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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就2026年第9號公告的附件1《適用9%增值稅稅率貨物范圍注釋》與老政策的變化調整做了分析。本文就9號公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以下簡稱附件2)列示的具體征稅范圍與老政策的變化點進行對比分析,以饗讀者,不足之處,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就服務、無形資產及不動產做了概括性表述,要求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提出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具體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9號公告附件2應運而生。
總體來說,附件2基本平移了36號文件附件1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但是個別地方有所調整,其變化點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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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生產生活服務大類
《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增值稅法第三條所稱服務,包括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以及信息技術服務、文化體育服務、鑒證咨詢服務等生產生活服務。
附件2根據實施條例的要求,新增生產生活服務大類,具體內容如下:
生產生活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和其他生產生活服務。
上述內容,實際上就是將36號文件附件1中的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增值稅法修改為服務)整合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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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服務的變化
附件2中交通運輸服務與老政策相比,主要有兩個變化點,具體如下:
1.完善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定義
老政策這樣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附件2這樣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向托運人或旅客提供運輸服務,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附件2相比老政策,其實變化不大,由原先的“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修改為“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向托運人或旅客提供運輸服務”,修改后描述更加全面到位。
2.新增運輸逾期票證收入的增值稅處理
附件2這樣規定: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實,上述規定也不是全新內容,在財稅〔2017〕90號文件中就有相關規定: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附件2其實就是平移了財稅〔2017〕90號文件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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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服務的重大調整
本次新規,對電信業務的增值稅處理影響還是比較大的,將部分適用低稅率(6%)的增值電信服務調整至高稅率(9%)的基礎電信服務,具體分析如下:
老政策增值電信服務包含的內容主要有四項: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及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
附件2增值電信服務包含的內容主要有三項: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不含手機流量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不含寬帶接入服務)、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等業務活動。
對比新老規定,附件2將短信和彩信服務、手機流量服務及寬帶接入服務并入基礎電信服務,適用高稅率(9%)。
附件2中基礎電信服務的內容如下: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手機流量服務、短信和彩信服務、互聯網寬帶接入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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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的變化
金融服務方面,新老政策的變化不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貸款服務的變化
附件2新增保本收益的定義: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實際上,上述規定也不是全新內容,來源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的變化
老政策這樣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附件2這樣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
對比新老規定,附件2針對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取消“收取費用”的表述,使得表述更貼合業務活動。
PS:新規下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范圍變化調整的后續內容將在下一篇文章中和大家分享,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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