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永嘉縣人民檢察院以溫永檢刑訴〔2025〕5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尚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夏如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尚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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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1月至12月份期間,龍某、吳某、楊某(均已判決)來到樂清市翁垟街道、永嘉縣楓林鎮、巖頭鎮、鶴盛鎮等地,在路邊向狗投放帶有老鼠藥的鴨肉,將狗毒倒后竊走。被告人尚某明知購買的狗是龍某等人用毒藥毒倒再偷盜所得,仍向龍某等人收購狗9只以上,并將狗出售給他人食用,非法獲利人民幣3200元以上。
公安機關從楊某車上查獲用于偷狗的老鼠藥,經鑒定,其中檢測出氰離子成分。
上述事實,被告人尚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犯吳某、龍某、楊某的供述,被害人滕某、潘某、盧某、戴某、徐某、黃某的陳述,情況說明、浙江省永嘉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現場辨認筆錄、刑事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刑事檢查筆錄、刑事搜查筆錄、歸案經過和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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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尚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尚某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應當對其予以從業禁止。公訴機關建議判處尚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該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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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尚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6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0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
二、禁止被告人尚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三、追繳被告人尚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2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信息預覽
被告人尚某,男,1991年5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市太和縣,公民身份號碼XXX,初中文化,經商,住太和縣。因本案,于2025年2月11日被抓獲,同日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15日被繼續取保候審,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永嘉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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