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師 李晶
有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設立董事會,只設了一名董事,那么原則上是由這名董事來主持股東會會議,當這名董事無法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時候,是不是需要授權他人代為主持呢?
首先,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的規定,該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條件,才可以只設一名董事。
我們假定該公司符合要求,則該名董事有權依法行使《公司法》賦予董事會的職權,其中包括“召集股東會會議”。
同時,根據《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的規定,該公司有可能沒有設立監事會,而是設了一名監事,也有可能沒有設監事。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因此,在這個公司中,有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主體依次應當為:(1)首先,由董事召集和主持;(2)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則由監事會或者監事召集和主持;(3)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或者沒有設立監事會和監事,則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
這是《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主體”這一事項的明確規定,對于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職權時,賦予了其他主體召集和主持的權利。另外,《公司法》中沒有就此事項對公司章程賦予“另行規定”的權利。
所以,問題中的該有限責任公司的這名董事,當其無法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時候,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次由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來主持股東會會議,不需要授權他人代為主持。
關于作者:李晶,9C資本力合伙人,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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