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購買小額商品為幌子,通過“搶付”調包真鈔,常某伙同他人在湖北咸寧、孝感、武漢等地專挑生意繁忙的小店作案,兩年內共計使用假幣27張,總面額2700元。2026年1月12日,經咸寧市咸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使用假幣罪判處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2025年2月底,咸寧城區某零食店收銀員鄧女士在清點營業款時,發現一張百元紙幣手感異常,經仔細辨識確認為假幣后立即報警。公安機關經偵查鎖定了犯罪嫌疑人常某并將其抓獲歸案,同年9月將案件移送至咸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查,常某曾于2022年7月因使用假幣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一年后又重操舊業。2023年7月至2025年3月,常某伙同他人在多地選擇人流密集、營業繁忙且監控比較少的早餐店、奶茶店、零食店下手。作案時,先由一人持真幣購買小額商品,待收銀員驗鈔無誤后,另一人立即上前佯裝“搶付”,在遮擋和干擾收銀員視線的瞬間將已驗的真鈔票調包為假幣。收銀員因已查驗過一次,往往會放松警惕,收下假幣并找零。得手后二人迅速離開現場,受害商戶大多在事后清賬時才發現受騙。其間,該團伙累計使用偽造的百元面值人民幣27張。
常某屬于“二年內因持有、使用假幣受過行政處罰,又持有、使用假幣”之情形,依法已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其同伙因不具備該情節,未達到追訴標準。2025年12月,咸安區檢察院以涉嫌使用假幣罪對常某提起公訴。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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