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23〕13號
第十六條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能夠實現強制性規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關于 “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的規定認定該合同不因違反強制性規定無效:
(一) 強制性規定雖然旨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實際履行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的影響顯著輕微,認定合同無效將導致案件處理結果有失公平公正;
(二) 強制性規定旨在維護政府的稅收、土地出讓金等國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當事人的民事權益,認定合同有效不會影響該規范目的的實現;
(三) 強制性規定旨在要求當事人一方加強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對方無能力或者無義務審查合同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將使其承擔不利后果;
(四) 當事人一方雖然在訂立合同時違反強制性規定,但是在合同訂立后其已經具備補正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條件卻違背誠信原則不予補正;
(五)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旨在規制合同訂立后的履行行為,當事人以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為由請求認定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履行必然導致違反強制性規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前兩款認定合同有效,但是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經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刑事偵查機關;屬于刑事自訴案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最高判例”微信公眾號編者附:《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負責人就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答記者問(摘錄)
問:違反強制性規定哪些情形下導致合同無效,哪些情形下合同仍然有效,是一直困擾司法實踐的疑難問題。解釋對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是如何解釋的?
答:這一問題是民商法學界公認的世界性難題。起草小組在院領導帶領下對此問題進行了30多次專題討論。繼原合同法第52條將影響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嚴格限定為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后,原《合同法解釋二》第14條又進一步將導致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限制在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這對于確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的觀念具有重要意義。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雖然沒有采用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表述,但在規定法律行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同時,明確規定 “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在解釋的起草過程中,考慮到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表述已被普遍接受,不少同志建議繼續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作為判斷合同是否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標準。經過反復研究并征求各方面的意見,解釋沒有繼續采用這一表述。
一是因為,雖然有的強制性規定究竟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十分清楚,但是有的強制性規定的性質卻很難區分。問題出在區分的標準不清晰,沒有形成共識,特別是沒有形成簡便易行、務實管用的可操作標準,導致審判實踐中有時裁判尺度不統一。
二是因為,在有的場合,合同有效還是無效,是裁判者根據一定的因素綜合進行分析的結果,而不是其作出判決的原因。
三是因為,自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概念提出以來,審判實踐中出現了望文生義的現象,即大量公法上的強制性規定被認為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根據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的表述,我們沒有采取原《合同法解釋二》第14條將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做法,而是采取了直接對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的“但書”進行解釋的思路,回應廣大民商事法官的現實需求。
需要指出的是,解釋這樣規定,不妨礙民商法學界繼續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區分標準的研究。我們也樂見優秀研究成果服務審判實踐,共同解決這一世界難題,共同助力司法公正。解釋具體列舉了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的五種情形:
其一,強制性規定雖然旨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實際履行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的影響顯著輕微,且認定合同無效將導致案件處理結果有失公平公正。這是比例原則在民法上的適用,也與刑法第13條關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具有內在的一致性。
其二,強制性規定旨在維護政府的稅收、土地出讓金等國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當事人的民事權益,認定合同有效不會影響該規范目的的實現。例如,開發商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簽訂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協議。該規定并非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而是為了維護政府的土地出讓金利益,且即使認定合同有效,通常也不會影響這一規范目的的實現。
其三,強制性規定旨在要求當事人一方加強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對方無能力或者無義務就合同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認定合同無效將使其承擔不利后果。例如銀行違反商業銀行法第39條規定的資產負債比例發放貸款,因該規定旨在要求銀行加強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借款人無從獲知銀行是否違反該規定,自然不應僅因銀行違反該規定就認定合同無效,否則借款人的交易安全將無法獲得有效保障。
其四,當事人一方雖然在訂立合同時違反強制性規定,但是在合同訂立后其已經具備補正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條件卻違背誠信原則不予補正。例如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即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在合同訂立后,其已經具備申請預售許可證明的條件卻違背誠信原則不向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而是因房價上漲受利益的驅動主張合同無效,就不應獲得支持。
其五,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情形。例如當事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后,未依法辦理備案登記,依據民法典第706條的規定,不應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來源:最高判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