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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一個案例:
小陳是銷售冠軍,業績好到老板每次開會都要點名表揚。
可是,去年公司業務轉型,決定把他從銷售部調去新成立的運營部。
消息一出,小陳臉都黑了:「我簽的合同是銷售,你讓我去運營,擺明搞我啊!」
從那天起,他每天照舊跑去銷售部打卡,坐在工位上不干事,像釘子戶一樣。新崗位沒人去干,老崗位人心惶惶,老板看了火大,HR更是焦頭爛額。
解雇?怕違法。
不解雇?業務亂套。
如果遇到這樣的問題,怎么辦呢?
我們先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先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說人話就是:調崗,本質上是勞動合同的變更,原則上要協商一致、簽字畫押。
但別忘了,用人單位也不是毫無辦法。
司法實踐承認:企業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權,只要出于正常的經營管理需要,調崗是可以的。
關鍵在于一個詞:合理。
我們先看看,什么是「不合理調崗」?
最高法院在征求意見稿里曾經亮過六條紅線:
1、不符合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
2、沒有經營需要,純屬找茬;
3、工資待遇明顯下降,還不補償;
4、員工壓根干不了新崗位;
5、調崗帶有歧視、侮辱或懲罰意味;
6、違反法律法規。
很遺憾,2025年8月1日,司法解釋二正式稿公布,刪除了上面的這個規定。
意味著,未來怎么判,還得看各地法院的自由裁量。
F..K
那咋整,每個地方都不一樣。
再來說兩個小案例。
某公司因部門整合,把張某從銷售部調到行政部。
張某拒絕報到,堅持在老崗位打卡。
法院判了:公司調崗合理,待遇沒變,也有溝通,張某拒絕就是嚴重違紀,公司解雇合法。
另外一個案例,某公司把懷孕 7 個月的李某,從辦公室調去車間流水線,理由是「經營需要」。
李某拒絕,公司還降她工資。
法院直接認定:公司違法,涉及對孕期女職工的保護,賠償走起!
你看看,現在的判決,是完全要看各地法院的自由裁量。
這件事情,給HR要敲警鐘的幾點
1、調崗要有證據鏈:組織架構調整通知、業務報告、會議紀要,少一樣都說不清楚。
2、待遇不能動歪心思:崗位能動,薪酬動不了。降薪式調崗,必翻車。
3、溝通要書面化:不是隨便喊一句「你去那邊上班吧」。要有書面通知、溝通記錄、簽收回執。
4、規章制度必須兜底:規章制度里必須明確,拒絕合理調崗=嚴重違紀。否則真打官司,公司容易敗。
5、特殊群體更要謹慎:孕期、工傷、患病員工,基本別碰,碰就是坑。
最后小匯小說:調崗,看似是公司「人盡其用」的小動作,實則是最容易踩雷的雷區。
公司如果隨意操作,就可能被判違法調崗;員工如果無理對抗,也可能因「嚴重違紀」被解雇。
調崗不能任性,拒絕也得講理。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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