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發布的《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聚焦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核心要求,明確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基本原則。在金融產品日益豐富、消費者需求多元分化的背景下,新規要求金融機構必須把“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或提供給適合的客戶”,讓每一筆投資都更貼合消費者的真實需求和承受能力,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金融市場經營行為劃定了清晰準則。
作為深耕保險行業的金融機構,陽光人壽高度重視《辦法》落地實施,以系統化、全流程、多維度的扎實舉措,全面推動新規要求融入經營管理各環節,切實筑牢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屏障。公司全面升級適當性管理體系,修訂《陽光人壽適當性管理辦法》,涵蓋產品與消費者分級、銷售適當性管理、監測機制等關鍵環節,并同步完善配套制度,推動適當性管理嵌入全業務流程。
在產品管理方面,陽光人壽依據產品復雜程度與保單利益浮動特性,將風險等級由低到高劃分為P1至P5類,通過官網公開披露在售產品的風險等級情況,讓消費者清晰知曉產品風險,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
在業務流程方面,優化風險評估問卷并升級移動出單、手工出單、官微等多渠道適當性流程,系統可在銷售過程中自動核驗產品風險等級與銷售人員資質,不匹配則自動阻斷交易,從技術層面守住合規底線;調整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次數限制,客戶可查詢剩余次數及歷史評估記錄,若客戶選擇購買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需簽署《投保風險警示確認書》,由此充分提示并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同時,針對老年群體等特殊客戶,陽光人壽推出“長輩版”界面,采用1.5倍大字顯示,強化風險提示;在“雙錄”環節為老年人提供慢速語音播報,提升線上渠道的適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讓金融服務更有溫度。
為確保新規落地無死角,陽光人壽在全國范圍內掀起專項培訓熱潮。陽光人壽甘肅、浙江、湖南等分公司及下轄機構先后組織內、外勤人員,圍繞產品分級標準、客戶評估流程、系統操作規范等核心內容開展專題學習;陽光人壽山東、陜西、江蘇等分公司創新采用線上線下結合、案例分析與實操演示并重的模式,解讀“產品-客戶-銷售人員”五級匹配規則,明確嚴禁代客操作、虛假告知等禁止性規定,強化“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給適合的客戶”的職業理念。從總部到分支機構,全系統形成上下聯動、全員參與的宣導格局,確保新規要求入腦入心、落地見效。
陽光人壽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公司將以《辦法》實施為新的起點,持續深化產品適當性管理工作,不斷優化管理制度、完善流程機制、強化技術支撐、提升專業能力,將適當性管理要求貫穿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全過程、各方面,為構建公平誠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費環境貢獻陽光力量,以高質量的金融服務護航人民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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