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數字時代,我國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問題日益凸顯,其法律規制在實踐中亦面臨法律條款實踐轉化不足、 “技術+法律”協同機制尚待完善、多元主體權責邊界尚待厘清等治理瓶頸。需通過完善制度體系、強化執法效能、推動多元協同等法治路徑,系統性破解治理難題,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筑牢法治屏障。
數字時代,短視頻以其便捷性、趣味性、可視化和交互性等特點,成為未成年人重要的文化消費形式,也成為其獲取信息、休閑娛樂及實現身份認同的重要途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統計數據顯示,在2024年全年新增的742萬網民中,10歲至19歲青少年占比近半,其首次使用的互聯網應用中,短視頻類占比達37.3%。短視頻使用加劇了未成年人網絡沉迷風險,其負面影響逐步顯現。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年發布的《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 (2024)》顯示,當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現數量上升、類型集中、犯罪低齡化等顯著特征,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達101526人,同比上升4.3%。如何運用法治手段化解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問題,既是守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現實需求,也是推進網絡空間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命題。
法律規制現狀
從分散規范到體系化治理的立法演進。近年來,為構筑清朗的網絡視聽空間、全方位守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國家持續推進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法治建設工作,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的法律規制體現出從分散規范到體系化治理的立法演進軌跡。
分散規范階段。201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為網絡時代未成年人權益保障奠定基礎;2019年施行的《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作為我國首部專門規范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的規章,聚焦不滿14周歲兒童的信息安全,確立分級分類保護制度,雖未直接涉及沉迷防治,卻為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護提供了細分領域的規制思路;202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突破性增設“網絡保護”專章,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防沉迷義務,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從原則性倡導納入剛性約束;同年施行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進一步鼓勵平臺開發適合未成年人的使用模式,為防沉迷實踐提供政策引導;202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則從家庭維度發力,明確父母或監護人“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法定責任,填補了家庭監管的法律空白。這一階段的規制雖初步構建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框架,但對短視頻這一具體領域的針對性不足,既缺乏對短視頻平臺義務的細化規定,也未系統梳理網絡服務提供者、學校、家庭等多元主體的權責邊界,整體呈現泛化規范多、精準規制少的特點。
體系化治理階段。2023年10月,國務院發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作為我國首部專門性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綜合立法,標志著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規制進入體系化治理新階段。《條例》圍繞網絡素養促進、網絡信息內容規范、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沉迷防治等核心領域,構建了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在網絡沉迷防治方面,其規制呈現三大特點:一是明確平臺主體責任,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嚴禁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沉迷的產品或服務;二是聚焦重點領域,將網絡音視頻(含短視頻)與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社交等并列,明確禁止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等易引發沉迷的活動,并要求根據未成年人年齡階段合理限制消費數額;三是強化人文關懷,嚴禁以虐待、脅迫等方式干預沉迷行為,平衡規制剛性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這些規定既覆蓋短視頻平臺在內的各類網絡服務提供者,又兼顧責任邊界與實踐可行性,較為全面地構建了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防治的法律體系,實現了從分散應對到系統治理的質的飛躍。
從單一分散治理到多元協同治理體系的演進。條例的出臺徹底改變了以往治理主體分散、責任邊界模糊的狀況,構建起全社會共同參與、多元協同的治理格局,為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問題提供了全方位、立體化的治理框架。《條例》重點厘清了政府部門、平臺企業、學校、家庭、行業組織、新聞媒體等主體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的職責,形成權責清晰、協同聯動的治理網絡。
網絡平臺的主體責任與核心義務。《條例》明確要求平臺需承擔防止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的主體責任,包括強制推行“未成年人模式”、建立內容審核機制、實施消費管理等。其中第十九條規定,平臺應當具有有效識別違法信息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網絡沉迷的責任。第二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定期開展影響評估、提供未成年人專區等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戶依法享有的網絡保護權利和遭受網絡侵害的救濟途徑,明確平臺在預防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問題上的網絡保護責任。
家庭的監督義務與引導責任。法律明確將家庭定位為預防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的第一道防線,既禁止監護人的消極放任,也倡導家長應積極引導,嚴防網絡沉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明確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從底線層面劃定監護人的監管責任。《條例》第十七條進一步強化家庭的積極作為義務,要求監護人“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提升自身網絡素養,規范自身用網行為”,通過教育、示范、引導與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幫助未成年人建立健康的用網習慣。這一規定將家庭責任從“不放任”的消極約束,升級為“主動引導”的積極作為,形成與平臺責任的有效銜接。
政府的監管職責與協同職能。近年來,為營造健康的網絡視聽環境,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各政府部門積極承擔行政監管責任,通過專項行動、監督檢查等方式確保法律實施。2019年,國家網信辦指導抖音、快手、火山小視頻等短視頻平臺試點上線青少年防沉迷系統。2023年,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召開專題會議,要求加強短視頻平臺未成年人保護,重點抓好身份識別和青少年模式完善。2024年,中央網信辦開展“清朗·2024年暑期未成年人網絡環境整治”專項行動,處置違規賬號2.1萬余個,關停直播3.2萬余場。同時,《條例》規定國家新聞出版部門應牽頭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防治工作,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網信等部門應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指導有關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等開展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所致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基礎研究和篩查評估、診斷、預防、干預等應用研究。
法律治理難題
法律規定的實踐轉化效能有待加強。盡管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網絡沉迷的法律框架已基本成型,但部分條款仍停留在原則性規定層面,缺乏具體執行標準與追責細則。比如《條例》要求在網絡平臺服務的設計、研發、運營等階段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特點,但未明確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的具體判斷標準,從而導致平臺在構建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時存在模糊空間。同時,《條例》規定由外部獨立機構對平臺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情況進行監督,但未明確界定外部獨立機構的選聘主體、監督標準及未監督到位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僅規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以及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發現父母未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網絡沉迷義務的,應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但上述單位在實際履責過程中,對于未成年人網絡使用行為是否超越合理尺度、未成年人父母是否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缺乏有效切入口,導致法律規定的實踐轉化效能不足,執行層面的可操作性仍需進一步強化。
“技術+法律”協同治理機制有待完善。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難題需在技術賦能與法律治理的雙重規制下方能得到有效解決,但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 “技術 + 法律” 協同治理機制。技術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優化搭建短視頻平臺的算法推薦、未成年人模式的數據模型等,確保平臺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法律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的網絡沉迷。法律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依據法律法規對網絡平臺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確保平臺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由于兩個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不夠完善,信息共享不夠及時,可能會出現技術監管部門由于法律知識儲備不足,無法按照法律規定去完善技術應用與模型構建;執法部門由于缺乏必要的網絡技術知識,導致其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脫離技術應用場景、法律規定過于泛化、網絡違法行為難以取證等問題,最終導致法律效果難以實現。
多元主體的權責劃分有待厘清。從《條例》第五十三條至五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網信、新聞出版、電影、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負有監管責任,監管權限包括警告、罰款、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但由于不同監管主體的專業背景、利益訴求等不同,對風險的認知也各不相同。同時,各監管主體之間存在條塊分割、職責不清等問題,也會導致在問題處置時出現相互推諉、效率低下等情況。風險與收益的不平衡也降低了各監管部門協同的積極性。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治理成本較高,往往需要耗費大量時間、金錢和精力,但問題治理的收益往往是間接、長期、公共性的,短時間內治理效果難以顯現,治理成本可能會遠遠高于治理所產生的收益,部分組織或個人不愿承擔風險治理成本,而是希望從他人的治理行動中獲益,進而出現“風險治理搭便車”現象。
法律規制路徑
針對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治理難題,必須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以法治手段筑牢未成年人保護的堅實屏障。
加強制度建設,完善法律規制體系。
制定網絡保護戰略規劃。1999年,歐盟就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實施計劃,制定了《改善兒童網絡歐洲戰略》《歐盟網絡安全戰略:一個開放、安全和可靠的網絡空間》等指導性文件。英國為持續推進網絡安全提供政策支持,先后于2009年、2011年、2016年、2022年發布《政府網絡安全戰略》。據此,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亂象,應從戰略層面制定實施計劃,協調全國按照統一價值標準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
增強法律法規可操作性與針對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現有法律框架下,應進一步明確政府、平臺、家庭、學校、未成年人等多元主體的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尤其是要重點厘清平臺對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的發現與處置權責,實現未成年人保護理念從“消極保障”向“積極服務”轉變。
健全防沉迷系統規制條款。實踐中,部分未成年人通過借用成年人賬號、破解系統限制等方式繞過平臺管控,導致超時觀看短視頻的情況屢見不鮮。但現行法律對此類規避行為缺乏明確界定,既未對未成年人的此類行為作出規范,也未厘清平臺在技術防御失效時的補充責任,以及監護人在監管缺位時的對應義務。這種規制空白使得防沉迷系統的實際效能被嚴重削弱,難以形成閉環治理。
強化執法效能,構建全鏈條監管機制。建立技術監管的動態監測體系。監管部門應聯合技術部門共同開發“未成年人防沉迷監管平臺”,實時監測短視頻平臺身份認證、時長限制、內容推送等數據。同時,推行“黑白名單”制度,對落實防沉迷措施到位的平臺給予政策扶持,對多次違規的平臺根據違規的實際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
設立權益保護專門機構。為保護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權益,世界各國分別設立專門機構,如英國建立兒童網絡保護特別工作組、澳大利亞成立網絡安全專員辦公室等。我國應參照其他國家的優秀經驗和成功實踐,設立預防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的專門機構,有針對性地解決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問題。
強化司法保護機制落地實效。檢察機關需深化司法監督職能,健全針對未成年人網絡權益的公益訴訟機制,重點防范平臺利用技術優勢濫用權利、突破法律邊界,通過司法審查倒逼平臺在法治框架內合規運營;法院系統應推動設立“未成年人網絡案件專門合議庭”,同時定期發布未成年人網絡沉迷典型案例與指導性案例,以司法裁判的示范效應,為全社會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提供明確的行為指引與法治樣本。
引導多元參與,實現共建共治共享。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難題需要各治理主體協調合作、同頻發力。首先,政府應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進行全面規范,明確各方的責任和義務。其次,學校應加強網絡素養教育,通過案例教學、模擬體驗等方式,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網絡觀念,建立健全心理健康監測機制,及時識別并有效干預學生的成癮傾向。一旦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應及時告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再次,家庭應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責任,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通過教育、示范、引導和監督等手段,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監管。要注重對未成年人興趣的引導,減少其對短視頻的過度依賴,積極參與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最后,平臺應優化算法推薦機制,推進信息內容審核的精細化管理,加強優質內容供給,積極主動將平臺自身建設發展與青少年身心健康相關聯,為未成年人構建清朗有序的網絡生態環境。
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的法律治理困境本質上是技術創新與法律滯后、商業利益與社會責任、個體自律與外部監管之間的矛盾體現。解決未成年人短視頻沉迷難題,需激發政府、司法機關、企業、行業協會、家長和未成年人等多元主體責任意識,推動未成年人的主動參與,從立法細化、技術賦能、監管升級、責任壓實等維度完善,最終形成“法律約束+技術防控+社會協同”的立體化治理體系,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本文系西北政法大學義烏研究院“涉民族因素的輿情風險防范與應對機制研究”(立項號:YW2024-24-02)基金項目階段性成果。
作者 | 孫江 袁莎莎
來源 | 《新聞戰線》2026年1月(上)。
值班編輯 | 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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