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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發布:關于固定資產投資審計8個方面共368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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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如實反映固定資產管理情況,發現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如何有針對性地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追蹤溯源、分析問題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并提出有價值的審計建議? 一起來看審計署發布的關于固定資產投資審計8方面368項清單常用定性表述,以及小編結合日常案例精心整理的固定資產審計要點。

一、審計署固定資產投資審計8方面368項清單

一、重大政策措施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方面

1.1 違反政府投資管理相關政策規定

1.1.1 投融資體制改革與其他領域改革不協同

1.1.2 貫徹落實投資項目“三個清單”管理制度不到位

1.1.3 沒有制定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具體方案,或任務分工、時間節點不明確

1.1.4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等方面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1.2 違反政府投資計劃管理相關政策規定

1.2.1 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劃與中期財政規劃不銜接

1.2.2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未細化,或未與本級預算銜接

1.2.3 投資計劃未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1.3 違反政府投資資金安排相關政策規定

1.3.1 政府投資資金投向市場能夠有效配置資源的領域或大量支持經營性項目

1.3.2 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發揮不充分

1.3.3 政府投資資金安排不及時

1.3.4 對未入庫項目安排政府投資

1.4 違反立項審批相關政策規定

1.4.1 對實行備案制的投資項目設置前置條件

1.4.2 對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設置規定之外的前置條件

1.4.3 對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未實現并聯核準

1.4.4 未按要求壓縮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審批時間

1.4.5 未按要求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

1.5 違反投資項目在線平臺管理相關政策規定

1.5.1 投資項目在線審批信息平臺未實現互通共享

1.5.2 未將投資項目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

1.5.3 未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對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實施監管

1.5.4 未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步驟將政務服務事項納入一體化在線平臺辦理

1.5.5 未實現電子證照跨地區、跨部門共享和全國范圍內互信互認

1.6 違反建設管理相關政策規定

1.6.1 重大工程項目推進緩慢

1.6.2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活動中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違反公平、公正原則

1.6.3 政府采購活動中設置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6.4 土地招拍掛活動中違規設置限制條件

1.7 違規收費

1.7.1 違規征收國家已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1.7.2 依托行政職權、行政資源及影響力通過壟斷經營、指定服務、強制培訓等違規收費

1.7.3 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清理規范不到位

1.7.4 違規將應由財政資金承擔的評估評審費用轉嫁給企業承擔

1.7.5 要求企業承擔電子政務平臺技術維護費、服務費、電子介質成本費等經營服務性費用

1.7.6 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二、項目建設程序方面

2.1 違規審批、越權審批建設項目

2.1.1 違規、超越規定審批權限審批建設項目

2.1.2 降低標準批準建設項目

2.2 批準、核準建設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建設項目

2.2.1 批準、核準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項目

2.2.2 批準、核準建設不符合國家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

2.3 未按規定辦理項目審批等手續

2.3.1 建設單位未嚴格執行立項、可研、初步設計、用地、環評等基本建設程序

2.3.2 建設單位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資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審批等文件

2.3.3 建設單位違反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相關規定

2.3.4 建設單位未嚴格執行項目核準或備案相關規定

2.4 建設項目違規開工或違規建設

2.4.1 未履行環評程序擅自開工

2.4.2 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2.4.3 應取得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或先開工后辦理施工許可證

2.4.4 未按照規定取得開工報告擅自開工

2.5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投資超過可研批準估算10%及以上未報告審批部門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投資超過可研批準估算10%及以上未報告審批部門

2.6 建設工程竣工后未按規定交付使用

2.6.1 建設工程竣工后未組織驗收擅自交付使用

2.6.2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三、建設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

3.1 項目資本金不符合要求

3.1.1 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不符合規定

3.1.2 資本金未按照規定進度和數額到位

3.1.3 項目未落實資本金就進行建設

3.1.4 通過權益型、股權類金融工具籌集的項目資本金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0%

3.1.5 將項目借貸資金、“名股實債”等資金認定為項目資本金

3.1.6 對未設立獨立法人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未獨立核算

3.1.7 抽走項目資本金

3.2 項目違規舉債產生政府性債務風險

3.2.1 政府部門以文件、會議紀要等形式違規舉債,落實項目配套財政資金

3.2.2 政府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等形式為建設項目融資提供擔保

3.3 配套資金未及時足額到位

3.3.1 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不落實

3.3.2 配套資金未及時足額到位

3.4 政府投資項目中施工單位帶(墊)資承包工程

3.4.1 發包單位強行要求承包企業帶資承包

3.4.2 施工單位以帶(墊)資為條件承攬工程

3.4.3 商業銀行違規向施工單位提供貸款作為墊資資金

3.5 滯留、截留、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

3.5.1 滯留、截留建設資金

3.5.2 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

3.6 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3.6.1 通過編制虛假材料、虛構項目等方式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3.6.2 夸大建設規模、標準等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3.6.3 將自籌資金的建設項目以國家建設項目申報,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3.6.4 將同一項目多頭申報、重復申報,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3.6.5 利用關聯交易虛構支出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3.7 未按規定支付工程價款

3.7.1 未按規定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3.7.2 未按規定扣回預付款

3.7.3 未按規定進行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3.8 超過規定比例預留尾工工程

尾工工程投資超出項目概(預)算規定比例

3.9 虛列投資完成額

3.9.1 虛列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3.9.2 虛列設備投資

3.9.3 虛列轉出投資

3.9.4 虛列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

3.10 未按規定核算項目

3.10.1 基建項目未按項目單獨核算

3.10.2 建設成本控制不嚴格,將不合規的支出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3.10.3 待攤費用支出及其分攤不合理不合規

3.11 未按規定處理結余資金

3.11.1 未按規定處理經營性及非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

3.11.2 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等未公開變價處理

3.12 基建收入核算不符合規定

3.12.1 基建收入未按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3.12.2 基建收入未依法納稅

3.12.3 符合驗收條件而未驗收的經營性項目收入作為項目基建收入管理

3.12.4 索賠、違約金等收入未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3.13 未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未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3.14 未按規定核算相關利息

3.14.1 建設資金存款利息收入未沖減債務利息支出和待攤投資支出

3.14.2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工程借款費用未計入資產成本

3.15 未按規定核算項目取得的財政資金

3.15.1 經營性項目取得的國家直接投資和投資補助未按規定處理

3.15.2 經營性項目建設期間取得的財政貼息未沖減項目建設成本

3.15.3 非經營性項目取得的財政資金未按規定處理

3.16 概(預)算執行不嚴格

3.16.1 未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內容實施,超標準、超規模、超概(預)算建設

3.16.2 擅自增加建設內容,超概(預)算建設

3.17 建設單位管理費超支

3.17.1 項目建設管理費超過批準的總額控制數

3.17.2 業務招待費支出超過項目建設管理費總額的5%

3.18 未按規定核算和管理資產

3.18.1 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未按規定核算

3.18.2 待攤投資支出未按規定分攤

3.18.3 未按照規定及時進行財務關系劃轉

3.18.4 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

3.19 未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未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3.20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列支項目建設成本

3.20.1 無概(預)算列支項目業務招待費

3.20.2 超范圍超標準列支項目業務招待費

3.20.3 超標準報銷項目差旅費

3.20.4 超標準發放人員工資及施工現場津貼

四、招標投標及合同管理方面

4.1 未按規定招標

4.1.1 項目和設備材料采購等未按規定招標

4.1.2 項目化整為零規避招標

4.1.3 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4.2 違規采取邀請招標方式

4.2.1 未經批準邀請招標

4.2.2 提供虛假資料獲批邀請招標

4.2.3 應公開招標而采取邀請招標

4.3 不按規定發布招標公告

4.3.1 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未發布

4.3.2 招標公告未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4.3.3 招標公告未按規定載明相關內容

4.3.4 在不同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

4.4 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時限不符合規定

4.4.1 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日

4.4.2 自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日

4.5 投標人或招標人不符合規定

4.5.1 投標人少于3個未重新招標

4.5.2 參加同一標段投標的兩家或兩家以上投標人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4.5.3 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

4.6 招標相關期限不符合規定

4.6.1 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少于十五日

4.6.2 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少于二十日

4.7 違規串通投標

4.7.1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4.7.2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4.7.3 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

4.8 投標人違規中標

4.8.1 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4.8.2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中標

4.9 違規評標或確定中標人

4.9.1 評標委員會組建不符合規定

4.9.2 評標委員會未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

4.9.3 招標人違規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4.9.4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

4.10 違規簽訂合同

4.10.1 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

4.10.2 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4.11 招標代理機構不符合條件或違規代理

4.11.1 招標代理機構不符合規定條件

4.11.2 招標代理機構違規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活動

五、項目建設管理方面

5.1 建設單位違規發包

5.1.1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

5.1.2 建設單位將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

5.1.3 建設單位將工程肢解發包

5.2 建設單位違規要求設計或者施工單位降低強制性建設標準

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5.3 建設單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

5.3.1 建設單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

5.3.2 建設單位壓縮合理工期

5.4 建設單位未按要求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5.5 建設項目中使用的設備物資不符合要求或違規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5.5.1 建設項目中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5.5.2 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5.5.3 建設單位(招標人)違規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其生產廠、供應商

5.5.4 設計單位除有特殊要求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廠、供應商

5.6 違規施工

5.6.1 建設項目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5.6.2 施工圖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5.7 應按照而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5.7.1 應進行而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5.7.2 應按照而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5.8 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違反資質管理規定

5.8.1 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無勘察、設計資質承攬工程

5.8.2 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證范圍承攬工程

5.8.3 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5.8.4 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5.9 勘察、設計人員違反相關執業資格管理規定

5.9.1 勘察、設計人員無執業資格

5.9.2 勘察、設計人員未經注冊擅自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5.9.3 勘察、設計人員超越執業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5.10 勘察、設計或監理單位轉包、違法分包

5.10.1 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違法分包

5.10.2 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5.11 勘察、設計單位未執行相關標準

5.11.1 勘察、設計單位未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5.11.2 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5.11.3 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

5.12 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工程

5.12.1 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

5.12.2 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5.12.3 施工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5.12.4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12.5 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5.13 擅自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或未按照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

5.13.1 有關單位擅自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5.13.2 施工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在施工中偷工減料

5.13.3 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設備

5.13.4 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5.13.5 施工單位未按要求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進行檢驗

5.14 未按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度或違規承擔監理業務

5.14.1 應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的工程未按規定執行

5.14.2 與施工、供貨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工程監理單位違規承擔監理業務

5.14.3 總監理工程師資格不符合規定

5.14.4 工程監理單位違規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

5.15 工程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履行質量監督義務

5.15.1 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實施工程質量監理

5.15.2 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5.15.3 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5.16 工程監理單位未審查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

5.16.1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

5.16.2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5.16.3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5.17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履職

5.17.1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5.17.2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嚴重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

5.17.3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嚴重未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5.18 檢測機構違規從事檢測業務

5.18.1 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5.18.2 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

5.18.3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5.18.4 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

5.18.5 檢測機構轉包檢測業務

5.19 檢測機構違反相關資質管理和檢測環節相關規定

5.19.1 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或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

5.19.2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或委托無資質機構進行檢測

5.19.3 接受明示或暗示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

5.19.4 弄虛作假送檢試樣

六、工程造價管理方面

6.1 未按規定執行經核定的概算

6.1.1 未按規定程序核定或調整概算

6.1.2 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突破概算

6.2 施工單位違規多計工程價款

6.2.1 超出合同規定或設計圖紙范圍計算工程量

6.2.2 違規增加設計變更工程量

6.2.3 違規提高材料價格、高套定額和提高取費標準,多計工程價款

6.2.4 多計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6.2.5 未按規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進行結算

6.2.6 違反合同約定調增綜合單價,或依據約定應調減而未調減綜合單價

6.2.7 總包管理費(配套管理費)、包干的措施費等費用計取不合理

6.2.8 違規報送工程簽證、施工索賠等合同外價款

6.3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規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6.3.1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規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

6.3.2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6.4 違規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6.4.1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6.4.2 違規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6.4.3 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七、建設征地拆遷和移民方面

7.1 政府或相關部門違規批準農用地轉用、征地或出讓土地

7.1.1 相關部門違規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7.1.2 政府違規征地、政府征收土地未按規定進行公告和登記

7.1.3 相關部門未經招拍掛出讓經營性用地

7.2 建設單位非法占地

7.2.1 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7.2.2 建設單位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

7.2.3 建設單位將應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肢解或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土地審批

7.2.4 建設單位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

7.3 建設單位違規用地

7.3.1 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改變土地建設用途

7.3.2 未履行占補平衡規定

7.3.3 臨時用地到期不歸還

7.4 評估機構或人員征地拆遷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7.4.1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7.4.2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

7.5 違規改變項目容積率

7.5.1 擅自改變容積率標準

7.5.2 違規辦理容積率調整許可

7.5.3 容積率變更后未按規定征繳(補繳)土地出讓金

7.6 拆遷資金管理違反相關規定

7.6.1 未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征地補償或違規降低補償標準

7.6.2 侵占、截留、挪用、滯留拆遷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

7.6.3 補償費不到位或拖欠補償費

7.6.4 虛報冒領征地補償金

7.6.5 先搬遷、后補償

7.6.6 未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7.7 未按規定繳納土地相關費用

7.7.1 未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相關稅費

7.7.2 未按規定復墾或交納復墾費

7.8 移民安置規劃等編制、上報、審批違反相關規定

7.8.1 在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時弄虛作假

7.8.2 在實物量調查或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中弄虛作假

7.8.3 未按規定上報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

7.8.4 違反規定審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

7.8.5 未編制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即撥付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

7.9 違規批準或者核準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

7.9.1 違反規定批準或者核準移民安置規劃未編制或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

7.9.2 未經批準調整或修改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

7.9.3 未經批準調整或修改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

八、 生態環境保護方面

8.1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違反相關規定

8.1.1 行政機關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8.1.2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未按國家規定的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操作

8.1.3 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與有關審批部門存在利益關系

8.1.4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8.2 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規定

8.2.1 在飲用水水源區內設置排污口

8.2.2 未經批準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

8.2.3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建設水源保護無關項目或從事網箱養殖等項目

8.2.4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建設排放污染物項目

8.2.5 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

8.3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使用中違反相關規定

建設項目水污染防治設施中存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和設備

8.4 環境保護等相關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運行

8.4.1 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運行

8.4.2 水土保持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8.4.3 節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8.4.4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8.4.5 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

8.5 在自然保護區內違規建設項目導致環境污染、資源和景觀破壞

8.5.1 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建設生產設施

8.5.2 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違規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

8.5.3 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建設影響保護區內環境質量的項目

8.6 在風景名勝區違規建設

8.6.1 在風景名勝區開山、采石等破壞景觀、植被

8.6.2 在風景名勝區違規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

8.6.3 未經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從事建設活動

8.6.4 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項目未經有關部門批準

8.6.5 施工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對景物等造成破壞

8.7 草原征用、使用中違反相關規定

8.7.1 越權或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征用、使用草原

8.7.2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

8.7.3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

8.7.4 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

8.8 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修改、實施違反相關規定

8.8.1 水土保持方案未編制或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項目

8.8.2 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應修改未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8.8.3 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

8.8.4 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產使用

8.8.5 建設單位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傾倒砂、土、廢渣等

8.9 建設項目造成水土流失未進行治理

8.9.1 建設項目造成水土流失未進行治理

8.9.2 建設項目造成水土流失未按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8.10 建設項目違反文物保護相關規定

8.10.1 未經批準擅自在文物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8.10.2 在文物單位的建設控制帶內建設工程破壞文物歷史風貌

8.10.3 在文物單位的建設控制帶內建設工程,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8.10.4 在文物單位的建設控制帶內建設工程,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8.10.5 在文物單位的建設控制帶內建設工程,建設污染環境的設施或者建設活動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

8.11 文物修繕、遷移、重建違反相關規定

8.11.1 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8.11.2 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

8.11.3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

8.11.4 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

二、固定資產審計要點

(一)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審計

1.有沒有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何時建立的制度?何時修訂的?是否按照上級要求制定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是否與上級相符?是否存在制度管理漏洞?

2.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如何?是否存在制度是一套,執行是另一套現象?規定的強制管理要求的動作是否按期、保質完成?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對造成損失或浪費的是否按照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或處理?

(二)固定資產的取得情況審計

3.是否按照效益原則取得固定資產?是否存在閑置的現象?是否合法取得資產?是否存在權屬瑕疵,無使用價值,或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產安全的固定資產?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是否納入年度投資計劃,是否視同自有固定資產管理?

4.按照國家和上級資產評估管理規定需要評估和備案的,是否進行了資產評估和備案?

5.固定資產是否及時辦理驗收并規范入賬?是否形成賬外資產?需要辦理固定資產權屬登記的,是否及時辦理?是否及時辦理轉資或預轉資?

(三)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審計

6.是否存在未經批準,抵押、質押等擔?,F象?被司法、行政機關查封、扣押現象?

7.是否按照統一規定的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預計凈殘值率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是否按照規定計提減值準備?是否按照規范進行財務處理?對固定資產進行修理、改良、改建、擴建等發生的后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增加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8.盤點執行情況如何?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固定資產清查盤點,摸清固定資產數量、分布及使用狀況,形成清查盤點報告,并根據清查盤點結果及時維護固定資產信息,對盤盈、盤虧資產及時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做到賬實相符。

9.資產閑置情況如何?是否按照規定調劑、調撥資產?

10.資產出租情況如何?存在安全環保隱患的固定資產不得出租,不得將固定資產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四)固定資產的處置情況審計

11.是否按期處置已報廢固定資產及閑置固定資產?是否進行資產評估和備案?固定資產轉讓(包括報廢固定資產)是否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因政府規劃拆遷導致的固定資產處置,是否依法獲取拆遷補償?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是否及時收回并入賬?

12.是否存在應報廢未報廢的資產?是否按照規定報廢資產?單項固定資產進行部分報廢的,是否采取合理的分攤方法對擬報廢部分進行價值確認?復合型資產整體報廢時,其中的可利用資產應合理使用,不得進行報廢。與復合型資產配套使用、無單獨利用價值的無形資產,應隨同報廢固定資產一并進行申報和處理。

13.對已報廢固定資產實行賬銷存管理,建立管理臺賬或備查簿,是否存在報廢后資產流失現象?固定資產報廢后,應通過封堵、拆除、解體或專項回收等方式及時處理,不得重新使用。已做報廢處理的固定資產,對于可以利用的零配件,應加強管理,在確保安全環保前提下合理利用。固定資產報廢后,能夠通過出售方式收回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的,是否及時變現?

(五)固定資產保險情況審計

14.關注固定資產保險工作開展情況,是否按照規定購買合適的保險?關注固定資產滅失或毀損,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由保險公司或責任人賠償的,是否及時進行了索賠;關注保險合同選商方式是否合規,合同價款是否合理;重大財產損失理賠程序是否合規。一般性檢查其投保險種有無覆蓋該固定資產可能發生的風險,有無投保險種與可能發生的風險存在明顯不對稱、過度投保的情況存在;與固定資產價值臺賬相核對,重點檢查核對已報廢、核銷的固定資產是否仍存在投保清單中,本年度新增的固定資產有無加入投保清單中,判斷投保清單有無根據固定資產增減情況進行更新?

(六)固定資產信息管理審計

15.是否通過資產管理平臺對固定資產取得、使用及處置實行全過程動態管理,確保信息準確完整、賬實相符?固定資產信息發生變更的,是否及時進行維護更新。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減值、調撥、報廢、處置等業務處理,是否全過程在資產管理平臺中反映?

小編總結的十類常見的資產管理現象:

1.無計劃、超計劃購建固定資產的;

2.未將固定資產登記入賬,造成固定資產流失的;

3.違規保管、使用固定資產,造成固定資產損失的;

4.未按規定清查盤點固定資產并處理清查盤點結果的;

5.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審批的;

6.以明顯低價轉讓、出租固定資產的;

7.固定資產出租、處置收入未入賬的;

8.違規以固定資產進行抵押、質押等擔保的;

9.未按規定進行固定資產評估和備案,造成損失的;

10.在固定資產管理中弄虛作假、串通舞弊、假公濟私和嚴重失職的。

來源:蘭州市審計局

編輯: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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