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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單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如需咨詢或轉載,請私信作者本人
01
去年10月底,央行行長潘功勝在“2025金融街論壇”主題演講中首提“穩定幣”,明確表示穩定幣相關的市場操作投機氛圍濃厚,央行自2017年以來發布的9.4公告、9.24通知等多項虛擬貨幣政策仍然有效,下一步的打擊重點是境內虛擬貨幣的經營和炒作。
緊接著,11月底,央行、金融辦、公安部、外匯局等13部委就召開“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工作協調機制會議”(下稱11.28會議),明確指出“按照9.24通知的要求,堅決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算是對潘行長主題演講精神的響應。
注意,9.24通知的完整標題是《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11.28會議的關鍵詞也是“虛擬貨幣交易炒作”。
所謂“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從官方的監管態度來看,普遍認為是針對虛擬貨幣的“經營”和“炒作”活動,重在打擊圍繞虛擬貨幣的長期性、有組織、面向不特定對象的營利性行為,不包括私人之間的虛擬貨幣買賣行為,如個人從交易所買幣、個人與幣商的OTC交易。
02
然而,就在昨天,央行、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外匯局等八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下稱2.6通知),該通知即日生效,9.24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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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長剛說過系列政策文件仍然有效,才過三個月,就廢止了其中最核心的9.24通知。
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從通知的標題來看,2.6通知的關鍵詞從“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改為了“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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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的“等”,主要是增加了“RWA(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的監管內容,本文暫不討論。
這里的“相關風險”,則有從“禁止經營,限制交易”擴大到“全面禁止經營和交易,強化監管”的意味。
從通知的發布機關來看,9.24通知的十部委,分別是央行、網信辦、最高法、最高檢、工信部、公安部、市監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而2.6通知的八部委,分別是央行、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監總局、金管總局、證監會、外匯局。
對比可知,在最新的通知中,國家發改委出面了,網信辦、最高法、最高檢未參與聯合發文,但與本次的八部委“達成一致,并經國務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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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預示著,監管策略將行政執法放在了更前端的位置,避免一般性違法行為動輒升級為刑事犯罪,但也并不意味著司法打擊力度的減弱。
03
為什么?
雖然2.6通知基本延續了9.24通知等政策文件的表述,如“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不具有法償性”,“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等,但該通知還特意增加了以下內容:
關于虛擬貨幣,
(1)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
(2)金融機構(含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發行和銷售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產品,不得將虛擬貨幣及相關金融產品納入抵質押品范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
(3)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并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4)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穩定幣”等字樣或內容。
(5)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6)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明知或應知境外主體非法向境內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仍為其提供協助的境內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言下之意,
境外交易所和幣商(無論實際經營者是境內公民還是境外主體)不得向境內個人或企業提供交易、兌換、中介等虛擬貨幣相關服務,也不得擅自赴境外或控制境外主體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甚至與虛擬貨幣有關的商業宣傳、營銷、付費引流等行為也是被嚴格監管的。
在這樣的監管態勢下,境內個人與境外交易所交易,或與幣商OTC交易的行為,很容易被認定為違法。甚至,如果在交易過程中涉及贓款贓幣,“主觀明知”的認定標準也會大大降低,辦案機關可以據此推定“明知或應知”,更容易指控構成幫信罪、掩隱罪甚至洗錢罪。
關于穩定幣,
2.6通知首次提到,掛鉤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鉤人民幣的穩定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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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虛擬貨幣不屬于法定貨幣,也不屬于外匯,但官方認為,掛鉤法幣的穩定幣在現實中一定程度上扮演了法定貨幣的角色。
說白了,在未來的司法實務中,與美元或美債掛鉤的USDT、USDC等穩定幣,一旦涉案,很可能被擴大解釋為“外匯”,進而將一些買賣泰達幣的OTC交易認定為“變相買賣外匯”,即便不一定構成非法經營罪,至少可以視為行政違法,按30%的比例罰款。
04
那么,民間買賣或投資虛擬貨幣的行為,是一點合法的空間都沒有了?
也不必然,2.6通知留了一句兜底的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資虛擬貨幣,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也就是說,民間買幣賣幣的,不是全部都違法。那些違背公序良俗的,法律不予保護,視為無效,各自承擔風險和損失;那些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依法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至于怎樣算違背公序良俗、怎么算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
尚無具體、可執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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