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歲老人犯強奸罪判刑15年,卻能暫予監外執行。89歲罪犯服刑兩年多就假釋。這些新聞一出來,在我們普通人的認知里,一般都會疑惑:難道人老了坐牢,減刑會更簡單?
對于這些風燭之年的服刑人員,法律是否會因為其年齡而給予特殊照顧,讓他們更容易獲得減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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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的根本前提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這一點對所有服刑人員一視同仁,老年人也不例外。如果一位老年服刑人員在獄中抗拒改造、違反紀律,那么他同樣無法獲得減刑。
《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年老、身體有殘疾,并喪失作案能力的服刑人員,在適用假釋時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對于已經喪失再犯罪能力的老年人,繼續監禁的懲罰意義大于改造意義。讓其在家中度過余生,同樣能起到特殊預防的作用,并可能更有利于其內心的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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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在監獄里面的服刑人員都要參與勞動改造,但是如果老年服刑人員身體差,基本沒法勞動、生活也難以自理的情況下,監獄內會從輕安排他們的工作任務量。
只要能遵守監規,愿意接受教育改造,就算是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條件的話,老年罪犯減刑假釋幅度能稍微放寬點,什么時候能開始減刑、兩次減刑之間要間隔多久,也能相應縮短時間。
如果是75歲以上的人犯罪,判刑時法官會從輕或減輕處罰,除了個別情節實在惡劣的情況,一般不判死刑。
可能有些人會想,為什么要對他們從寬處理?其實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安排,是從多個方面進行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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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于年事已高、身體孱弱的老年犯,監獄內過于嚴苛的規定有時候超出了他們能改造的限度。如果悔罪表現好,且不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在減刑假釋上可以適用依法從寬。
其次,老年服刑人員往往患有多種慢性疾病,需要大量的醫療資源和護理精力,這給監獄管理系統帶來了巨大壓力。
對于確實不再構成社會威脅的老人,讓其通過假釋回歸家庭和社會,也是一種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
但要明確一點,不管怎么減,最終服刑時間都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要是老人拒不認罪,不交罰金,或者在監獄里違規違紀,就算年紀再大,也沒資格減刑。
說到底,云牽寄認為法律的公平不在于“一刀切”的嚴苛,而在于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合情合理的判斷,既不讓年老罪犯游離于法律約束之外,也不讓司法的剛性失去應有的人文底色。這正是法治精神的生動體現:既有力度,亦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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