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是這樣的。
這幾年,HR幾乎都遇到過這種情況:員工說「我暫時不想交社保,你給我多點現金就行。」
公司也松一口氣:少一筆成本,員工還主動簽了「自愿放棄社保」的申請。
很多人心里都有個潛臺詞:既然是你自愿的,以后出事也別找我。
但這次,最高院用一個非常現實的判決告訴大家:這件事,誰都別想全身而退。
先給結論:員工,也要為不交社保付出代價
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這起案件中,法院最終支持的結論是: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后續補繳產生的滯納金,員工要承擔50%。
注意關鍵詞:不是公司全賠,也不是員工全賠,各打五十大板。
案件大概是:員工李某甲,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
爭議焦點之一是:之前沒交社保,現在要補,滯納金誰來承擔?
公司拿出了一份關鍵證據:員工簽署過《自愿推遲社保辦理的申請》。
員工的核心主張是:社保是法定義務,我是勞動者,公司不能讓我承擔任何責任。
但法院并沒有完全站在員工這邊。
法院的邏輯,其實非常「現實」:廣東高院在裁定中說了三句非常關鍵的話。
第一層:你是成年人,要為選擇負責
法院明確指出:李某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她應當知道不購買社會保險的法律后果。
換句話說:這不是你不懂法,是你明知后果,還選擇了不交。
第二層:約定不交社保,本身是違法的
這里法院也沒有偏袒公司。
法院說得很清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遲延購買社會保險,違反法律規定。
這句話很重要,HR一定要記住:
員工簽字≠合法
自愿放棄≠風險消失
公司這一步,本身就是踩線的。
第三層:既然雙方都有問題,那就共同承擔后果
所以,法院給出的最終判斷是:
員工:明知后果,仍然簽字→有過錯
公司: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也有過錯
結果就是:因補繳情形產生的滯納金,雙方均有責任。
在這個案件里,法院酌定:員工承擔50%的滯納金。
很多HR以前的認知是:要么「員工自愿,公司就沒責任」;要么「社保是公司義務,公司全背」
而這個判決,其實在傳遞一個新的司法態度:社保問題,不再簡單按「強弱關系」一刀切。
只要員工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要有明確意思表示,法院會開始計算員工的選擇成本。
也提醒HR三個非常現實的點:
第一:這不等于公司可以放心讓員工不交社保
法院從來沒有說:「員工自愿放棄社保是合法的。」
恰恰相反,公司仍然是違法的一方。
只是,后果不再全由公司承擔。
第二:員工能分擔滯納金,不代表能分擔全部責任
這個案子里,分擔的是「滯納金」,不是補繳本金,更不是行政處罰。
社保稽核、行政罰款、信用風險,還是公司的。
第三:簽字有用,但不是免死金牌
這份《自愿推遲社保辦理的申請》,確實在這個案件里起到了關鍵作用。
但它的作用是:減輕風險,不是消除風險。
HR如果把它當成「護身符」,那大概率會被現實教育。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