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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9:貪污罪,涉案金額489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9:王某貪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A省西安市B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陜0113刑初315號
涉案金額:489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從犯、坦白、退贓、認罪認罰
處罰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三、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又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留置時間:2023年8月18日
判決時間:2025年03月10日
公訴機關指控:
(一)貪污犯罪事實
2021年5月,西安市B區曲江某乙、辦事處成立三兆村城市更新綜合改造項目工作專班,時任某某社會事務辦負責人的被告人王某甲被任命為某評估組負責人。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王某甲利用負責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職務便利,伙同時任曲江某戊委員、綜合治理和網格化服務中心主任張某丁(另案處理)、時任曲江某和平安建設辦公室副主任王某丙(另案處理)以及A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工作人員許某甲、程某、李某甲(均另案處理),勾結社會人員郭某丁,捏造虛假祖遺戶證明材料,騙取國家征收補償款489.804343萬元。具體事實如下:(略)
2023年2月,張某丁、王某丙等人因涉嫌犯罪被留置,王某甲等人擔心受牽連,協商將騙取的489.804343萬元退還曲江街道。同年4月底,王某甲、程某、郭某丁、許某甲、李某甲等人湊齊489.804343萬元向曲江街道指定賬戶全額退還。
(二)受賄犯罪事實
王某甲在擔任南門八組負責人期間,利用負責審簽安置補償協議的職務便利,伙同張某丁、王某丙及某公司工作人員許某甲等人,先后為某村村民李某丁、李某乙、車某戊、車某丁等人違規提高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款,收受上述四人好處費合計300萬元,王某甲實際分得107.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略)
被告人王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事實和受賄罪的罪名無異議,對受賄罪表示自愿認罪;但辯稱指控的第一筆貪污事實,其認為與其他受賄事實沒有實質區別,應該認定為受賄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騙取公共財物489.80434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結伙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00萬元(個人實際分得107.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屬共同犯罪。西安市B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辯護人辯稱王某甲有自首情節的意見,經查,王某甲并未自動投案,辦案機關在對其調查談話時,已經掌握了王某甲全部涉案事實,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之規定,王某甲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稱王某甲有立功表現的意見,因無證據支持,故不予采納;辯稱王某甲認罪態度好、積極退繳贓款、系從犯、初犯的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對王某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王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又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A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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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一、立案標準:
一般情形: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
特殊情形:貪污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立案追訴: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量刑標準:
1.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或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2.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貪污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或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罰金數額一般在2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
3.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貪污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或者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4.終身監禁:犯貪污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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