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開年,知識產權圈就被一樁案子刷屏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終審判決中,罕見地直接使用了"精心算計、反復無常""有違誠信原則,本院予以譴責"這樣措辭尖銳的表述。被譴責的對象,是一家主營預包裝食品和日用百貨的公司。它在拿到一件名為《一種電子狗》的發明專利后僅5天,就將當前最炙手可熱的機器狗企業宇數科技告上了法庭,索賠金額一度飆升至8000萬元。
從終審判決書披露的程序與事實節點看,這是一宗推進速度極快、且爭點高度聚焦的案件。訴訟時間脈絡如下:
2025年6月25日,露某美公司從案外人處獲得涉案專利權;法院同時查明,其經營范圍主要為預包裝食品、農副產品及日用百貨等,與智能機器人領域“明顯無關”。
2025年7月1日,露某美公司即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指控被上訴人制造、銷售、許諾銷售“Gox”機器狗侵犯其名為《一種電子狗》的發明專利。
2025年9月26日,一審法院作出(2025)浙01知民初79號民事判決,認定被訴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25年10月30日,最高法二審立案;2025年11月26日進行二審詢問;2026年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2026年2月3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詢問中,經法院釋明后,原告公司一度將賠償請求額明確為8000萬元并提交減免訴訟費申請,但僅一天后又以書面方式將請求額回調至500元。
我們先不管原告的訴訟策略有多大膽,分析這件專利本身,到底保護了什么?
涉案專利是中國發明專利CN106384471B,名稱《一種電子狗》,申請日2016年6月7日,授權公告日2018年8月17日。
打開說明書你會發現,這件專利描述的"電子狗",更接近一臺披著狗皮的家庭安防終端。
說明書摘要寫得很明白:用戶出門在外時,可通過手機遠程連接電子狗掌握家中情況;遇到非法闖入時可錄像存儲;還能通過氣體傳感器識別主人身份,并調用不同的反饋機制。簡而言之,它的核心賣點是"家庭陪伴+安防監控+環境感知",重點非四足運動控制。
這本身沒有問題。真正的問題,出在權利要求的寫法上。
權利要求1是一張寫滿了"必要特征"的清單。
專利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為準。而這件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只有一頁,獨立權利要求1把幾乎所有能想到的結構特征一股腦塞了進去。
權利要求1:一種電子狗,其特征在于,包括外殼,外殼包括軀干、頭頸部和四肢,所述頭頸部和四 肢都與軀干連接,所述四肢中部設有活動關節,活動關節與驅動電機連接,所述頭頸部外形 為犬類頭部形狀,頭頸部的眼睛位置設有高清攝像頭,頭頸部的鼻子位置設有氣體傳感器, 頭頸部的耳朵位置設有麥克風,頭頸部的嘴巴位置設有揚聲器,所述軀干內部安裝有控制 器單元、無線通信單元、存儲單元和電源單元,所述驅動電機、高清攝像頭、氣體傳感器、麥 克風、揚聲器、無線通信單元和存儲單元都與控制器單元連接,所述電源單元為其他各部件 供電;所述四肢的底部鋪設有消音墊,四肢下端還安裝有液位傳感器,所述液位傳感器與控 制器單元連接;所述電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變色的仿生毛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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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外形與運動機構:外殼包含軀干、頭頸部和四肢;四肢中部設活動關節并與驅動電機連接。
第二,頭頸部多傳感/交互:頭頸部眼睛位置設高清攝像頭;鼻子位置設氣體傳感器;耳朵位置設麥克風;嘴巴位置設揚聲器。
第三,軀干內部控制與通信:軀干內部安裝控制器單元、無線通信單元、存儲單元、電源單元;相關傳感器與執行件與控制器連接,由電源供電。
第四,腳部與外表材料:四肢底部鋪設消音墊;四肢下端安裝液位傳感器并與控制器連接;電子狗外表包覆可變色的仿生毛皮。
說明書對這些“腳部與外表材料”還給出了明確用途:消音墊用于減少跑動噪音;液位傳感器用于監測積水并示警以減少漏水損失;仿生毛皮用于提高擬真度并可改變顏色以適應不同用戶和環境需求。
此外,從屬權利要求2—9在權利要求1基礎上疊加選配功能,例如:頭頂顯示屏、藍牙通信及紅外控制家電、無線充電與定位信號、語音識別模塊、氣體傳感器細分為一氧化碳/甲醛傳感器、尾部搖擺機構、以及煙霧/溫度傳感器與對講通道等
這件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堆料過多,專利撰寫有一條基本邏輯: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只包含實現發明核心構思所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附加的優選特征應當放到從屬權利要求中逐層展開。這樣做的好處是即使對手的產品沒有那些附加特征,只要包含了核心特征,仍然落入保護范圍。
消音墊、液位傳感器、可變色仿生毛皮,這些功能各自獨立、彼此之間沒有必然的技術耦合關系,卻全部被寫進了獨立權利要求1。結果就是:任何一個特征缺失,整個權利要求就不被侵犯。
最高法在判決中也明確重申了全面覆蓋原則: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均為必要技術特征,被訴方案必須包含全部相同或等同特征才落入保護范圍,缺少任何一個即不落入。
原告在二審中試圖論證"可變色仿生毛皮"是"裝飾性、附加性、非必要特征",最高法否定:"凡是寫入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均為必要技術特征",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在侵權比對中逐一拆解了三組爭議特征的對比結果:被訴產品的足端力傳感器用于感知接觸狀態和保障平穩運動,而非監測積水;4D激光雷達用于獲取三維環境信息和智能避障,而非識別氣體或主人身份;產品表面的涂裝或外置配件,也不等同于"可變色仿生毛皮"。三組特征均不構成相同或等同,侵權指控全部不成立。
從屬權利要求的層次設計也缺乏策略性。從屬權利要求2至9雖然疊加了顯示屏、藍牙通信、無線充電、語音識別、尾部搖擺等附加功能,但它們全部引用權利要求1。
一件好的專利,應當在權利要求的層次結構上形成"寬窄有度"的保護梯度:最寬的獨立權利要求盡可能"抓大放小",從屬權利要求逐步加入細節特征形成防御縱深。
與實體侵權判定同樣引發關注的,是最高法在判決中對原告訴訟行為直接寫入裁判理由的譴責。
最高法明確援引了兩條制度性基礎:一是《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確立的“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并強調當事人有權處分訴訟權利但須在誠信框架下行使;二是《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確立的“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最高法在判決中披露原告公司2025年6月25日受讓取得專利權,5天后的7月1日即提起訴訟。在索賠金額上,起訴時僅主張500元賠償,但同時聲稱對方侵權獲利高達數千萬元,要求以法院審計為準。到了二審階段,經法院釋明后一度將賠償請求明確為8000萬元,但僅一天后又以書面方式回調至500元。
原告還在2025年9月19日基于同一專利另案起訴了被告的另一型號機器狗,賠償請求暫計1500元。最高法對此的定性:"既精心算計、又反復無常",明確違反誠信原則,予以譴責。
從專利本身來看,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如此狹窄,任何一個稍有經驗的專利律師在做侵權風險評估時,都不會得出高概率勝訴的結論。被訴產品與涉案專利在技術路線上的巨大差異,更是顯而易見。
從這個角度看,這場訴訟的真正產品可能不是勝訴判決,而是訴訟本身帶來的關注度和壓力。
而最高法此次在判決中主動援引《專利法》第二十條關于"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的規定,并將對原告行為的譴責直接寫入裁判理由,釋放了一個強烈的制度信號:司法系統對這類專利訴訟的容忍度正在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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