,應合理預見并約定技術風險分擔機制,完善保險與擔保安排,以有效防控創新過程中的法律與商業風險。該案倡導了鼓勵海洋科技自主創新的價值導向,是海事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服務保障海洋新質生產力的生動實踐。
【一審案號】(2024)閩72民初585號
【二審案號】(2024)閩民終9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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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責編:黃慧兒
審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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