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羅斯福為什么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我們首先要看看1933年的美國到底有多絕望。1929年全球經濟危機爆發,四年后,當羅斯福就職美國總統時,全美已經有八萬多家企業倒閉,一千七百多萬人失業,五千五百多家銀行倒閉,銀行業近乎癱瘓。更可怕的是,這不僅是一場經濟災難,更是一場社會危機。大自然也在雪上加霜:1932年開始的大干旱讓中西部不斷刮起“土塵暴”,1932年有記錄的土塵暴是14個,到1933年變成38個。約1億英畝的耕地完全失去或大部分失去表層土壤,許多失去耕地的農民全家向西海岸遷移,卻發現城市里也是大批失業居民,沒錢養活自己。在剛剛就任后,羅斯福甚至對身邊的助手說:“如果我失敗了,我就是美國的末代總統了!” 在這樣的背景下,羅斯福認為,通貨緊縮,是當前美國經濟蕭條的主要原因,而打破通縮的關鍵在于實現美元的“再通脹”,也就是提升國內物價水平。而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讓美元與黃金脫鉤并大幅貶值;其理論基礎來自康奈爾大學教授喬治·F·沃倫的“商品貨幣理論”,其核心邏輯是:增加美元供應,就能走出大蕭條。這是因為,商品流通和債務支付都需要美元,而金本位限制了美元數量。美元變得極為稀缺,持有美元成了一種投資,導致大家都不去投資實業或消費。所以隨著通貨緊縮的持續,經濟大蕭條也必然持續,所以破局之道,在于先讓美元貶值,再增加貨幣供應量。
聽起來很簡單,對吧?但有一個看似無法逾越的法律障礙橫亙在面前——“黃金條款”。什么是“黃金條款”?這要追溯到美國內戰時期。當時為了在混亂的貨幣體系中提升債務信譽,債務人在合同中承諾以黃金(Gold Coin)償還債務。這個條款后來被廣泛使用,成了美國金融合同的標準條款。到了1933年,美國公私債務中含有“黃金條款”的債務占到GDP的180%。你想想,這是什么概念?這一比例甚至超過了今天美國政府債務與GDP之比。幾乎所有的長期債務合同——政府債券、公司債券、抵押貸款、保險合同——都寫著這樣的條款:債務人必須以“當前價值標準的美國金幣”償還。所以,如果僅僅宣布美元貶值,那么大眾肯定會選擇持有黃金,而不是美元。政府發行的新美元只會大概率被用來炒黃金,也不會去投資實業或消費,這樣通貨緊縮是不可能扭轉的。于是,羅斯福政府只剩下一條路:必須禁止民間持有黃金,只有這樣,多發行的美元才能抵消通貨緊縮,抬升了物價。大家就又有動力投資實業、消費,促進經濟增長了。因此,要讓美元貶值,就必須先廢除“黃金條款”。但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政府要單方面撕毀幾乎所有的債務合同,意味著對私人財產權的侵犯,意味著對“契約神圣”這一立國之本的挑戰。面對困局,羅斯福政府決定兵行險著,完成了一場爭議巨大的國家毀約。整個過程分為四步。
第一步:強制收繳黃金。1933年4月5日,羅斯福發布第6102號行政令,禁止私人持有黃金。不僅如此,這條行政令,還要求個人與企業在三周內以20.67美元/盎司的官方價格把黃金售予聯儲。違者將面臨高達1萬美元的罰款(在當時堪稱巨款,相當于今天的16.64萬美元)或10年刑期,甚至兩者并罰。命令一發布,美國全國炸了鍋,當時一些報紙嘲諷說:“這就好比一家農場剛剛被災害毀掉,我們的新總統就當了趁火打劫的強盜!”弗吉尼亞州的民主黨參議員卡特·格拉斯莊嚴而真誠地感嘆道:“這是恥辱,先生。這個擁有豐富黃金的偉大政府,正打破向寡婦和孤兒支付黃金的承諾,向他們出售政府債券并承諾按照現行價值標準支付黃金硬幣……這是恥辱,先生。”
然而,羅斯福不為所動,在他的命令下,各個州政府要求銀行提供近期購買黃金者的姓名及住址信息,美國特勤局四處追捕私下交易黃金的民眾。更妙的是,羅斯福還使用了一個巧妙的社會壓力手段:誰不交黃金,名字就會公布在媒體上。在民間正怨氣沖天的美國,這個后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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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許多人依舊藏匿了一部分黃金,但是在政府的軟硬兼施下,大批美國人還是排起長隊,陸續把黃金交給了國家。通過這個政策,美國政府從民間收走了大約500噸黃金。第二步:授權美元貶值——1933年5月,美國國會通過了《托馬斯修正案》,授予總統讓美元貶值最高可達50%的權力。這是一個驚人的授權,相當于國會把貨幣主權交給了總統。接下來,美國政府在羅斯福的推動下,更進一步,宣布廢除“黃金條款”。6月5日,美國國會通過了《第10號聯合決議案》,宣布所有過去和未來合同中的“黃金條款”一律無效。注意,是“所有”,包括已經簽訂的合同。這意味著政府單方面改寫了數以百萬計的私人合同。
這里有個細節特別諷刺。就在強制收繳黃金后,財政部于1933年5月2日發行的新債券仍帶有“黃金條款”,承諾以“當前價值標準的美國金幣”支付。結果一個月后,國會就宣布廢除所有黃金條款。這一行為后來被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麥克雷諾茲等人怒斥為欺騙。第四步:美元正式貶值。這一步最有意思。1933年10月22日,羅斯福宣布:復興金融公司將為政府購買黃金。從此,每天早晨9點鐘,白宮總統臥室里就會聚集兩三個人:沃倫教授、亨利·摩根索和復興金融公司的杰西·瓊斯。他們在干什么?定黃金價格。最終,在1934年1月31日,總統宣布美元官方金價從20.67美元抬升至35美元/盎司,美元對黃金貶值約69%。這個價格一直保持到1971年尼克松讓美元和黃金徹底脫鉤。
羅斯福的系列行動,在當時引發了劇烈震動。絲毫不出意外,那些附加了黃金條款的債券的持有者大為光火,指責這種做法是違憲。他們紛紛選擇與美國政府對簿公堂,有四樁訴訟最終走進了美國最高法院。本質上說來,這些訴訟的要點都是一個——國會是否有權力追溯到過去,改變合約的內容?1935年1月,最高法院分別就這些訴訟舉行了聽證會。政府方面強調此舉的必要性,認為這是在國家面臨“史上最嚴峻的工商業和金融危機”時,為維護國家存續而必須采取的措施,屬于國會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規定貨幣價值”的主權權力。
反對者則堅稱,政府行為侵犯了憲法保護的財產權,違背了“契約神圣”這一基本法律原則,這種賴賬行為將嚴重損害國家信用,甚至引發金融混亂。羅斯福對最高法院的態度并非將其視為神圣建制。倘若在黃金案上最高法院做出不利判決,羅斯福就準備動用行政權力,推翻國家最高法院的裁決。不過,在1935年2月18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做出了有利于政府,而不利于投資者的裁定。多數意見認定,如果對幫助經濟走出大蕭條有意義,羅斯福政府就可以用“必要性”作為理由廢除過去的合約。
出乎意料的是,廢除黃金條款并未對政府信譽或債券需求造成嚴重損害。相反,美國經濟很快走出通縮泥潭,經濟開始復蘇。美元“再通脹”成為羅斯福百日新政中影響最深遠的行動之一。現代學者的研究指出,與《農業調整法案》和《國家工業復興法案》等存在嚴重缺陷甚至可能阻礙了復蘇的政策相比,放棄金本位(廢除黃金條款是其關鍵一步)才是終結大蕭條、推動經濟復蘇的最重要舉措。說到這里,你可能會問:羅斯福憑什么敢這么干?僅僅是因為危機嚴重嗎?不,背后還有更深層的思想根源和理論支撐。
在羅斯福廢除黃金條款的決策中,有一個人的作用至關重要,但他在后來的經濟學史中幾乎被遺忘了。這個人就是康奈爾大學的農業管理學教授喬治·F·沃倫。沃倫是一名研究農業的經濟學家,他曾花費10年心血調查農產品價格下降的根源,并于1932年發表了他的巨著《1720—1932:213年來的批發價格》。書中集結了大量圖表和數據,得出的結論就是:黃金與商品價格存在著明顯的相關性,黃金多則價格漲,黃金少則價格跌。
沃倫教授和他的同事皮爾森通過大量數據分析發現,近100年以來,物價、生產、全世界黃金儲量的上升三者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系。如果生產擴大速度比世界黃金儲量漲速快,物價就會下降。如果黃金儲量增速比擴大生產速度快,則物價上漲。沃倫據此得出結論,既然黃金價格主宰著普遍的價格水平,所以最快捷也最有效的通脹之策,便是對黃金價格采取措施。最終的目標是促成“商品美元”——沃倫說,這樣的美元有著穩定的購買力,且這樣的購買力并非針對特定的商品,而是依托一攬子商品的批量價格所建立,更通過操控美元的黃金含量,令美元就此納入價格指數管理軌道。
說白了,沃倫的理論就是:提高黃金價格,就能立竿見影地提升物價,從而打破通縮。羅斯福總統早在青年時代就修習過經濟學專業的知識。在哈佛大學研究生期間,他學習了美國經濟發展史、美國鐵路經濟學、公司治理經濟學以及金融學等課程。在羅斯福的學生時代,經濟學教授們都在反復強調遵守金本位制的重要性,但羅斯福卻選擇跳出這一思維局限。他曾表示:“我在大學里上了一些經濟學方面的課程,可是我所學到的知識卻都是錯誤的。”
這種對傳統理論的反思,讓羅斯福在面對危機時,敢于采納沃倫這樣的異端理論。但理論支撐還不夠,羅斯福還需要一個更根本的哲學論證:當契約精神與國家生存發生沖突時,誰應該讓位?長期以來,“契約神圣”(Pacta sunt servanda)被視為西方現代文明的基石。這個拉丁文短語的意思是“協議必須遵守”。在普通法傳統中,合同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改變。這不僅是法律原則,更是道德原則。
但羅斯福為廢除“黃金條款”辯護時指出:“考慮到如果不廢除這些條款,將對美國經濟、美國長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所以必須跳出合同條款的狹窄范圍,從更宏觀的角度看待問題。”換句話說,在羅斯福看來,國家主權與生存發展的根本需求面前,契約精神必須讓位。
最終,美國最高法院也通過協商,最終接受了這一論斷。多數大法官認定,如果對幫助經濟走出大蕭條有意義,羅斯福政府就可以用“必要性”作為理由廢除過去的合約。這是在國家面臨“史上最嚴峻的工商業和金融危機”時,為維護國家存續而必須采取的措施,屬于國會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規定貨幣價值”的主權權力。但少數派大法官們堅決反對。在他們看來,這是對憲法保護的財產權的侵犯,是對“契約神圣”這一基本法律原則的踐踏。保守派大法官麥克雷諾茲就警告說:“我們許多人所理解的憲法,對我們意義重大的憲法,已經過去了。”這場爭論的本質,是兩種價值觀的沖突:一種強調規則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認為契約一旦簽訂就不可改變;另一種強調現實的必要性和靈活性,認為在極端情況下,生存法則高于一切。
最終,“必要性”戰勝了“契約神圣”。這個5:4的裁決,確立了一個危險的先例:既然美國最高法院曾經以“必要性”為由做出過一次那樣的裁決,就難保他們不會再次這樣做。說到這里,一個關鍵問題浮現出來:什么樣的情況才算“必要”?這個邊界在哪里?從經濟學理論來看,危機時期的主權違約確實有其合理性。理論模型顯示,當一個國家面臨極端沖擊時,財政緊縮會導致經濟陷入更深的衰退,此時違約可能成為一種理性的選擇。經驗數據同樣表明,危機時期的主權違約相當普遍,雖然短期內會損害信用,但許多國家在違約后能夠更快地恢復增長并重返國際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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