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是強奸罪的特殊情形。不滿14周歲幼女性自主意識尚未形成,應當受到法律特別保護。行為人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采取強制手段,無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成立強奸罪。
不可否認,當前個別未成年人發育較早,生活方式和外貌特征類似一般成年人,容易讓外界對其年齡產生錯誤判斷,認定行為人明知幼女更增加現實難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于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上述規定中,對行為人與不滿12周歲幼女發性關系規定擬制“明知”,而對于12周歲至14周歲幼女規定推定“明知”。即根據被害人身體發育、言談舉止、衣著特征、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只有在行為人有足夠的事實依據,才能推翻其“明知”幼女的推定。如果客觀上被害人確實發育成熟,不存在能使人推斷不滿14周歲的明顯特征,一般人均判斷為成年女性,而女方又主動要求與之發生性關系的,對行為人不能認定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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