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韓某某曾因盜竊罪獲刑,2021 年 7 月至 10 月,明知三唑侖、溴替唑侖等系國家管制精神藥品,且他人欲用于犯罪,仍通過網絡從境外購買后走私入境,販賣給全國多地買家,共計走私、販賣、運輸 20 余次,含三唑侖 150 片、溴替唑侖 120 片等。其還通過微信、視頻向買家傳授該類藥品致人昏迷的方法及迷奸注意事項。
被告人張某某明知上述藥品系境外發貨,仍向韓某某購買溴替唑侖 20 片、咪達唑侖針劑 15 支。2021 年 10 月,張某某欲迷奸梁某,欺騙其喝下含三唑侖的奶茶,因梁某未完全昏迷,韓某某實時指導其再次用藥,致梁某失去意識后被奸淫。次日,張某某伙同他人以同樣方式輪奸于某某。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對韓某某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四萬元;張某某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判決已生效。
二、主要問題
1.向利用麻精藥品實施強奸等犯罪的人員販賣該類藥品,如何定性?
2.販賣麻精藥品后傳授犯罪方法,并幫助他人實施強奸,如何定罪處罰?
三、裁判理由
(一)販賣用于犯罪的麻精藥品,構成販賣毒品罪
根據《昆明會議紀要》,明知他人利用麻精藥品實施強奸等犯罪仍販賣,構成販賣毒品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韓某某、張某某交易的麻精藥品用于犯罪,而非醫療,其濫用屬性符合毒品特征,故認定為毒品犯罪。
(二)數罪并罰的適用
韓某某實施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又傳授犯罪方法,還幫助他人實施強奸,系多個獨立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應數罪并罰。張某某走私毒品后實施強奸(輪奸),亦應數罪并罰。
四、實務提示
涉麻精藥品次生犯罪需區分一行為與多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的擇一重罪,多行為則數罪并罰。涉案后需如實供述行為關聯性,爭取從寬情節。此類案件中,傳授犯罪方法與共同犯罪的區分關鍵在于是否直接參與具體犯罪實施。三亞刑事律師郝志國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其指出此類案件辯護需重點梳理行為個數、主觀明知程度,通過舉證行為獨立性、無共同犯意等要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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