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政〔2026〕1號鄧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區辦事處,市直及駐鄧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切實維護被征地群眾合法權益,按照《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最低補償標準的通知》(豫政文〔2025〕16號)、《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宛政〔2025〕8號),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市政府決定在《鄧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鄧州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及地面附屬物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鄧政〔2017〕35號)基礎上,調整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青苗補償標準
(一)糧食作物(小麥、玉米、水稻、高粱、紅薯、豆類等)補償標準調整為0.13萬元/畝。
(二)經濟作物(花生、芝麻、油菜等油料作物,棉花、煙葉、糖料等)補償標準調整為0.15萬元/畝。
(三)蔬菜瓜果(白菜、蘿卜、生菜、芹菜、菠菜、蔥、蒜、香菜、土豆、西瓜、香瓜、草莓等)補償標準調整為0.20萬元/畝。
二、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
中心城區地面附著物補償按1.80萬元/畝包干價執行,每畝超過1.80萬元部分,根據征地面積進行綜合測算,經測算后據實追加;鄉鎮地面附著物補償依據現狀據實補償。
未涵蓋的補償類型,補償標準按實際損失價值計算,由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被補償主體協商確定;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后確定。
三、國有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參照本標準執行。
四、未能涵蓋的其他事宜,仍依據《鄧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鄧州市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及地面附屬物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鄧政〔2017〕35號)文件執行。
五、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青苗、林木,以及搶建的房屋等建(構)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六、本標準自2026年2月3日起實施,本標準生效之日前已簽訂補償協議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來源:鄧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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