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鄉鎮(街道)的行政管理權,經歷了一個緩慢變遷的過程。從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頂峰,逐漸受到約束并呈現出虛化的態勢,而其本質是依法行政的日趨完善。2021年1月,經《行政處罰法》頒布實施之后,鄉鎮(街道)重啟新一輪的行政執法改革,其目的是為了實現鄉鎮(街道)賦權,推動基層社會治理效能的提升。
鄉鎮(街道)賦權事項清單及“一支隊伍管執法”是此次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核心關鍵,本文旨在對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制的運行進行分析,并對該機制的進一步完善進行探討。
二、
1996年3月17日,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行政處罰法》后,對鄉鎮(街道)的行政處罰權進行了約束。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五次會議,對《行政處罰法》進行了修訂,并賦予了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同時,在此輪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中,鄉鎮(街道)還成立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并作為行政處罰權行使的載體。
目前,鄉(鎮)政府的機構組成,從過去“條”結構的“7站8所”,轉為現在“塊”結構的“5辦3中心1隊”,具體包括:黨政綜合辦、基層黨建辦、經濟發展辦、社會事務辦、平安法治辦、農業農村發展服務中心、黨群服務中心、綜合行政執法隊。農、林、水、畜并入了農業農村發展中心,民政、勞動保障并入社會事務辦,綜治、信訪、維穩歸入平安法治辦,文化歸入黨群服務中心,自然資源所等作為派出機構由縣局直管。
政府的職能職責是旨在為公共利益之需要,并通過開展或實施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措施,最終達到或實現增加公共利益之福祉。基于依法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的前提,政府職能職責的實現即是在履行法定職責的過程。
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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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街道)的組成機構,以機構的職能職責作為劃分標準,可分為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兩大類。具體而言,5辦3中心屬于履行行政管理職責,而1隊則屬于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三、
行政管理以行政執法的方式體現,而行政執法又是行政管理的具體措施。一般而言,行政執法具體又包括了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而行政處罰又是最具有拘束力的行政管理。
以鄉鎮(街道)權力運行為例:
行政管理可體現為前期的行政許可,中后期的行政監管,并通過日常監管而發現違法行為。廣義的行政執法包括了行政許可、行政監管,狹義的行政執法則是指對違法線索的立案調查及行政處罰。
目前,我區鄉鎮(街道)暫無行政處罰權。因此,行政執法僅限于收到違法線索之后,對違法行為進行前期調查,具體包括了詢問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等。
若是以鄉鎮(街道)的權力運行為整體,以下兩方面是這個權力運行的核心關鍵:其一、就宏觀層面而言,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之間的線索移送銜接機制;其二、就微觀層面而言,行政管理者與行政執法者身份的重合與分離。
目前,這兩個核心關鍵的運行不暢,幾乎成了阻礙鄉鎮(街道)綜合行政機制有效運轉的堵點。
具體而言,
事例一:
農業農村發展中心對農村建房審批具有行政管理職責,批三層建三層屬于合法行為,批三層建五層就屬于違法行為。那么,對于行政許可之后的事后審核,以及通過日常監管所發現的違法線索,這是屬于前端行政管理的范疇?還是屬于后端行政執法的范疇?若是部門之間的權責不明,就可能造成違法線索無法及時發現、或者是違法線索無法及時移送。
事例二:
對于專業性較強的領域而言,行政管理機構也進行了日常監管,并在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了違法線索,也及時將違法線索移交給了行政執法機構,但行政管理機構在線索移交之后,就對違法線索的調查不再過問,但行政執法機構因缺乏專業知識,就使得案件辦理陷入僵局或困境,而這即是行政管理者與行政執法者的身份對立與重合。
或者說,若是身份發生重合之后,就有利于案件辦理進度;若是身份發生分離時,就可能會遲緩案件的辦理進度。
四、
針對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或可能出現問題,并以問題為導向而提出以下解決對策:
(一)建立健全線索移送銜接機制,明確日常監管是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還是屬于狹義行政執法的范疇,并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檢查及日常監管工作機制;
(二)明確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雙重身份工作職責,避免因身份分離而發生的推諉扯皮與敷衍塞責;
(三)建立健全綜合行政執法案件法制審核制度,進一步提升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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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浩 記于知止堂上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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