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編制了《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6年版)(征求意見稿)》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6年版)(征求意見稿)》。
為方便大家理解,針對新舊版本,源點小編根據公開信息進行了詳細比對,僅供大家學習交流。
《清單》懲戒措施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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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清單》2026年征求意見版與2025年版,納入的三類14項失信懲戒措施完全一致。
一是由公共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實施的減損信用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場或行業準入、限制任職、限制消費、限制出境、限制升學復學等;
二是由公共管理機構根據履職需要實施的相關管理措施,不涉及減損信用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包括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加評先評優、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納入重點監管范圍等;
三是由公共管理機構以外的組織自主實施的措施,包括納入市場化征信或評級報告、從嚴審慎授信等。
《清單》懲戒內容對比
相較2025年版,《清單》2026征求意見年版在“依法依規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退出)”“依法依規實施職業禁入或從業限制”“依法依規限制相關消費行為”“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5個懲戒措施類別進行了內容增減,新增了24項懲戒內容,刪除了1項懲戒內容,修改了2項懲戒內容。
01
相較2025年版,《清單》2026年版對“依法依規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退出)”措施的懲戒內容進行了如下調整。
新增了14項懲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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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相較2025年版,《清單》2026年征求意見版對“依法依規實施職業禁入或從業限制”措施的懲戒內容進行了如下調整。
新增了8項懲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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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1項懲戒內容:“依法終身禁止重新申請船員適任證書”調整為“依法吊銷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海員證或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禁止重新申請船員適任證書”。
03
相較2025年版,《清單》2026年征求意見版對“依法依規限制相關消費行為”措施的懲戒內容進行了如下調整。
新增了1項懲戒內容:“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不得進入演出場館觀看同類演出”。
04
相較2025年版,《清單》2026年征求意見版對“依法依規限制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措施的懲戒內容進行了如下調整。
新增了1項懲戒內容:“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刪除了1項懲戒內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
05
相較2025年版,《清單》2026年征求意見版對“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措施的懲戒內容進行了如下調整。
修改了1項懲戒內容:“依法依規納入快遞領域違法失信主體黑名單’”調整為“依法依規納入進出口海關監管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兩版《清單》都對失信懲戒措施的種類及其適用對象進行了規范界定,除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共管理機構不得超出清單所列范圍采取對相關主體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失信懲戒措施。公共管理機構以外的組織自主開展失信懲戒的,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部門,應嚴格規范名單認定標準、移出條件、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及該領域主管(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公開。
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其名單認定標準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形式確定,暫不具備條件的可由該領域主管(監管)部門以部門規章形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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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源源
校稿:昊宇
來源:源點蘇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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