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社會秩序,防止匪特活動,特制定本辦法。
(五)戶之區別:依其性質不同,分別以下各種:(1)住家戶、同炊同居、以其主管人為戶長。如系單人合宿戶,以其承擔房宅,或有固定職業和居住較久的人為戶長。(2)工商戶口﹣﹣工廠、商店、作坊、合作社及類似工商性質的,以其廠長、或經理為戶長。(3)公共戶口﹣﹣學校、醫院、社團、會館、旅社、劇院、影院及其他公共場所,以其主管負責人為戶長(住院病人不在此列)。(4)寺廟戶口-﹣寺廟、道院、神父、教堂等以其首要負責人為戶長。(5)外僑戶口﹣﹣凡外國人之住家、營業、社團、傳教等,均為外僑戶口。(6)流動戶口﹣﹣甲、凡外縣遷入本市之不固定、不長期居住者(二月之下),無論工商人等,均為臨時戶(旅客不在此列)。乙、凡市區內流動、孤寡單身,無固定住址者。丙、凡流動戶,一律不登記正式戶口。惟在遷入本市當日內,須填寫流動戶口申請書,送交該管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經核準后,發給證明單或臨時戶口證,方準居住。如無證明單或臨時戶口證者,任何人不得招留。丁、流動戶遷出市區居住,或期滿者,應將證明單或臨時戶口證交回原發給之公安機關,不得擅自損壞或帶走。證明單或臨時戶口證,在本市區及限期內有效,逾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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