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1項,明確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為夫妻共同財產。
· 案例:王某婚后利用業余時間直播帶貨的收入,法院認定為共同財產。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2項,包括企業經營收益、股票、基金等投資收益。
· 案例:
1. 張某婚前有100萬元,婚后投資房地產獲利50萬元,法院判決收益部分為共同財產。
2. 李某訴劉某離婚案中,股票在婚內增值部分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3項,婚姻期間實際取得或明確可取得的收益(如稿費、專利轉讓費)。
· 案例:李姐婚后創作小說獲得的版權費,雖由個人創作,但收益歸夫妻共有。
四、繼承或受贈的財產
·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4項,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定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 案例:
1. 李某繼承的房產未明確歸屬,離婚時被分割;而其父遺囑指定“僅歸李某所有”的存款則屬個人財產。
2. 范某某與許某某離婚案中,父母將房產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法院認定為共同財產,但基于出資目的判決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并補償另一方。
五、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
· 法律依據:最高法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5條,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主動收益(如炒股、經營)屬共同財產,被動收益(如利息、自然增值)除外。
· 案例:劉某婚前房屋婚后出租,租金被認定為共同財產,而房屋自然增值部分歸個人所有。
六、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
· 法律依據:最高法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5條,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養老金等屬共同財產。
· 案例:孫某與劉某離婚案中,婚內取得的住房公積金被納入共同財產分割。
· 案例:公證案例中,李某婚后全款購買的房屋雖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但因無書面約定,法院認定為共同財產。
七、其他特殊情形
1. 軍人復員費:按婚姻存續年限比例分割。
2. 婚內財產約定:書面約定可改變財產歸屬。
3. 惡意轉移財產:如金某利訴蔡某業案,一方惡意轉讓股權行為被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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