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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通過“以牙還牙”方式發布詆毀言論,能否主張與對方過錯相抵,不構成商業詆毀?
經營者回應其他經營者在先不實言論的方式不當且符合商業詆毀的構成要件的,該經營者提出與其他經營者過錯相抵的抗辯不成立。
閱讀提示:商業競爭中,有時會出現經營者回應其他經營者在先詆毀言論的情形,如果回應方式不當,可能會引發商業詆毀爭議。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抗辯自己對其他經營者在先詆毀行為進行回應,自身不構成商業詆毀,法院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商業詆毀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經營者發布可明確指向同業競爭者的不實、誤導性言論,導致相關公眾對該同業競爭者產生不當聯想從而損害該同業競爭者的交易優勢和交易機會的,該經營者構成商業詆毀,該經營者關于自身系回應同業競爭者在先詆毀的抗辯不成立。
案件簡介:
1.2016年11月,倆姊妹家紡店(原告)成立,經營床上用品,經營場所為浙江省臺州市三門縣某村,系“博洋生活”家紡品牌特許加盟商。2014年,何某家紡店(被告)成立,經營床上用品,經營場所與原告在同一個村,系“水星家紡”“華人寢飾”家紡品牌特許加盟商。
2.原告在抖音、微信朋友圈編輯發布了涉及被告經營品牌的負面報道。
3.2021年10月23日—2021年12月1日,被告在抖音平臺陸續發布三條短視頻,內容包含“六敖姐妹家紡博洋生活自己賣被都買我華人寢室品牌送人”“不像有的店賣羊頭掛狗肉,不是博洋家紡說博洋家紡”“騙的今天騙不到明日”“不像六敖有的店博洋生活當作博洋家紡來賣,路橋貨說稱博洋生活,掛羊頭賣狗肉的事情我干不來”。
4.原告倆姊妹家紡店遂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何某家紡店立即刪除其抖音短視頻平臺發布的涉案視頻,在抖音短視頻平臺賬戶發布致歉聲明,持續置頂時間不少于30日,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
5.2022年7月,臺州中院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視頻、發布致歉聲明賠禮道歉并保留五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支出)4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6.被告何某家紡店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其發布的涉案抖音視頻內容均有事實依據,其對原告進行輿論監督,沒有超過同業經營者的謹慎注意義務,原告援引互聯網上針對被告的文章并公開發布貶損性評述,雙方可過錯相抵,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2022年11月,浙江省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何某家紡店發布涉案抖音視頻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裁判觀點:
一、經營者的行為須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才能認定為構成商業詆毀。
浙江高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商業詆毀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主體為經營者,行為對象系其競爭對手,行為人應具有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故意,客觀上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并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或者特定的共同客戶或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進行傳播,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造成損害。
二、兩家店存在同業競爭關系,何某家紡店的涉案視頻表述能夠明確指向倆姊妹家紡店,且通過傳播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倆姊妹家紡店產生不當聯想,導致其商譽受損。
浙江高院認為,本案中,倆娣妹家紡店與何某家紡店經營范圍重合,經營場所均在三門縣健跳鎮下街村,且距離相隔較近,二者之間具有同業競爭關系。
因當地僅倆娣妹家紡店經營“博洋生活”品牌,故何某家紡店發布的涉案三個抖音視頻中所稱“六敖姐妹家紡博洋生活”等內容指向對象較為明確,該些視頻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或者特定的共同客戶或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進行傳播,易導致相關公眾將視頻中提及的不良現象與倆娣妹家紡店相聯系,可能對其商譽造成損害。
三、何某家紡店關于自身行為系針對倆姊妹家紡店作出反應的抗辯不成立。
何某家紡店上訴稱其發布的視頻內容不存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情形,且主觀上沒有詆毀倆娣妹家紡店商譽的故意,而是對倆娣妹家紡店先詆毀行為的反應。
(一)何某家紡店舉證無法證明其涉案視頻提及內容屬實。
對此,浙江高院認為,首先,何某家紡店對其發布的抖音視頻內容的真實性負有舉證證明責任。針對短視頻一內容,何某家紡店并未提交曾向倆娣妹家紡店銷售“華人寢飾”商品的銷售憑證,其一審提交的視頻錄像也不能證明倆娣妹家紡店對該事實的自認,與本案的關聯性無法確定,故何某家紡店稱倆娣妹家紡店購買其商品后再低價銷售、實施惡意競爭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針對短視頻二、三的內容,何某家紡店一審提交了證據2微信截圖,擬證明倆娣妹家紡店通過朋友圈謊稱其經營“博洋家紡”品牌,誤導消費者,且存在品牌貨和市場或混搭銷售的情形。該證據中截圖一、二雖然顯示倆娣妹家紡店開業前朋友圈發出的宣傳單上使用了“博洋家紡”,但倆娣妹家紡店已說明宣傳單系品牌方制作有誤,且在開業時及時進行了糾正,故其主觀上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故意,客觀上也未產生相應的后果;至于該證據中的其他截圖的真實性、關聯性均無法確定,一審法院未予采信并無不當。倆娣妹家紡店是“博洋生活”品牌的加盟店,門頭店招以及商品標簽使用了“博洋生活”,何某家紡店沒有證據證明其將“市場貨”“路橋貨”當作“博洋生活”銷售,以假充真。故何某家紡店亦不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發布的上述兩條短視頻內容具有事實依據。
(二)何某家紡店通過“同態復仇”的方式回應倆姊妹家紡店的在先行為不可取,該情形不能成為何某家紡店不構成商業詆毀的抗辯理由。
浙江高院認為,其次,雖然倆娣妹家紡店在抖音、微信朋友圈編輯發布了涉及何某家紡店經營的品牌的負面報道,何某家紡店如果認為其構成商業詆毀或存在其他惡意競爭行為,應當通過訴訟等合法途徑尋求救濟。在現代法治社會,“同態復仇”的方式不應得到肯定和提倡,倆娣妹家紡店的在先行為亦不能成為何某家紡店發布涉案抖音短視頻的合法抗辯事由。
綜上,何某家紡店的被訴行為符合商業詆毀的構成要件,其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四、一審酌定的賠償數額合理妥當。
浙江高院認為,關于賠償數額,一審法院綜合考量倆娣妹家紡店商譽受損情況,何某家紡店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倆娣妹家紡店的維權費用等因素,酌定何某家紡店賠償數額為40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浙江高院認為何某家紡店的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一般案例庫:《三門縣倆娣妹家紡店、三門縣何美菊家紡店商業詆毀糾紛二審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22)浙民終1021號
實戰指南:
一、經營者之間的“同態復仇”不可行,應尋找合理、妥當的救濟方式。
經營者遭遇競爭對手涉嫌商業詆毀或不正當競爭行為時,不得采取編造、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的方式進行對等反擊,該類“同態復仇”行為不僅無法構成合法抗辯,反而會因符合商業詆毀法定構成要件被認定為侵權,經營者應直接通過固定證據、提起訴訟/向監管部門投訴等合法途徑主張權利,以法治方式解決同業競爭中的商譽爭議。
如果確因考慮訴訟成本而選擇私力救濟的方式,應當注意行為限度,在對外發布涉及同行的言論時,務必確保自己發出的內容有確鑿的事實依據、不存在誤導性的負面表述,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以澄清自身為主要目標,以理性回應為表述基調,避免添油加醋因此被同行抓住把柄。
此外,我們建議,類似情境中的經營者,在應對其他經營者發布針對自身品牌的負面報道或者詆毀式言論時,率先建立書面溝通與合法維權流程,避免通過抖音、朋友圈等公開平臺發布針對競爭對手的評價,所有爭議優先通過律師函、線下協商解決。
二、經營者抓住同行已糾正的行為瑕疵對外散播,該散播行為可能會在后續的訴訟中被否定評價。
本案中,何某家紡店關注到倆姊妹家紡店在開業時宣傳單上誤將“博洋生活”印成“博洋家紡”,因此其在涉案視頻中的相關表述是有依據的,且主觀上是為了輿論監督,企圖以此抗辯自身的表述不構成商業詆毀。
進入本案訴訟程序中,倆姊妹家紡稱該誤用情形已及時糾正、自己不存在欺詐消費者的主觀故意,因此何某家紡店的相應舉證無關聯性,相應的抗辯亦不成立。
可見,對于經營者而言,對于關注到的同行在經營中的行為瑕疵,應當謹慎對待,必要時至少應當跟進情形是否存在變化,比如針對同行多年前的行為瑕疵發布言論時,要注意同行的經營現狀、是否仍然存在該行為。
如果確有必要發布相關言論,也要注意用詞客觀性及言論的時效性,注意適當提示消費者該主體行為的具體時間點。
相關法律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2.《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延伸案例:
1.《杭州某公司等與深圳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案號:(2024)京73民終2054號
核心觀點:編造、發布、傳播或者參與傳播針對同業競爭者的誤導性信息、虛假信息,足以導致相關公眾降低對該同業競爭者的商譽評價的,構成商業詆毀。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商業詆毀行為是指經營者編造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
本案中涉案聲明是否構成商業詆毀需從以下要件分析:首先,涉案聲明內容存在虛假誤導性。杭州某公司在涉案聲明中不僅將未決案件中的單方主張以肯定性表述對外發布,還添加了“有組織參與洗歌產業鏈”“逃避對抗監管”等無事實依據的指控,并使用“腌臜丑態”“邪道”等帶有強烈貶損性的用語,超出了正當商業評論的合理范疇。
其次,兩公司行為具有損害商譽的后果。涉案聲明內容足以使公眾誤認為深圳某公司存在司法定性的嚴重侵權行為,降低其商業評價。
再次,杭州某公司作為直接競爭對手具有主觀故意,廣州某公司雖不直接運營音樂產品,但通過在×易郵箱設置聲明鏈接的行為,與杭州某公司共同擴大聲明傳播范圍,形成協同效應。
綜上,杭州某公司編造傳播涉案聲明及廣州某公司協同傳播的行為,符合商業詆毀的構成要件,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2.《無錫豪家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無錫市羽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商業詆毀糾紛民事二審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2)蘇02民終5900號
核心觀點:根據生活經驗推斷,兩公司人員之間僅涉及詢問相關事實的私人對話不能認為是代表公司發布言論,朋友圈僅涉及情緒宣泄,均不包含虛假、誤導性信息,公司不構成商業詆毀。
無錫中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依照該條規定,認定商業詆毀成立,需要滿足以下要件:行為主體為經營者,對象為競爭對手;行為表現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后果為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具體到本案,豪家公司一、二審訴稱的商業詆毀行為包括:左某在與王藝夢的微信聊天中稱“豪家狗都不去”“被豪家坑”;左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稱“豪家是有什么毛病嗎我哪個字眼罵你還挖人了我服了這種小心眼”;張某在盧勝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稱“他是不是給你畫大餅了”“如果他之前有猥褻過你的話”。
首先,針對左某向王藝夢發送涉案微信信息的行為評價,無錫中院認為,不能認定左某是代表羽晟公司實施經營行為,其在聊天中的身份并非經營者。盡管左某提到“想喊你來我們公司的哇”,但是私人聊天中亦可以包含與工作相關內容,若只要提及公司或工作就一概認定為屬于職務行為,則顯與生活常識相悖。從二人微信聊天內容來看,顯然屬于私人交流。左某稱“想喊你來我們公司的哇”,王藝夢回復“我還想讓你來我們這兒呢”,該事實更可以反映,豪家公司訴稱的“挖人”言論,更接近于朋友間隨意聊天性質,而非代表公司招募人員。綜合二人微信聊天中的其他內容,均為朋友間的私人聊天,不能認為左某系為羽晟公司發表上述言論,原審判決認定相關事實有誤,無錫中院予以糾正。
其次,針對左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行為評價,無錫中院認為,該條朋友圈信息為純粹情緒發泄,并未陳述相關事實,更未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最后,針對張某向盧勝容發送涉案微信信息的行為評價,無錫中院認為,張某未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因張某為羽晟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且微信聊天記錄中提到了兩公司間存在糾紛,張某想要搜集對豪家公司不利證據,因此可以認定張某符合經營者的主體要件。但二人微信聊天記錄所反映的,是張某向盧勝容詢問郭峰是否對盧勝容實施了違反商業道德或社會道德的行為,以上行為均是對事實的詢問、查證,而非捏造、散布虛假或有誤導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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