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當前,國家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項目較多,主要包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六稅兩費”,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稅收征管中發現,一些納稅人通過人為拆分收入的手段,讓自己始終停留在“小微企業”階段,從而持續享受稅收優惠,這有悖于稅收優惠支持企業做大做強的政策初衷。對此應如何加強稅收監管?
答:根據民法有關精神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經營行為是否具有合理目的進行全方位的綜合判斷,對明顯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拆分收入行為予以稅收調整,督促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這是維護國家稅收權益、促進稅收公平的題中應有之意。概括來看,判斷不合理拆分收入的標準,大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看動機是否合理。合理拆分需符合行業慣例與企業發展戰略,能夠帶來管理效率提升、市場競爭力增強等實際效益,而非單純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不合理拆分以減少稅款為唯一或主要目的,拆分前后企業整體經營規模、業務結構無實質變化,僅通過拆分使經營收入適用更低稅率或享受稅收優惠。
二是看業務是否真實。合理拆分后的主體應當具備獨立的生產經營能力和完整的業務流程,包括組織獨立、資產獨立、業務獨立、財務獨立,能夠提供完整的業務洽談記錄、合同協議、履約憑證等資料,不存在資產共用、人員混同、決策集中控制等情況,各主體收入與其實際業務匹配;而不合理拆分的主體往往“一址多證”,注冊地址為虛擬辦公空間或同一地址,無實際經營人員與業務痕跡,現場僅存放少量辦公用品,無實際經營活動。
三是看交易是否公允。合理拆分的主體間交易需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商品銷售價格、服務收費標準與市場同類交易一致,能夠提供第三方報價單、行業公允數據等證明材料;而不合理拆分往往通過低價銷售、無償服務等方式轉移利潤,通過利潤轉移實現整體稅負降低。
附表中列出“合理商業目的”稅收判定標準的正負面清單,可按此參考,具體執法時需嚴格依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向納稅人闡明執法依據,確保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附表:
“合理商業目的”稅收判定標準的正負面清單
判斷
標準
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的分拆(正面清單)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的分拆(負面清單)
動機
是否
合理
符合行業慣例與企業發展戰略,能夠帶來管理效率提升、市場競爭力增強等實際效益,而非單純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唯一或主要目的。
以減少稅款為唯一或主要目的,分拆前后企業整體經營規模、業務結構無實質變化,僅通過分拆使收入適用更低稅率或享受稅收優惠。
業務
是否
真實
應當具備獨立的生產經營能力和完整的業務流程,提供完整的業務洽談記錄、合同協議、履約憑證等資料,不存在資產共用、人員混同、決策集中控制等情況;各主體收入與其實際業務匹配。
往往“一址多證”,注冊地址為虛擬辦公空間或同一地址,無實際經營人員與業務痕跡,現場僅存放少量辦公用品,無實際經營活動。
交易
是否
公允
需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商品銷售價格、服務收費標準與市場同類交易一致,能夠提供第三方報價單、行業公允數據等證明材料。
通過低價銷售、無償服務等方式轉移利潤,通過利潤轉移實現整體稅負降低。
主要
類型
一是業務板塊拆分。為實現精細化管理、專業化運營或聚焦核心業務,將不同業務板塊(如研發、生產、銷售、服務)拆分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各主體具備獨立的組織架構、人員團隊和業務范圍,以提升管理效率和市場競爭力。如,家電制造商將智能家居研發業務拆分為獨立子公司,專注技術創新與市場拓展。
二是風險隔離拆分。為防范經營風險傳導,將不同風險等級的業務拆分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實現業務隔離,也屬于業務板塊拆分的一種特殊情形。如,物流公司將危險品運輸與普通貨物運輸業務分別設立公司,避免單一業務風險影響整體經營;制造企業將研發業務拆分成立獨立的研發公司,分散研發失敗風險。
三是區域拓展拆分。為拓展市場或享受特定區域政策(非稅收優惠類),在不同區域設立子公司,拆分對應區域的業務收入。如,將不同地域的門店注冊為獨立經營主體,具備獨立核算、自主管理的業務實質,各主體獨立負責所在區域的經營活動,實現管理流程優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的目的。
四是資產剝離與重組拆分。企業為優化資產結構、提高資產運營效率或滿足特定監管要求,將部分資產(連同相關業務和人員)剝離出去,成立獨立的法人主體,實行運營收入獨立核算,實現資產的專業化管理和高效利用,聚焦核心資產,滿足上市公司合規要求或特定交易需求。
五是家族企業傳承與股權激勵拆分。家族企業為實現代際傳承或對核心員工實施股權激勵,將部分業務或資產通過合法的股權架構設計,分配給家族成員或激勵對象設立的企業,從而明晰產權結構、激勵核心員工,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1.主體拆分。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個體工商戶甚至空殼企業等方式,將一個經營主體的經濟活動拆分至多個主體,通過控制單一主體的經營規模,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有以下兩種形式:
一是一體同質拆分。同一控制主體設立多家經營范圍高度同質化的主體,各主體表面上獨立經營,實際上人員、場所、資產高度混同(典型現象是“一址多戶”“一人多戶”);
二是多戶空殼拆分。同一實際控制人利用自身、家庭成員、員工等身份注冊多家關聯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并從事同類型業務,將整體業務拆分至各個經營主體,各主體無實際業務,僅作為收入拆分載體;
2.合同拆分。通過虛增交易環節、分拆合同等方式,將一項金額較大或周期較長的業務,拆分為多個時間相近、金額較小(通常低于增值稅起征點或小微企業優惠標準)的獨立合同,或通過“中間商”主體分攤利潤。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